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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Katko v.Briney, 183 N.W.2d 657 (Iowa 1971)

美国爱荷华州最高法院

Moore大法官主笔:

……在一个多年无人居住的农场旧房子的卧室中,原告被一把20口径的弹簧手枪击中并造成重伤,原告因此提起诉讼。原告及其同伴Marvin McDonough闯入了这个旧房子寻找一些他们认为是古董的旧瓶子和陈旧的水果罐。

依据被告的要求,原告的诉讼被提交给由被告房屋地的社区居民组成的陪审团审理。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断,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2万美元的实际损害赔偿金和1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在仔细考虑了被告提出的与陪审团裁断相反的判决和重新审理的申请之后,经验丰富且能力超群的初审法官驳回了被告的申请,依据陪审团的裁断作出了判决。因此被告上诉到本院……

大多数事实都不存在争议。1957年,被告Bertha L.Briney继承了她父母在Mahaska县和Monroe县的农场。其中包括位于Mahaska县西南地区的一块80英亩的土地,她的祖父母和父母曾经在那里居住。自那以后没有人再到那里居住过。她的丈夫Edward试图照料这片土地。在上面没有安置任何的机械设备。那里的附属建筑已经荒废。

从1957年到1967年的10年间,发生了一系列的非法入侵和入室盗窃事件,一些家庭用品丢失,窗户被打碎,“大体上财产被弄得一团糟”。最近一次盗窃事件发生在1967年6月8日,就在本案涉及事件发生的1967年7月16日之前。

多年来,被告一直试图通过将窗户和门用木板封住来阻止被侵入。他们在1967年之前便在这片土地上竖起了“禁止侵入”的牌子。最近的一块牌子离房屋只有35英尺。1967年6月11日,被告在北边的卧室里设下了“猎枪陷阱”。Briney先生擦干净了他的20口径猎枪,并上了油,他对这把枪的威力十分清楚,随后被告将枪拿到了旧房子,他们把枪架在一张铁床上,将枪管对准卧室的门。他们在门把手和枪的扳机之间连接了一根铁丝,当门被打开时,枪便会开火。Briney先将枪对准了可能伤到闯入者腹部的地方,但是在Briney太太的建议下,他们把瞄准位置降到了可能打到闯入者腿部的位置。他承认他这样做的原因是“我气疯了,不想再被折磨”,但是“他并没有想伤害任何人”。他没有解释为什么他会把枪上膛,用它来射击已经在屋子里的人。卧室窗户上钉满了锡皮。从外面看不到这只弹簧枪,也没有关于其存在的警告。

原告与他的妻子住在一起,在Eddyville的一个加油站当全职的服务员,该加油站离旧房子有7英里远。他在附近打猎时观察了这个房子很多年,认为该房子已经被废弃。他知道里面没有人居住。1967年,房子周围长满了杂草。1967年7月16日之前,原告和McDonough曾经到过该房屋,找到了一些旧瓶子和水果罐,他们将这些东西拿回家,和他们收集的古董放在了一起。在案发当天,大约晚上9 :30,他们再次来到了Briney的房子。他们拿开了门廊处没有玻璃的窗户上的木板,进入了房间。McDonough在厨房四处寻找的时候,原告来到了房子的另外一头。当他推开北侧卧室门的时候,扳动了猎枪的扳机,子弹打在了他右腿膝盖以上的部位。他的腿的大部分,包括一部分胫骨都被炸掉了。在McDonough的帮助下,原告才离开了房子,爬行了一段之后才坐上了他的汽车急忙去看大夫,然后被送入了医院。他在医院待了40天……

医学证明确定原告将落下永久性的残疾,组织缺损和伤腿变短。

案卷显示,原告到审理时为止已经用去了710美元的医疗费用、2 056.85美元的医院服务费用、61.80美元的外科整形费用和750美元的误工费。除此之外,初审法院还向陪审团提交了关于痛苦和精神损失以及未来残疾的赔偿问题。

原告作证说他知道他没有权利闯入他人的房屋去偷瓶子和水果罐。他还作证说已经作出了晚上从私人房屋内偷盗不足20美元财产的偷盗罪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他说他已经被罚款50美元和其他费用,并被判入狱60天,但因表现良好而获得假释(parole)。除了一些小的交通罚款之外,这是原告的第一次违法行为。在作为民事上诉案的本案中,我们没有特权去审视针对他刑事指控的判决。

在初审法院和上诉中,被告辩护的要点是“法律允许在住宅或仓库使用弹簧枪防止强盗和小偷的非法进入”。他们在反驳初审法院的第2、5、6条指示时不断重复这一论点。而对初审法院陈述的争议点或作出的其他指示没有进行反驳。

初审法院在陈述争议点时指出,原告和他的同伴在闯入被告的房屋时犯了重罪(felony)。在第2条指示中,法院参考了早期使用弹簧枪的案件,指出法律禁止使用弹簧枪,除非为了防止暴力重罪和个人生命受到威胁。该条指示还指出,破窗而入不算暴力重罪。

第5条指示指出:“特指示如下,人们可以采用合理的武力来保护他们的财产,但是该权利不适用于那些使人致死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手段作为武力的情况。即使受伤一方是侵入者并且自身正在违反法律,该规定也一样适用。”

第6条指示指出:“禁止建筑物的所有者蓄意或故意采用使人致死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去伤害侵入者;因此,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设置可能使人致死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弹簧枪’或类似的危险装置去伤害侵入者。如果侵入者的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也不能改变该规则。只有当侵入者正在实施暴力的或可判处死刑的重罪,或者侵入者的行为威胁到了他的生命,这时设置‘猎枪’或类似的危险装置才具有正当理由。”

被告对第7条指示没有表示反对或反驳,这条指示指出,如果原告要取得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那么原告就负有确定以下各条件和全部陈述的优势证据举证义务:

1.被告大约于1967年6月11日在被告Bertha L.Briney所有的一栋空房子内设置了一个猎枪陷阱,事实上只有被告自己知道这一陷阱,目的是为了防止侵入者和小偷盗取房屋内的东西。

2.被告使用的武力超过了合理的必要性和人们在保护他们的财产时有权使用的武力。

3.原告受到了伤害,并蒙受了相关数额的损失。

4.原告受到的伤害和损失由被告设置并使用的猎枪陷阱直接造成。

压倒性的权威观点,包括教科书和判例法,都支持初审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法律原则的陈述。

《Prosser论侵权法》(Prosser on Torts),第三版,第116—118页写道:

……法律总是将人的安全置于高于单纯财产权的地位之上,一个普遍接受的规则是,为了阻止对土地或动产构成的威胁,人们没有权利采用那些可以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的武力,除非这种危险同时威胁到了被告的人身安全而证明自卫措施是正当的……对于单纯的侵入者或其他小贼,使用弹簧枪和其他杀人装置是不正当的。只有当土地所有人作为个人(面临窃贼)有权对侵害者造成同样伤害的情形中,才能够被特免。……

在Hooker v.Miller, 37 Iowa 613案中,虽然原告是闯入者并且是为了偷葡萄,但是我们仍然认为作为葡萄园所有者的被告应该为弹簧枪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判决书)第614页和第615页作出了这样的陈述:“本院认为单纯地侵入被告的不动产而非住宅并非足够的正当化理由来授权财产所有人使用致命武器进行防卫;如果导致本案中原告死亡,那么这便是谋杀,哪怕杀人对于防止侵入行为存在实际的必要性。(The State v.Vance, 17 Iowa 138.)”在(Hooker案)案卷第617页,该法院指出:“侵入者和其他微不足道的违法者不应受到野蛮的惩罚或以非人道的被造成人身伤害的方式被制止。”

1951年判决的Allison v.Fiscus, 156 Ohio 120, 100 N.E.2d 237, 44 A.L.R.2d 369案中的事实和正在审理的本案非常相似。原告因为他在凶恶地打破了被告的仓库门闩后,企图进去实施盗窃时受到的伤害要求赔偿的权利得到了认可。他进入仓库时,仓库所有人即被告埋在门口的两根炸药被引爆,造成原告的严重伤害。为了防止正在实施重罪行为的侵入者,将某种陷阱作为合理且必要的预防手段是否具有合理性,法院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提交陪审团。俄亥俄州高等法院认可原告除了应获得损害赔偿外,还应该获得被告的惩罚性赔偿……

在威斯康星州、俄勒冈州和英格兰,法律规定使用弹簧枪和类似的装置都是违法的。(44 A.L.R., 第3条,第386页和第388页。)

初审法院在第2、5、6条指示中陈述的法律原则均被较为充分地确立,且得到了上文引用和引证法源的支持。被告的反对和反驳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在反驳指示中依据同样理由提出的申请被完全驳回……

经过对被告上述论点进行研究和仔细考虑,没有发现可被推翻的错误。

维持原判。

除Larson法官反对之外,其他所有法官赞同判决。

Larson法官主笔:

我谦恭地 反对如下:首先,由于多数意见错误地认为被告在自己没有居住的房屋内的卧室中安装弹簧枪的目的,就是意图射击试图进入房间的任何闯入者。基于我们面前的案卷,这是一个事实问题。除非认为无论安装这些设备的意图如何,这些财产的所有人都应该为装置造成的闯入者损害负责,否则这些起诉状涉及的责任便必须依据两个明确的事实问题,即被告是否意图射击闯入者,如果是,那么他们是否针对闯入者采取了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武力?

我感觉,多数意见过于简单地考虑了本案对法律造成的影响,不光在本法域如此,在其他法域也是如此,也没有对该裁决产生的各种后果得出结论。

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所有者有权使用弹簧枪或其他装置保护自己的财产,也没有规定犯罪的闯入者在闯入这些别人建筑物时被这些装置伤害后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我们的兴趣和注意力被引导到了这些问题中作为公共政策的法院判决上。在事实和法律两方面,我们都以第一印象在面对这个案件。我们应该接受这个任务,并在这个法域清晰地确立起法律规则。我认为,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置这种装置造成违法闯入者受伤不应该承担绝对责任,除非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杀死或严重伤害闯入者,即应当预料到会有损害结果而没预料到或者预料到了而轻信能够避免。我还认为,在闯入者以盗窃为目的闯入或进入房屋从事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的情形下,该法院没有实施准许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权。

在我看来,精通法律的初审法院和多数意见现在对于展现出的情境背后的责任基础感到迷惑。的确,初审法院的指示并没有向陪审团说明本法域的法律。被告及时地反对了第2、5、6条指示,在那之后该法院本应该注意到那些尚未解决的责任问题,即在本法域,我们是否通过司法判决禁止在无人居住的建筑物内使用弹簧枪或其他可造成闯入者严重受伤或死亡的装置,无论设置这些装置的意图如何;或者这种意图是否是一个关键要素,必须通过证明才能确定造成违法闯入者伤害的责任。

虽然法院告诉陪审团,原告负有证明“被告使用的武力超过了合理的必要性和人们在保护他们的财产时有权使用的武力”的举证义务,但是却完全没有告诉陪审团,可以查明被告设置该装置的意图或目的不是为了攻击或伤害原告。有值得重视的证据指向这一点。正如我将指出的那样,两个被告都表示设置猎枪的目的是想吓跑闯入者,而不是严重地伤害他。证据也有可能支持认为被告具有伤害闯入者的意图的结论,但是显然,这个重要的问题从来没有被充分地或清晰地提交给陪审团。

那么除非我们破天荒地认为本案中被告对死亡或伤害负有的责任是绝对的,否则就应该将该案发回重审,以通常针对意图问题向陪审团发出的指示,交由陪审团确定被告在设置装置时的意图……

在作出恰当的指示后,如果事实认定者确定被告设置猎枪存在杀死闯入者或造成闯入者严重身体伤害的意图或目的,那么这时,也只有在这时能确定被告的责任,除非证明被保护的财产是居住的住所。当然,在这样的观念下,如果事实认定者确定在无人居住的房屋内设置猎枪的目的不外乎只是为了吓跑闯入者,或刺激他一下,那么基于我们面前的起诉状,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如果爱荷华州采纳了这种法律观念,那么我们要向事实认定者或者陪审团提出这样的问题:被告是否蓄意并故意地设置了猎枪?其目的在于严重伤害盗贼还是仅仅想吓跑他?

我认为好一点的规则是,存有贵重财产的房屋的所有者可以采用弹簧枪或其他装置阻止而不是严重伤害进入其保护领地的闯入者,无论该闯入者是否具有犯罪的意图,但是我并不倡导普遍适用该规则,因为安装这些装置的过失行为也可能导致行为人承担责任。我想说的是,在我们现在遇到的这种情境下,设置这些装置的意图是否是为了严重伤害或杀死闯入者,这个事实问题应该依据适当的指示由陪审团来确定,仅仅因为设置这些装置造成了严重伤害不应该作为法律问题而确定责任。

在单纯的侵入案件中,有力的法源(able authorities)认为,房主因为对侵入者造成了伤害而承担绝对责任是正当的,因为财产所有者遭受的损失可能很小,而儿童或其他无辜的侵入者可能因为这些装置而受到严重的伤害。在这些问题上,他们说无论财产所有者的意图是什么,他们设置这些装置都不能获得特免。我同意。

另一方面,当闯入者对住宅里的居住者构成威胁时,使用这些装置阻止闯入者可以获得特免,这点被主流法源所认可,而在住宅内单纯地设置这些装置不会作为法律问题对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在这些案件中,使用武力的意图和合理性似乎和责任相关。

尽管我注意到人们经常说人身权比财产权更重要,但是当所有者将那些代表他一生的财富积累、他赖以生活的营业、他的工具和装备,以及他的宝贝古董存储起来,就像本案中我们看到的这样,而且证据也足以证明他设置猎枪的意图只是为了警告盗贼和其他犯罪分子不要进入时,作为法律问题,我不认为有任何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认为仅仅使用了这些装置便需要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正如我所指出的,证据中存在明显的矛盾。客观事实以及关于枪的瞄准位置的特定承认都足以支持伤害的意图,而两位被告的直接证词则是,枪放置的位置使其“最终将打到地上”,而且枪瞄准的位置“很低以避免伤到人”。Briney先生作证说:“我设置枪的目的不是为了伤到任何人。我多多少少认为枪的位置和人们打开门的位置之间还有一段距离,它会吓到他们。”将枪的角度设得很低以便枪只能打到门的下部,他说:“我没想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如果本法域的法律允许,而我认为确实允许,对为赶跑那些侵犯私人财产的闯入者而设置弹簧枪的做法进行解释,那么设置弹簧枪的意图在确认责任问题上就显得非常重要。

鉴于法院没有区别并清楚地向陪审团提供确定责任问题依据的基础,我希望撤销判决,将整个案件发回重审……

基于对法院的指示存在可被推翻的错误的确信,即关于设置弹簧枪的意图问题没有清楚地提交给陪审团……我希望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biMLAXsu42tgdVxTZuUYbX0AXyJBbCuIwo9qrBpkqA1nawS1BITnvJHf21Bo09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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