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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或“估值调整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VC)、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海外并购交易中较为常见。对赌协议的结构性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漏洞,使交易的可能性大增,成为中国投融资实践的重要发展基础。

自“海富案” 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对赌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探讨,推动了裁判规则的持续变化,但这些讨论的盲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过多集中在PE、VC领域而忽略了其他应用场景和特殊交易结构;二是过多关注与股东或公司对赌的效力而忽略了对业绩或上市承诺本身的分析;三是过多关注股份回购而忽略了对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的认定;四是过多关注法院判决而忽略了对仲裁实践的研究。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国仲”)成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深国仲长期身处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迄今为止已经处理了大量对赌协议纠纷案件。为帮助业界了解对赌协议纠纷在仲裁领域的裁判动向,弥补现有讨论的不足,我们系统梳理和筛选了近年来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脱密处理的前提下,组织学者和实务专家结合《民法典》《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评析。希冀通过这本典型仲裁案例选编,勾画出对赌协议纠纷在仲裁领域的裁判全景,为业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编者
2021年11月1日 kfFtgBDocSVm474Aiq4pcZDisfHash5kcQZAHM5p/x3v7Ta+FcS0eQ8CnKD16u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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