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iancy法官主笔:
……烟囱呈方形,由砖砌成,原来的高度为70英尺,但是在1870年的春天,烟囱又被加高了12到12.5英寸。但是就证据提供的信息来看,在加高之前和之后烟囱上都没有安装灭火集尘器,也没有安装有金属网的被称为蝶形阀的装置,锅炉的后面也没有一个让火星掉入的洞。Sherman House旅馆位于锯木厂东北方向的233英里处,和它隔街而望。
原告提供的证据特别提到了火灾的时间,意图证明原告的房屋着火是由锯木厂烟囱中溅出的火星引起的,尽管没有人看到火星溅落,也没有人看到火星是从那里冒出来的。但是许多证人的证词都显示这是非常有可能的。这些证词证明:在发生火灾之前的很长时期里,烟囱在锯木厂运行和操作时会抛出一些这种火星,威胁到财产安全并使其起火,以及锯木厂是如何经营的;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避免对周围的财产造成危害采取或未采取哪些措施,如增加烟囱的高度,以及改进措施是否对烟囱的活动产生了影响、如何影响使其增加或消除了火星或煤渣被溅出的可能。
原告出示的证据(一些是在被告反对下被接受的,我们后文中会提到)意图显示,首先,关于烟囱抛出火星给周围财产造成危险的习性——从1862年到火灾之时和火灾之后,在锯木厂工作的时候,火星和燃烧的煤渣或碎片时常频繁地从烟囱中飞出,而且飞到很远的距离(经常比Sherman House所处的位置还远),落到地上或建筑物或人行道上时仍然没有熄灭,而且经常造成建筑物和其他木质材料着火。如果风从西南方向来(尤其是风力较强的时候),而锯木厂又在工作,人们会经常看到燃烧的火星从烟囱中飞出,落在Sherman House周围和其他建筑物及其附近的地方,以及同一方向附近的人行道和院子里。1862年,有人看见从烟囱中飞出的火星落在了该旅馆附近的锯木屑堆里,并点燃了锯木屑。1863年或1864年,就是这家旅馆的南侧外面失火,当时正在刮西南风,而锯木厂也在工作,火星来自于那个方向。同样的事件在1869年再次重演,有人看见火星落在了人行道上并一度使其着火,火星还落在了Sherman House的平台上,曾经在旅馆附近区域挂在绳子上晾晒的衣服也被点着,在这片居住区晾晒的衣服都有烧破的痕迹,衣服上有一层黑糊糊的火星熄灭时的灰尘。同样距离远的橱柜店里陈列的家具上也有一层黑色的煤灰。在锯木厂工作而且有风从锯木厂方向刮过来时,Sherman House附近的以及更远的许多房子不得不关上窗户,以便使衣服等财物不受到这样的损坏。1873年,在Sherman House火灾之后,锯木厂附近的Garvey House也发生了火灾,当时的情况显示火灾由这些火星引起。差不多距离的几个建筑物都发生了火灾,发生火灾的都是面向锯木厂的一侧,而且据已知的情况来看,当时锯木厂都在运行,而且风向为西南风,等等。
第一组陈述的错误在于对证据采信的异议,而该证据意图证明在旅馆发生火灾之前的几年中,这个烟囱习惯性地喷出火星,造成建筑物等的失火。在被告的反对之下,法院拒绝采信时间跨度如此之长的证据,除非基于默契并作出保证,原告一方更进一步地举证证明当时的情况与发生火灾时的情况完全一样;而原告确实也出示了大量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并且证明从该证据涉及的最早时期开始直到火灾时为止,锯木厂的运行模式、烟囱里喷出的火星,以及对邻近建筑物构成的威胁都没有发生变化,而且在发生火灾之前的那个春天将烟囱加高12英尺并没有明显消除火星的排放,也没有消除相应的危险。
现在,指控原告房屋被烧毁的证据不必包括也没有包括证明有人现场亲眼见证了某个火星从锯木厂飞出,以及见到该火星在空中飞舞直到点燃了原告的一侧房屋,最终导致该房屋被烧毁的直接证据,但是原告必须被允许去证明,在上文提及的情况中,该环境下房屋可以这种方式被点燃,而且他也这么做了。我看不到任何合理理由,为何原告不被允许去证明任何清楚地倾向于证明或预计可以使人合理相信发生火灾的情况,就是本案涉及的情况。原则上,我认为所有这类证词都是可以被采信的,其说服力和有效性应该由陪审团来评估。正如这里所反对的,它并没有引发大量截然不同的问题,和其他所有的间接证据案件一样,存在大量的案件情节。为了说明,而且这里也已经说明,锯木厂和烟囱及其使用模式在所有的重要方面都是一样的,风向也一样,其他周围的环境也相同,有人看见大量火星从烟囱冒出,并且看到火星落到建筑物和人行道上或其他木质材料上,使其被点燃,证据显示的所有其他事实都如以上陈述的那样,使人非常合理地相信,即火灾发生的原因是本案涉及的情况。因此我认为采信该证据没有错误。
根据同样的理由,我认为1873年5月Garvey House失火(尽管发生在原告房屋被烧之后)的证据是可以被采信的,同时被采信的还有其他各种可以证明引起火灾的原因是来自烟囱的火星的情况……
我没发现案件卷宗的错误,我认为本庭应维持原判,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其他法官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