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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礼与理:礼教思想的社会化

以“三礼”经典为核心的礼教思想向日常社会生活发生转化,是宋明新儒学的一项重要特征。

一般而言,在孔子开创的古典儒学的思想系统中,作为内在德性的“仁”与作为外在规范的“礼”同样受到重视,仁与礼都是孔子儒学的核心关怀。两者之间如何实现适当的调适,可以用“克己复礼为仁”来表述,这句话表明儒家强调“复礼”的实践就是为了最终实现“仁”的价值。个体性道德的仁与社会性规范的礼同样重要,仁是人实现礼的内在依据,故有“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佾》)之说,但礼又是实现仁的必要条件,故有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礼记·曲礼上》)之说。可见,仁与礼在儒学思想系统当中,互以对方为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我们知道,具体的人既是个体存在,又是社会存在。儒家认为,人之所以为人而有别于“禽兽”,就是因为人所构成的社会是一种礼仪社会,从而使人成为一种道德性的社会存在,正如《礼记》所说: “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 (《曲礼上》)孔子强调个人应当做到“立于礼”(《论语·泰伯》)“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约之以礼”(《论语·雍也》),认为礼不仅是人立足于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是社会秩序得以可能的重要依据。所以,儒家的“礼”有指向个体的精神性和社会的秩序性双重意涵。礼学思想反映了上古以来早期中国文明重视礼仪的特征,礼乐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之重要特征,是不无道理的。

1.何谓“礼不下庶人”?

《礼记》云“礼,时为大”,具体的礼仪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与时俱进,随时代的变化而变通损益。这一损益思想正是孔子礼学的重要精神。

通常认为周代流传下来的《仪礼》《周礼》和《礼记》体现的是士人社会及国家朝廷的礼制,其传承既有代代相因的一面,又有代代损益的现象。汉代以降,经学意义上的礼学研究虽日益精深,但儒家传统礼学却与一般社会日益脱节。宋代,随着新儒学的兴起,新儒家深切意识到作为家庭伦理的礼仪规范的缺失,认为须根据损益原则来重新制定一套适用于一般家庭的礼仪规范,以改变历来只重视士人和王公贵族的礼制设定偏向。这是宋代新儒学的一项新课题,其结果便是所谓“礼下庶人”的礼学新动向。

所谓“礼下庶人”,原本是针对“礼不下庶人”而言的。然而,“礼下庶人”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说法,只是用来描述礼仪制度的制定出现了面向普罗大众的一种新动向,表明以礼治国的儒家礼学思想加速了社会化和世俗化的进程。这个说法容易导致一种误读:以为宋代之前的儒家礼仪规范一直缺乏面向社会基层、一般家庭的特征。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先来考察对“礼不下庶人”的解释所存在的问题。

“礼不下庶人”出自《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郑玄注云:“礼不下庶人,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意思是说,由于老百姓都忙于事务,且因经济状况而不能完备行礼所需的供物,故“礼仪”规章中便没有针对普通百姓的那套规范制度。唐代孔颖达《正义》沿袭郑玄之说,并敷陈道:“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 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 也。”这是释“礼”为“燕饮”之礼,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礼仪规范。可见,孔颖达对“礼不下庶人”的“礼”作了很大程度的限定,也许他已经意识到,不是所有的“礼”都与庶民无关。另一方面,孔颖达又引述张逸(生卒不详)的解释作为补充:“ 非是都不行礼也 ,但以其遽务不能备之,故不著于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 则假士礼行之 。”这是说,庶民阶层并没有被完全排除在礼制之外,在某些情况下,庶民可以借用士礼的相关规定来完成行礼的需要。很显然,孔疏的解释已经发生了微妙的松动。

然而,郑玄和孔颖达的解释都有点语焉不详,唯有一点是明确的,即他们都认为“不下”的意思是说,礼的规范不下达至庶人层面,或者说某些礼仪规范不涉及庶人社会。由此则可得出结论:商周以来涉及“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中庸》)的“仪礼”或“周礼”礼仪制度与庶人阶层基本没有任何关联。但这样的理解并不正确,而且会导致严重的误解。

事实上,“礼不下庶人”也许是沿袭商周时代的古礼而留下的一种习惯,至孔子的时代,对此的理解已经有了一些转变,例如在《孔子家语》中,孔子与弟子就曾有过讨论:

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孔子家语·五刑解》)

《孔子家语》的真伪虽历来有争议,不过现在根据出土文献的考证,基本可以相信这是西汉时期儒家学者的一部集体作品,其中不少内容的确反映了先秦儒学的思想。

根据上述引文,孔子首先反对“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的说法,至于“所谓礼不下庶人者”,孔子的理解是:“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这应当就是上引郑玄注释的出典所在;但是,郑注和孔疏都忽视了孔子的后一句话“故不责之以备礼也”,这才是对“礼不下庶人”的重要解释。其意是说,对于庶人不以“礼”求全责备,而应略作变通,原因是“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由此可以说,“礼不下庶人”绝不意味着将庶人完全排斥在礼仪的要求之外,只不过相对于士人而言,对于庶人的礼仪要求应当有所“减杀”(详见后述)而已。

如果我们注意到孟子有关丧礼的一个见解,或许对于“礼不下庶人”之说就会产生另一种解释。孟子曾说:“诸侯之礼,吾未之学也;虽然,吾尝闻之矣。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 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 。”(《孟子·滕文公上》)强调“三年之丧”等礼制规定乃是“三代共之”的共法。根据这个说法,至少在丧礼层面,“礼不下庶人”之说就不能理解为“礼不下与庶人行”。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孔子反对将“礼不下庶人”解释成“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是有依据的,而且“三年之丧”正是孔子的主张,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现在我们从文字训诂学的角度,对“礼不下庶人”的“下”字略作经学层面考察。质言之,“下”对“上”言,本义是指“下达”或“下降”等意,此外,“上下”又有“尊卑”之意,“上”指增加,“下”指减少或减杀。于是,“礼不下庶人”的整体意思就可理解为:礼对庶人而言,可以有相应的减杀——“不下庶人”是不下达至庶人的层面,由此衍生出“减杀”之意。我们可以借朱子的说法来佐证。朱子说:

“礼,时为大。”使圣贤用礼,必不一切从古之礼。 疑只是以古礼减杀 ,从今世俗之礼,令稍有防范之节文,不至太简而已。(《朱子语类》卷八十四)

这段话是说,圣贤制礼必根据世俗之宜做出相应的改变——即“减杀”的道理。这表明的是“礼,时为大”的一般原则。

朱子还有更具体的论述,以衣冠之礼为例,朱子指出应当根据不同阶层、不同场合而有不同的规定:“天子之制当如何,卿大夫之制当如何,士当如何,庶人当如何,这是许多衣冠都定了,更须理会衣服等差。……齐斩用粗布,期功以下又各为降杀。……如此便得大纲正。”(同上)据此,在冠礼层面,对庶人而言,也存在“礼不下庶人”,即必须有所“降杀”。

清代礼学专家孙希旦注意到朱子的“减杀”一词,并参酌孔疏引述的张逸“假士礼行之”之说,对“礼不下庶人”进行了既保守又略有新意的解释:

庶人非无礼也……而曰“礼不下庶人”者,不为庶人制礼也。制礼则士以上,《士冠》《士昏》《士相见》是也。庶人有事,假士礼以行之, 而有所降杀焉 。盖以其质野则于节文或有所不能习,卑贱则于仪物或有所不能备也。(《礼记集解》卷四《曲礼上》,第81—82页)

该解释的保守性,体现在孙希旦仍坚持“不为庶人制礼也”一句,以为这是“礼不下庶人”的本义;至于其新意,则体现在用“降杀”一词,承认礼制对庶人而言必须做出相应的减少。不过,孙希旦的理由是庶人“质野则于节文或有所不能习”,“卑贱则于仪物或有所不能备”,似乎又回到了郑玄的立场上。

由上所述,“礼不下庶人”的“礼”有特定的指向,而不意味着整体的礼制;“下”也是根据差等原则做出相应的“减杀”之意,而不意味着弃庶人于礼制之外。既然如此,宋代新儒学在重新整理“三礼”经典的同时,将目光投向社会基层、一般家庭的礼制重建,创造出一套家礼新规范,则未必能用“礼下庶人”来进行总体性的评价。

对儒家而言,礼仪精神是普遍的,对任何人都具有普适性,但礼仪制度却是具体的。礼学思想如何落实为礼仪制度,礼仪制度如何体现出礼学精神,是儒学要面对的重要问题。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在理论与现实、思想与制度之间加以调适,避免二者发生脱节。

2.礼即理与以理释礼

以天理观的重建为标志的理学思想,至朱子学有了重要的理论推进,其表现之一就在于解决这个问题:围绕国家(王朝)和家族(宗族)这两个中心,如何将理学思想落实在现实的礼仪制度层面,以重现儒家伦理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礼仪理学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观念上的变化,即“礼”被规定为“理”之“节文”,是理的一种仪式表现,出现了以理释礼的思想趣向。此一思想动向在二程那里便已出现,如程颐指出:“视听言动,非理不为,即是礼, 礼即是理也 。”(《程氏遗书》卷十五)朱子继承了程颐的这一思想,对礼提出了更明确的定义:“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论语集注·学而篇》)朱子对“礼即理也”也有进一步的论述:

礼即理也 。但谓之理,则疑若未有行迹之可言;制而为礼,则有品节文章之可见矣。人事如五者(引者按,即五伦),固皆可见其大概之所宜,然到礼上,方见其威仪法则之详也。(《朱子文集》卷六十《答曾择之》)

这是说,理不免抽象,其本身并无迹象可言,故须以礼的具体性将理呈现出来。另一方面,礼的制定又须以理的精神为依据,礼作为一种行为“法则”也必定是根源于理才有可能。朱子以理释礼的思想非常重要:一方面,经过一番抽象化,礼获得了理的保证;另一方面,理又借助礼获得了具体性。这一思想成为朱子礼学思想的根基。

从语言形式看,“礼即理也”的命题将礼与理直接同一,似乎泯灭了两者的差异,不免导致礼的天理抽象化,故清代有儒者指责宋儒将礼从实际生活中抽离出来,坠入抽象玄谈之窠臼;然而若将该命题置于整个文本的脉络中,我们便可发现朱子旨在强调:礼与理乃相即不离的结构关系,而非理念上的同一关系。礼是理的呈现,而理是礼的保障,换言之,理的具体性表现为礼,礼的法则性表现为理。就此而言,可以说朱子“礼即理也”的命题赋予传统礼学以理学的依据,通过理学观念为礼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绝非后人所指责的那样,“礼即理”便意味着以理代礼,遂使礼学产生空洞化的后果。

“礼即理也”容易导致的另一误读是:由于理属本体论的概念,具有永恒不变的特质,因而作为理之体现的“礼”也可能成为固定不变的东西。这一解读看似顺理成章,然而却是一种严重的误读,其后果将使礼丧失“以时为大”的时代性,导致唯古礼为是的复古主义。从根本上说,这种复古主义态度与孔子的礼学精神相违背。因为孔子礼学非常强调损益原则:“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对此,朱子有一个重要的解释:

所因之礼 ,是天做底,万世不可易。 所损益之礼 ,是人做底,故随时更变。(《朱子语类》卷二十四)

所谓“是天做底”的“所因之礼”,是指礼学具有代代相因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可以不断传承。但是作为制度之礼却必须因应时代要求而改变,这一点同样重要。故朱子又说:

某尝说: 使有圣王复兴,为今日礼,怕必不能悉如古制 。今且要得大纲是,若其小处亦难尽用。(《朱子语类》卷八十四)

由上可知,朱子不是复古主义者,更不是从天理抽象化一条道走到黑的本本主义者,而是一位满怀现实意识的理性主义者。在他看来,礼所体现的理之精神是永恒的,但是具体的礼制则决不能一成不变,而必须“随时更变”,即便“圣王”复兴,也必须根据当代的“世俗之礼”来改变“古制”之礼,这才是儒家礼学的基本要义。“礼即理也”只有置入这一视域来审视,才能获得真正的善解。

3.《家礼》学的出现

上文已经说过,朱子一生遍注群经,《四书集注》是其成就的巅峰,但他撰写的《家礼》却在无意间成为后世认可的一部经典。之所以说“无意”,是因为朱子当时并没有预想到,《家礼》一书在明清时代竟成为一部儒家的“新经典”。若从东亚文化圈看,该书在后世所产生的影响,或许要超过后来被当作科考书的《四书集注》。17世纪日本江户儒者伊藤仁斋却认为,朱子妄拟经典,悖谬莫此为甚(吴震,M2018a,第153页),此当别论。

不可否认的是,打通士庶两层、普遍适用于家庭伦理的《家礼》,标志着儒家礼仪由思想落实为生活、由经典转化为常识。它推动了儒家礼仪文化向社会基层、普通人群深入拓展,而且在东亚形成了一种“家礼学”传统,特别是在李氏朝鲜的时代,更是以朱子《家礼》为范本,根据朝鲜本土的人情风俗,进行了重新制作,向来未受充分关注的日本江户时代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吾妻重二,M2012,第3—53页),所以说在东亚地域“泛儒教文化圈”俨然形成了一种“家礼学”的传统。

本来,“家礼”作为家族礼仪的一项内容并非在近世中国才出现,早在《仪礼》和《礼记》中就已有部分内容涉及家族礼仪,故朱子在《仪礼经传通解》中将《仪礼》十七篇划分为六大类:家礼、乡礼、邦国礼、王朝礼、丧礼和祭礼(上山春平,J2009)。但是从文献分类学的角度看,“家礼”作为一种书目出现得相当晚。它最早是以“书仪”的名称传世,例如在敦煌文书中残存了大量唐代的“书仪”,《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经籍志》当中著录了不少南北朝及唐朝的民间仪注的“书仪”。《四库全书》设“书仪”一类便是沿袭了这一传统。按周一良之说:“《书仪》实际是《仪礼》的通俗形式的延续,所以唐以后《书仪》成为居家日用的百科全书。”(周一良,J1994)然以全本形式传世者则唯有司马光《书仪》一书。朱子《家礼》便是受此书影响,并从中汲取了相关内容而形成的,自此以往,“家礼”作为一种文献类别被固定下来。

朱子《家礼》主要涉及四方面的内容:冠婚丧祭。其范本乃是《仪礼》《礼记》等古礼,其对象主要是士人和庶民,故其适用范围遍及一般家庭,成为后世中国社会家庭礼仪的典范。朱子对于“冠婚丧祭”四礼中的“祭礼”尤为重视,曾大量搜集有关家族“祭礼”的古今文献,于淳熙元年(1174)编纂《古今家祭礼》一书(《朱子文集》卷八十一《跋古今家祭礼》),后又不断增订,共收录了二十家的礼书(《宋史·艺文志》史部“仪注类”),这是朱子编撰《家礼》重要的前提工作。

《古今家祭礼》现已亡轶,但据马端临《文献通考》和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的记载,其内容框架则大致可以复原,甚至可以明确朱子所使用的二十部古今礼书的书名(吾妻重二,M2012,第133页)。不过,其中存世的只有两部:唐《开元礼》和北宋《政和五礼新仪》;其余一些重要礼书如晋荀勖《祠制》、唐贾颛《家祭礼》、北宋《开宝通礼》、北宋程颐《祭礼》、北宋范祖禹《家祭礼》、南宋高闶《送终礼》(朱子对此评价甚高:“高氏《送终礼》,胜得温公《礼》。”《朱子语类》卷八十五)等则均已失传,只有部分内容可以从其他典籍的引述中窥其一斑。

这足以说明两点:第一,在朱子之前,特别是唐宋时代,有关家庭祭祀的礼仪问题已广受关注;第二,朱子《家礼》绝非向壁虚构,是在参酌古今大量礼书的基础上,重新创作的一部经典。与朱子并列“东南三贤”的张栻和吕祖谦也有相关的撰述,张栻撰有《三家婚丧祭礼》五卷以及《三家礼范》(均佚),吕祖谦撰有《祭仪》一篇(《吕太史别集》卷四)。这充分说明,家礼研究到了朱子的时代,已蔚然成为一种思想风气,“家礼学”已成为宋代新儒学运动的重要一环。只是流传后世而被奉为家庭礼仪之范式的经典则唯有朱子《家礼》,而绝大部分其他礼书则遭遇了湮没无闻的命运。

朱子《家礼》全书共五卷,目前通行的善本为宋代周复五卷本(《孔子文化大全》,影印国家图书馆藏本)。卷前有黄榦《序》《木主全式》和《分式》、潘时举《识语》以及朱熹《家礼叙》,除《木主全式》和《分式》为两张墓牌的图表以外,其余三篇《序》《识》《叙》的文字,概述了《家礼》编纂刊刻之由来。卷一《通礼》,下列《祠堂》《深衣制度》《司马氏居家杂仪》三篇文字,所谓“通礼”,按朱子的解释:即指“所谓有家日用之常礼”的意思,是“不可一日而不修”的;卷二《冠礼》,即成年礼;卷三《昏礼》,即婚礼;卷四《丧礼》,即葬礼;卷五《祭礼》,即祭祖之礼;以上四卷为《家礼》的核心内容,详述了冠婚丧祭四礼的具体仪式;最后为《家礼附录》,摘录了朱子与其门人有关家礼问题的若干问答,全书末尾附有周复刻本的《跋》一篇,落款为淳祐五年(1245)。

值得一提的是,周复在《跋》中针对朱子弟子杨复关于《家礼》与《仪礼》在内容上多有不同所表示的疑难,阐明了一个重要观点:“《仪礼》存乎古, 《家礼》通于今 ;《仪礼》备其详, 《家礼》居其要 。”我认为,“通今”“居要”是对朱子《家礼》之特色最为贴切的概括,这也是朱子撰述《家礼》,志在与时俱进、通经致用的生动体现。而在礼学研究复兴的当下,朱子“通今”“居要”之礼学思想精神是值得我们认真借鉴的,一味复古的态度并不可取。

概言之,宋代新儒学是对汉唐经学的一场“思想突破”,在此过程中,出现了重建儒家“新经典”的运动,经典诠释也出现了理学化的转向,其典型标志便是“四书学”的形成,而其典范之作是朱子的《四书章句集注》。与此同时,在“礼即理也”观念的引领下,新儒家开始了一场将思想落实于生活的礼学重建运动,出现了以建构家族礼仪为核心内容的“家礼学”,不仅在哲学层面,更是在文化层面,推动了儒学的全面复兴。 lgWNChoRGXNSIGkE3EoJ1erC00vY/36PvxWp2T2X0aEHP8ekZbt8mwLJi+7EM9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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