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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甘风险

35.Meistrich v.Casino Arena Attractions, Inc., 31 N.J.44, 155 A.2d 90 (1959)

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

Weintraub大法官主笔: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滑冰场滑冰时被坠落物打伤。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裁断。上诉分庭撤销了初审法院的判决[54 N.J.Super.25(1959)],我们准许了被告提请审查的申诉[29 N.J.582(1959)]……

上诉分庭认为初审法院有关自甘风险的判决存在错误。上诉分庭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与有过失,因此不应该将该问题提交给陪审团裁断。

被告极力声称自己没有过失,因此所谓的错误是无害的。我们认为有充分的证据将案件提交给陪审团裁断。有证据证明,被告并没有遵循常规的制冰程序,结果冰面变得过于坚硬,以至于滑冰技术一般的客户如果穿着锋利程度匹配常规冰面的冰刀鞋则很容易滑倒在冰面上……

然而,我们认同被告的观点,即与有过失的问题应该交由事实认定者来裁断。原告提到他的冰鞋在转弯时打滑。陪审团可以被允许认定原告的疏忽促成了自己受伤,因为在知道打滑之后,他仍然呆在冰上,并与另一名滑冰者交叉拉手滑冰。

剩下的问题是,初审法院有关自甘风险的判决是否错误……

上诉分庭……发现初审法院未能区分自甘风险和与有过失。上诉分庭补充道:

我们注意到与有过失涉及原告对义务的某种违反。原告的行为构成了未能像一般理性的人在类似的情况下一样,为保障自己的安全而尽到注意义务。另一方面,自甘风险不涉及过错或过失,而是原告需要承担风险或已知危险。[Hendrikson v.Koppers Co., Inc., 11 N.J.600, 607 (1953)。]

正如我们在判决中所看到的,初审法院表达了完全一样的想法,即如果原告知道或者有理由应该知道风险的存在,但是理性而谨慎的人面对风险不会继续行动下去,那么便可以认定为原告自甘风险。我们认为初审法院为此作出的指示存在错误,下文详述。错误起源于本州判决意见中存在的混淆情况。

自甘风险一词有多个含义。为了说明当前这个案件,我们单独列出了一些情况,这些情况可以用一般性语言加以说明,但是完全区别于一些棘手的领域。具体来讲,我们在本讨论之外提出了两种情况:不予起诉的明示合同问题,订约方的过失可能在合同签订之后造成损害或损失;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表明了合意的情况,例如当事人参加身体接触性体育运动。

我们这里只谈一个方面,即损害或损失既不是故意的,明示合同又没有规定是不能起诉的。在这一领域中,自甘风险有两个不同的含义。第一个含义(有时也被称为“初级”含义),这是对被告无过失——既不负有义务又未违背应尽的义务——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另一个含义(有时也被称为“次级”含义)是,自甘风险是针对已被确定的违背义务的情况的积极性抗辩。根据自甘风险的初级含义,可以说原告无论存在过错与否,原告都是自甘风险,因为以另一种术语表达出的真实意思是被告没有过失。但是根据其次级含义,即针对已被证实的违背义务的情况的积极性抗辩,则不能说无论原告是否存在过错都自担了风险……

因此,我们认为自甘风险的次级含义只是与有过失的一个方面而已,全部问题在于一个理性且谨慎的人在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之后:(1)是否会招惹已知的风险;(2)如果会,那么鉴于包括已知风险在内的各种情况,他是否会采取和原告一样的行为方式。

因此,在我们讨论的领域中只有两个基本的问题:(1)被告的过失;(2)原告的与有过失。鉴于我们上文讨论到的各种考虑,有人提出无论是初级层次的自甘风险还是次级层次的自甘风险,这一概念都只会造成混淆,因此应该予以抛弃……

简而言之,应该对每个案件进行分析,以确定关键问题在于被告的过失还是原告的与有过失。如果是被告的过失,那么所谓的自甘风险不过是否定了违背义务以及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已。如果是原告的与有过失,那么即使证明被告违背义务,自甘风险也足以使原告不能获得赔偿,因此自甘风险构成了与有过失的积极性抗辩,而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上诉分庭的判决被维持。

赞成修改——Weintraub大法官和Burling法官、Jacobs法官、Francis法官、Proctor法官——5票。

反对——无。 9RVD4piO/VEye/JMgdnP7ZZHMH/GHQ1/R8rCMMTBUXOn4KVIVZ+4ftrZ6fot3C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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