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外贸、建筑、医药、运输等行业,因某一方资质欠缺等原因,挂靠在具有相应资质公司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什么是挂靠经营?
答: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贸、建筑、医药、运输等行业,从初兴到发展,挂靠经营现象一直相伴而生。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直禁止挂靠经营行为,但是由于挂靠经营适应相关行业的特点和我国国情,所以,法律禁止并没有使挂靠经营现象减少。鉴于挂靠经营现象存在于不同的领域,因此,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一般情况下,需要根据行业的属性,对挂靠经营行为进行具体认定。比如,所谓“车辆挂靠”,是指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挂靠者)将自有车辆注册登记在具备营运资质的运输公司名下,借助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质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营运证》(即道路运输证),并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后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的运输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的活动。又如,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是指无资质或低资质单位、个人借用有资质或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再如,药品经营领域的挂靠经营,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以及票据等条件,以使挂靠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问: 挂靠经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 依据不同的行业,挂靠经营的认定标准有所差异。比如在建筑行业,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出了对挂靠的认定标准。根据《办法》第10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本《办法》第8条第1款第3—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办法》修订过程中将2014年《办法(试行)》中有关挂靠的几种情形纳入了转包的情形,如第8条第1款第3—9项中提到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没有劳动社保工资关系、材料设备由承包人以外他人采购、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等,在没有证据证明挂靠的情况下认定为转包。
又如在药品经营领域,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判断标准如下。第一,行为人是否具有药品经营企业员工的身份。从《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来看,个人是不得经营药品的。第二,行为人是否借用了企业的经营场地、资质证明等经营条件。行为人借用企业的条件是挂靠经营的形式要件。若行为人使用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证明购进、销售药品,用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系统开具购销票据,则符合挂靠的形式要件。第三,行为人经营药品的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挂靠者独立经营药品是挂靠经营的实质要件。根据药品管理相关规定,药品业务的联系、洽谈,药品的购进、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等,均应由不同的职务人员来负责。如果行为人名义上为药品经营企业的员工,实质上是一个人完成药品经营的全部工作,则应认定行为人为挂靠药品经营企业的名义购销药品,实质是无证经营药品。
总之,无论是什么行业,挂靠经营最本质的特征是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问: 挂靠经营有什么法律风险?
答: 不同行业的挂靠经营,有不同的法律风险,且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首先,在民事责任方面。比如,针对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2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7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在行政责任方面。比如,针对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最后,刑事责任方面。挂靠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比如,挂靠经营药品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车辆挂靠经营中,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建筑施工挂靠经营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等。
问: 挂靠经营的确有比较大的风险,那么,这些风险可以规避吗?
答: 由于挂靠经营本身的违法性,要规避这些风险是比较困难的。
问: 挂靠医药公司销售合格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答: 第一,医药行业不同于建筑工程等领域,药品经营资质挂靠不仅涉嫌行政违法,更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挂靠”药品经营资质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挂靠资质销售的药品即使属于合格产品,也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强调的是药品经营资质的取得,即使药品属于合格产品,有合法的销售来源,但是药品经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等权益,国家对此实行特许经营,没有经营资质的,也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