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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国际法院

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审判机构。它主要负责审理并裁定国家间争端,并为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及帮助。

国际法院的前身是国际常设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这些法官是由联大和安理会选举产生的,任期九年。这些法官必须已处于本国司法体系的最高职位,或已在国际法方面做出了公认而卓越的成就。同时,法官的组成还必须涵盖各种文明体系和主要司法体系。国际法院的15名法官必须来自15个国家,并且在审判时,法官是独立工作的,不对任何特定的国家或政权负责。

目前,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被纳入了国际法院的体系当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各国必须接受或承认该法院的审判和管辖。当国际纠纷产生时,会员国必须依国际法院之章程向其提交一份特别声明。到目前为止,已有64个国家提交过特别声明。

世界上有数百项国际条约都规定,如果对条约中某些条款的含义或执行存有争议,条约的缔约国可将争议提至国际法院,缔约国亦须尊重国际法院的判决。

此外,一旦某国已和他国签署了有关将争议提至国际法院以求解决的正式协议,那么该国就被置于国际法院的管辖之下。

国际法院实行两步的法律程序。存有争议的国家须提交书面陈述,并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然而,一旦双方达成和解,或争议双方或一方决定撤诉,则无论任何时候,案件均告终结。

国际法院以国际法为基础,《国际法院章程》第38条对这些国际法做出了判断,它们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的判决均为最终判决,不得上诉。如若一方不履行判决书,则另一方有权将争议提至联合国安理会。

国际法院的咨询体制与其审理争议案件的过程稍有不同。会员国本身不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只有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安理会、托管理事会和联大的临时会议,以及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内的16个专门机构,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要求。

当国际法院收到这些机构或组织的咨询要求时,它会首先挑选出合适的国家或组织,请它们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为这些提出要求的机构提供有用的信息或证据。

仅以2004年为例,国际法院针对所提交的国际争端,做出了78份判决书,这些争端包括陆海边界、领土主权和外交关系。国际法院还提出了24份咨询性意见。 NEfeYPLIchmsV4cMEb44BEUfgb6ji/f4JC0pZQ0z+uknti6sLKPCyAD57q4Gjk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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