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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安全理事会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Security Council,简称安理会)。安理会在联合国中的作用是独一无二的——它是唯一一个全年都在开会并且对会员国有强制权的机构。安理会同时有权断定任何争端或情势之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在过去数十年间,安理会的工作量一直在增加,如今,人们期盼着安理会能够处理更加困难的国际争端问题。

安全理事会有15个理事国,其中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是常任理事国。剩下的10个席位由安理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5个常任理事国(通称“五常”)在安理会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对于实质性问题,例如决议的通过,安理会需要至少9票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无一反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大国一致原则”,五常在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投票时所拥有的这种特殊权力,称为“否决权”。尽管常任理事国可以对决议投弃权票,甚至不参与投票,但一旦它投了反对票,那么决议便自动被否决掉了。5个常任理事国都使用过否决权。

安理会有多项职责。它负责提名联合国秘书长候选人(候选人须经联大表决)、推荐新成员国加入联合国、与联大一同选择国际法庭的法官。

然而,安理会最基本的工作是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任何联合国成员国——甚至是非联合国成员国,只要其愿意遵守安理会的决定——都可以将纠纷提交至安理会进行国际范围的讨论。安理会首先会建议冲突各方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安理会也会进行斡旋或提出和平解决纠纷之方案的努力。但一旦这些努力都失败了,那么安理会将考虑采取更有效的强力措施。

为回应对和平的威胁,安理会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1条之规定:“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这些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即采用制裁的手段。一旦这些措施亦不奏效,安理会将可考虑派出军事观察员或维和部队以缓解紧张局势,并为产生和平决议创造条件。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安理会设立了两个国际刑事法庭——1993年设立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1994年设立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1993年以来,一个特别工作小组在研究如何改革安理会,首先是在成员国数目及组成方面。1945年以后,安理会的成员国数量已从11国增加至15国,但另一方面,联合国的新会员国却增加了100多个。许多国家都要求安理会扩容,同时增加具有否决权或不具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席位。 BEuNi9M/EQNNalhP7X28AQTXlBwniS5ADMIc6MoeOvKFRkJhFNbxCqfCVIRqj4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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