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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过失侵权责任中的抗辩事由

一、与有过失与比较过失

30.Butterfield v Forrester (1809) 11 East 60, 103 ER 926

联合王国王座法院

这是一起由公路障碍引发的诉讼,由于路上的障碍,骑马的原告从马上摔下来并受伤,以及由此引发了其他后果。从Bayley法官在Derby对案件进行的初审来看,被告的房屋位于紧邻路旁的小镇一头,为了对其房屋进行一定的维修,在路的这一侧横跨了一根杆子,同一方向的路上还有另一条通道可供通过。原告于8月份的一个晚上8点离开了距事发地不远处的一个公共房屋,当时光线足以看清100码之外的障碍物。目击者证实,如果原告骑马的速度没有那么快,那么他可以看见并躲开障碍物。然而,原告驾马疾驰,并没有看见障碍物,反而向其冲了过去,最后和马一起摔倒并受伤,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当时醉酒骑马。根据这一证据,Bayley法官指示陪审团,如果一个人在骑马的时候尽到合理的一般性注意,那么他可以看到并避免障碍物;如果陪审团也同意原告沿着道路骑马的速度过快,没有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那么他们应该作出对被告有利的裁断:陪审团确实作出了对被告有利的裁断……

Ellenborough首席大法官主笔:

如果一个人自己不尽到普通且一般性注意义务以保护自己的安全,那么这个人就不能指责他人因过错而设置障碍物,并且利用该障碍物。如果有人沿着错误的方向骑马,另一人也无权故意径直撞向他们。一个人有过错并不意味着另一个人无需为自己尽到一般性的注意义务。必须同时发生两件事情才能支持本诉讼,即被告因过错而在道路中设置障碍物,原告缺少避开障碍物的一般注意。

本院全体法官同意。裁定驳回。 Gie4yu4/iB/iq186S98VTAQm09WofoaCW3lKrIztztlZcor4ZWNZb72zlbeqo7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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