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章程中,可以不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吗? 如果没有记载,公司章程还有效吗?
答: 依据《公司法》第25条、第81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可见,我国《公司法》把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作为强制性规定,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是否就一定无效? 这取决于这一规范究竟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如果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则无效。如果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则有效。效力性强制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者无效。由于公司章程要向社会公示,其注册资本等相关信息会影响到交易相对人是否进行交易的判断,具有公共性,因此,《公司法》第25条、第81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应该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载明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的,其公司章程因违反效力性强制,应属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董海凤与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10号]中,认为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亦是股东自治意思规则的载体,具有公司自治特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即为有效,即使公司章程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事项,也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中认为,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即使违反了,也不能否认其效力,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问: 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否有效?
答: 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登记备案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