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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Froom v Butcher [1976] QB 286

联合王国上诉法院

丹宁勋爵主笔:

与有过失

过失是指违反某种义务,而与有过失则不是这样。过失是指一个人因为其粗心大意而违反对他人的义务。而与有过失是指一个人因为粗心大意而没有保证自己的安全。如果一个人应该合理地预见到,如果他不像理性人那样行事,他就可能受伤,(而他又没有这样行事,因此而受伤了),那么他的行为就属于与有过失。[参见Jones v Livox Quarries Ltd.(1952)2 QB 608。] 1945年之前,如果自己的疏忽是造成伤害的实质原因之一,那么与有过失的原告是不能获得任何赔偿的。[参见Swadling v Cooper(1931)AC 1]1945年之后,他的请求权不会再彻底地消灭了,只是他所得的损害赔偿金会减少。[参见Davies v Swan Motor Co(Swansea)Ltd(1949)2 KB 291。]

以上的规定载于1945年《法律改革法(与有过失)》的第1条第1款中,规定如下:

对受害人的损害,受害人自身和侵权人都有过错的,不因受害人的过错而使其无法获得赔偿。但该赔偿的数额将根据法院依据公正之考量,根据原告对损害发生的责任份额,被相应减少。

该法第4条规定:

“过错”是指过失,违反成文法上之义务,或任何能导致侵权责任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没有本法时亦可成立与有过失抗辩的前述事项。

我们之后的论述将以上述法条作为基础展开。

损害的原因

在这些涉及受害人没有系安全带的案件中,受伤的原告对于车祸本身的发生是没有任何可指责之处的。有的案件中他只是坐在过失的司机旁边的无辜乘客,是司机把车开出公路的。另一些案件中原告则只是个无辜的司机,是另一个人乱开,把车开到错误的车道,从而撞上了原告的车。我们可能会问:凭什么要减少受伤的原告的损害赔偿金?车祸完全是由过失驾驶的被告产生的。有时候被告的车开得实在是太差了。他没有资格去说:“你应该系安全带的。”这种观点在Smith v Blackburn( Note)[1974] R.T.R.533, 536 案中,O’Connor法官表达得很清楚:

严重过失的司机的承保人可以在任何意义上不履行应该对伤者承担的合理的赔偿义务,这样的想法违反一般道德。除非能找到约束我的更高的判例,否则我是不会这样判决的。

这种想法在我看来是错误的。这里的关键问题不在于事故的原因是什么。而是损害的原因是什么。大多数差劲的驾驶不但导致了车祸的发生,而且导致了损害的发生。然而在受害人不系安全带的案件中,车祸的发生原因是一回事,损害的发生原因却是另一回事。车祸确实是因为不良驾驶引起的,但是损害却是部分因为不良驾驶引起的,而另一部分是由原告不系安全带引起的。如果原告没有系安全带,那么损害在一部分意义上是由他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他对于损害应当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他能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因此应当由法院按照公正原则,降低到一定的程度。在海商案件中,法院会去考察损害的原因。[参见The Margaret(1881)6 PD 76]在本院判决的一起著名的,适用上述1945年法的判例中,我们考察了损害的原因。[参见Davies v Swan Motor Co(Swansea)Ltd(1949)2 KB 291, 326]在涉及头盔的案件中,也考察了损害的原因。[参见O’Connell v Jackson(1972)1 Q.B.270]因此在涉及没有系安全带的案件时,我们也应该考察损害的原因是什么。

责任的份额

目前为止只要有车祸发生,过失的司机一定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是他的过失引发了车祸。他的过失也是损害的主要原因。然而因为损害是可以通过受害人系安全带来避免或者减轻的,受害人也因此应该承担一定的份额。然而这种份额应该是多少呢?我们关心司机到底是重过失还是轻过失是否恰当呢?没有系安全带是完全不可原谅的吗?或者是可以完全原谅的吗?如果可以很容易地进行这样的调查,那么最好还是这样做。在 Davies v.Swan Motor Co.(Swansea)Ltd.案中,法院认为对于一个因素不仅应该考察它的原因力,还应该考察它的可谴责性。然而我们是生活在真实世界上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已经确定司机该承担责任,也确定了受害人没有系安全带。唯一的问题是:应该判决多少数额的损害赔偿金?解决这个问题,不应当麻烦到要去讨论双方的可谴责性,这将会引起激烈的争论。对大多数的案件来说,评估一下双方的责任份额就已经足够达到公正的要求了。

有时候证据会显示系不系安全带对于损害后果来说没有区别。即使受害人系了安全带,还是会发生同样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金就不应该减少。在其他时候证据可能会显示系不系安全带很有关系。如果受害人系了安全带,那么损害会完全得到避免。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损害赔偿金应该减少25%。然而大多数情况下,证据只能证明系不系安全带对结果有很大的影响。比如如果系了安全带,头部的某些损伤会轻微很多,然而头部是依然会有损伤的。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因为没有系安全带,损害赔偿金应该减少15%。

结论

众所周知,开车出门应该系安全带。这件事应该人人都知道,因而对司机和乘客来说都是不言而喻的。若司乘人员在没有系安全带时车祸发生了,而如果系了安全带能避免或者减少伤害的程度,那么损害赔偿金应该减少。根据《公路法典》,司机倒是有义务提醒乘客系安全带。然而成年乘客如果有健全的判断能力的话并不需要别人告诉他这么做。如果这样的乘客没有系安全带,那么他对自己的安全的粗心大意很可能是他受伤的原因。在本案中,头部和胸部的伤害可以由系安全带来避免,因此损害赔偿金应该减少25%。手指折断则一定会发生,因此损害赔偿金并不能减少。总体来说,我认为损害赔偿金应该减少20%,原告对此没有异议。我也就不会介入这点。我同意上诉并将损害赔偿金减少100英镑。 fhAKyNTH41wQLDfItJPUnGlJgtdRdV6dEwDL7UerJ5V0+sRVvmBwphyvD4vSq47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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