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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联合国大会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首要机构是联合国大会(General Assembly),简称大会、联大。作为国际讨论和合作的基础平台,大会由联合国全体193个会员国组成,每个会员国均平等地拥有一个投票权。

联合国大会已成为众多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外交平台。经济、军事和社会背景各不相同的会员国可以在大会上阐明各自立场、发表各自意见,直接参与全球政策的制定。但联合国大会的协商是件困难的工程,因为大会必须将所有国家的意见都统一起来,同时又必须尊重各会员国的主权——也就是各国不受他国干涉而自主决定内部事务的权力。《联合国宪章》的制定者们考虑到了这一点,因此认为有必要限制联合国的权力以避免产生一个“国际政府”或“超级政权”。其结果是,联合国大会所讨论的范围虽非常广泛,但真正付诸行动的非常有限,其决议亦无强制性。

联合国大会讨论除有关和平与安全之具体问题(该部分事务由安全理事会负责)以外的所有事务。大会可讨论国际事务,对会员国及联合国各机构的工作做出评价,同时亦会在充分讨论后制定新的国际法规。但另一方面,大会无权要求会员国采取具体行动,亦无权对会员国进行制裁或采取军事行动。但大会的决议对国际社会依然有着舆论和道德层面的重要意义。

大会的大部分决议需要得到简单多数方可通过。但对于重要议题,例如维持和平与安全、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接纳或开除会员国、中止会员国资格、预算事务,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票。

近年来,为使大会更有效率,各国形成了非正式的地区集团以促进交流和合作。这些地区集团包括:非洲地区、亚洲地区、东欧地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以及西欧和其他地区(其他地区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新西兰、土耳其 和美国)。大会主席由各地区集团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每年,在联大常规会议的初始阶段(9月初至12月中旬),各国代表和部分国家元首都会在联大进行总体陈述,表达各自的关切和主张。之后,联大进行实质性辩论。考虑到联大要讨论的事务过于繁多(例如第58届联大有166项事务),联大下设六大主要的专门委员会:

第一委员会——处理裁军与国际安全问题(Disarmament and International Security)

第二委员会——审议经济及财政问题(Economic and Financial)

第三委员会——审议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问题(Social, Humanitarian and Cultural)

第四委员会——处理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问题(Special Politics and Decolonization)

第五委员会——负责行政和预算问题(Administration and Budgetary)

第六委员会——审议法律问题(Legal)

各成员国就该委员会的专门问题进行讨论并撰写决议草案,以为各国的具体行动提供方向和建议。这些专门委员会的决议草案需要简单多数方可通过。每年,在联大的最后阶段,在各专门委员会中已获通过的决议草案将被提交至联大的全体会议上。此时,各国代表们将有三种选择:鼓掌通过决议草案使之直接成为决议,进行普通投票,或进行唱名投票以决定决议草案的命运。联大在每年秋天决定其后一年的工作程序。在每年的常规会议之外,联合国大会亦会在需要时召开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历史上,联大召开过27个特别会议,讨论诸如种族隔离、毒品、环境、妇女和艾滋病问题。

1950年,联大通过第377号决议《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赋予联大在安全理事会的讨论陷于僵局时讨论紧急事务的权力。在联合国成立的最初几年,由于冷战的影响,有益于国际和平的决议常被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否决。为保证安理会成员国不滥用职权,联大决定开设紧急委员会。紧急委员会将在符合下述任一条件时召开:安理会本身要求召开(至少九个理事国同意);联合国半数以上会员国要求召开;或由一个已得到联合国半数以上会员国支持的会员国提出要求。目前(本书截稿时),联大共召开了十届紧急会议。 LU8gagOvtqbH03ODsJUC/boFcK5NKUGbvLYCdztTaWVdwMHcb/BqelPBT3f+ZQ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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