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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6:
如何理解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问: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认定股东资格应采取什么原则?

答: 一个无争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具备以下特征:合法取得股权;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书;由本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是,对于一个有争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认定,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是否行使股东权利等。总的来说,股东资格的认定采取“内外有别”的基本原则。对于公司内部而言,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侧重于审查实质要件,关注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于公司外部而言,股东资格的取得注重商事外观主义和于形式要件。具体如下。

在公司内部,认定某人或某公司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第一,是否实际出资。出资方式有两种:原始出资和继受出资。出资是股东具有股东权利的最初来源,也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果未对公司出资或未承诺履行出资,则无法取得股东资格。第二,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股东最主要的职权,也是股东权利的体现。第三,是否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这一点对于人合性较强的有限公司来说比较重要,同时,获得其他股东认可也是隐名股东显名化的必经之路。

在公司外部,认定股东资格主要看提交工商登记的相关资料中是否载明股东信息。根据商事外观主义,交易第三人依据的是工商登记信息来认定某人或某公司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这既是为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也是为维护商事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问: 可以采用哪些证据认定股东资格?

答: 根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可以把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分为形式要件类证据与实质要件类证据。

一、形式要件类证据

(一)工商登记资料

工商登记主要为外部第三人识别公司股东提供渠道,在有争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上,仅以工商登记资料记载为据,并不能直接得出工商登记资料载明的股东就是公司真实股东的结论。因为对于股东资格的取得而言,工商登记只具有公示的功能和意义,不具有设权的性质与功能。

(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为规范公司内部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内部关系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并且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公司章程需要提交工商登记机关,成为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的一部分。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实质上是股东对于章程效力的确认,是对公司章程所记载内容的认可,包括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并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也包括对其他签署公司章程股东的身份的承认,因此,如无相反证据,公司章程记载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

(三)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有如下特点:(1)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2)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3)当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时,公司应当予以变更;(4)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即虽不是确定股东权利所在的根据,但却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最重要的法律特征)。

(四)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权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是公司提供给股东的一种书面凭证和股东对抗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内部凭证。

二、实质要件类证据

(一)实际出资证据

例如,转账凭证或公司开具的收条等。

(二)股权转让、赠与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通过继受方式取得股权的公司股东可以凭借此类证据来证明股东资格的取得。

(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

例如,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等。

(四)分红证据

对于同时具有股东资格和劳动者身份的特殊人员来说,应要求公司转账时明确备注转账用途,以区分转账究竟是分红款、工资,还是福利待遇的发放。

在上述诸多证据中,公司章程的证明效力最高。因为公司章程不仅对内部股东具有约束力,而且公司章程经工商登记后对公司外部人员也起到了公示效力。因此,公司章程同时具备了形式和实质这两个要件。

问: 目标公司登记股东为甲、乙夫妻二人,登记时间为2008年,登记注册资本500万元。现在丙、丁作为原告,以目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二人享有股东资格。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由目标公司出具的收据,出具时间为2008年,记载分别收到其二人100万元,收款事项记载为股份。丙、丁从没有参加过公司经营,也没有任何股东会决议之类文件反映出丙、丁与目标公司有关。但是丙、丁提供了两份转账凭证,系由股东甲转给其款项50万元和90万元,丙、丁主张该款项系分红款。但是甲及目标公司均不认可分红事实,该事实难以得到认定。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丙、丁享有股东资格?

答: 原告十几年了,都没有参加经营,确实令人生疑。被告提供了什么反驳证据吗?

问: 被告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证据,只是否认该事实,且陈述仅仅出具了收据,没有收到钱。各方一致确认原告没有参加经营,也没有任何材料显示丙、丁有参与股东会等事宜。

答: 原告说钱是如何交付的? 是现金还是转账? 有相关的凭证吗?

问: 现金交付。

答: 这么多钱拿现金,有点不太可信。

问: 假如收据真实,就凭这个收据能否认定股东资格。

答: 从形式上说,收据类似于出资证明书。如果被告举不出反驳证据,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该可以认定其股东资格。 I0qjgqL3NkeNBrSDxqvUBldWWWRYu0vSsoPLtm4MhG5wj4xjm7Sqad/Z68TJS8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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