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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紧急避险

28.Ploof v.Putnam, 81 Vt.471, 71 A.188 (1908)

美国佛蒙特州最高法院

Munson法官主笔:

1904年11月13日,被告是Champlain湖中一个小岛及其码头的所有者,当时被告的仆人负责管理小岛和码头。原告当时拥有一条载满了人的单桅帆船在上述湖泊中行驶,小船上坐着原告、原告的妻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当时湖面上突然出现了强烈的风暴,小船和小船上的财产和人员都面临毁灭的威胁。为了避免财产受到毁灭和人员伤亡,原告不得不将小船系在了被告的码头上,被告让他的仆人解开了小船,小船在风暴的推动下被冲到了岸上,原告不存在过错;小船和小船上的物品因此被全部毁掉,原告及其妻子和孩子被抛到湖中,冲到岸上,因此而受伤。原告提起赔偿诉讼。

该主张中陈述了两项诉因:一条是侵害,指控被告通过其仆人以暴力蓄意解开了小船;另一条是间接侵害,指控被告通过其仆人有义务允许原告将小船固定在码头上,并且在暴风雨仍在继续的情况下允许其一直留在码头上,但是被告通过其仆人全然不顾这项义务,过失地、不负责任地并且错误地解开了小船。被告对这两条指控都提出了一般性的异议。

本判例集中的多个案例都表明,进入别人的私人土地本来是构成非法侵入的,但若是行为人遇到紧急状态,或者为了要实施某项绝对权利而不得不这么做时,就不再是非法侵入了。

一个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旅行者发现突如其来的暂时性障碍阻断了他的道路,可以穿过邻近的土地而不会成为侵入者,其理由就是紧急避险。

进入土地去拯救处在丢失或被水、火摧毁危险之中的物品的行为不是侵犯行为。在Proctor v.Adams(113 Mass.376, 18 Am.Rep.500)案中,被告作为小船的合法所有者进入原告沙滩的目的是为了拯救和修理小船,小船被冲到了岸上,有可能被海浪卷走。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

紧急避险适用于拯救人的生命而具有特殊法律效力。一个人被攻击,生命处在危险之中,他可能跑过他人的封闭场以逃避袭击他的人。一个人可能牺牲他人的个人财产来保护自己的生命或同伴的生命。在Mouse案(12 Co.63)中,被告因拿走了原告的珠宝箱及其里面的东西而被起诉。情况是Gravesend的摆渡船夫在他的船上载了47名乘客摆渡到伦敦去,其中两名乘客就是原告和被告。船在下水之后遇上了强烈的风暴,除非抛弃一些沉重的物品,否则船只和所有的乘客都有可能掉入海里,因此被告便扔掉了原告的珠宝箱。法院认定,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为了拯救乘客的生命,作为其中一名乘客的被告将原告的珠宝箱扔出船外的做法是合法的;如果船夫对其收取了附加费用,那么货物的所有者便应该向船夫提出补救要求,但是如果船夫没有收取附加费用,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不可抗力(Act of God),即暴风雨,而船夫没有过错,那么每一个人都应该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责任,以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

显然,基于紧急避险,一个人进入另一个人的土地可以是具有正当性的,而我们面前的陈述说明了停泊小船是为了紧急避险。但是被告对原告指控的充分性提出了质疑,因为这条理由并没有排除另一种可能性的存在,即原告将船固定在自然物体上也能够获得同样的安全。实质上,原告的指控是,出于突如其来的强烈风暴的压力,为了拯救自己的小船和船上的人,原告不得不将船停靠在了被告的码头上。关于紧急避险的主张是完整的,因为它不但涵盖了停靠的必要性,而且包括了停靠在码头上的必要性;而造成这种紧急避险的情形的细节信息,无论法律对其提出了怎样的要求,都是证明问题而不需要声明。可以确定的是,上文提到的规则肯定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该问题应该经过初审程序、考量证据或者指示确定……

维持原判,案件发回重审。 fnd4TA6UPmrEJke9b1duM3ewUwVClQ8PgZAAsHlsMHb8J+KhHiTz8afbKYt5N/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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