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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卫、防卫他人和防卫财产

25.Courvoisier v.Raymond, 23 Colo.113, 47 P.284 (1896)

美国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

被上诉人Edwin S.Raymond是下文中的原告,控诉人(即上诉人) Auguste Courvoisier指控如下:1892年6月12日,原告在Denver市生活和工作,他是一名被正式任命的完全合格的代理特别警察;在履行这种特别警察的职责时,被告开枪打中了他的腹部,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疼痛不已;被告的行为是蓄意的、有意识的和恶意的,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

被告在回应原告的控诉时,不仅否认了上诉指控,还提出了五个抗辩事由。这些抗辩事由实际上基于不可避免的必要性来证明其正当性。初审最终由陪审团作出裁决,判决原告获得3 143美元的赔偿。为了推翻该判决,该案上诉至上诉法院。

Hayt首席大法官表达了法院的意见。

被上诉人在控诉所提到的时间和地点被上诉人用枪打伤,该枪伤造成被上诉人的严重伤害,这一点已经得到了承认或证明,不存在争议。可以进一步认为枪击事件发生的情况如下:

Courvoisier先生在事发当晚正在一座砖制大楼的二楼床上睡觉,该大楼位于South Denver镇的South Broadway和Dakota街交叉的街角;他占用了一楼的一部分开了间珠宝店。午夜刚过,他被一群人惊醒,这些人摇晃珠宝店的门想打开它。Courvoisier问他们要干什么,这些人坚持说他们得到了允许可以进入店内,在拒绝了他们的要求之后,他们开始用侮辱性的语言辱骂他。没有得到他的允许,他们便砸坏了大楼前面的一些标牌,并从另一个入口进入楼内,上楼之后开始踢打被告正在睡觉的姐姐的房间门。Courvoisier套上衣裤,拿起他的左轮手枪,上楼赶走了这些闯入大楼的不速之客。为了赶走他们,他下楼一直走到人行道上位于大楼角落处的珠宝店入口处。这群被赶出来的人还没有来到珠宝店后面,又有两三个人加入了他们。为了吓跑这些人,被告向天空开了一枪,结果他们不但没有被吓跑,反而绕到前面来,向被告扔石头和砖块,这时被告开了第二枪,可能还有第三枪。第一枪便引起了原告Raymond和两名协警的注意,当时他们正在街对面的Tramway仓库。警官们朝着继续开枪的Courvoisier跑去,在跑到街上这些人跟前时,其中两名警官为了抓捕他们停了下来,只有Raymond一个人向被告跑去,喊自己是警察,要求被告停止射击。虽然夜很黑,但是街上灯光却很亮,在警察跑到被告跟前时,被告用手挡住眼镜,故意瞄准、开枪,造成了诉讼中提到的原告损害。

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是,他是一名得到正式授权的警察,当时正在履行他的职责;被告的行为打破了平静,被告在知道他是警察的情况下,鲁莽地开了本案争议的那一枪。

被告声称原告当时是带着威胁性的态度向他跑来的,当时周围的环境会造成一个理性人认为他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有必要开枪以自卫,被告在开枪时确实也是这样认为的……

下一个陈述的错误与法院向陪审团作出的指示和那些由被告申请并被法院拒绝的指示有关。法院作出的第二个指示存在明显的错误。该指示如下:“法院指示你们,如果你们根据证据认为在被告开枪射击原告时,原告并没有在侵害被告,那么你们的裁断应该对原告有利。”

这条指示的问题在于它排除了陪审团充分考虑被告提出的理由。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倾向于证明对原告的射击即使不存在恶意,也是肆意和鲁莽的,但是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倾向于证明被告当时所处的环境会促使一个理性人认为他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或者他可能受到来自原告的严重的身体伤害,而且被告也作证他确实这样认为。

他发誓,在刚过午夜之时,两名男子闯入了他的房子,他认为这些人是盗贼;在被驱除出去之后,房外又有三到四个人加入了他们;形成的人群向他投掷石块和其他投掷物,为了吓跑他们,他向天空开了枪;这些人不但没有走开,有人反而从人群那个方向向他走来;他以为这个人也是暴徒中间的一员,在开枪之后才确定那个人正是原告。他说他以前从未见过原告;不知道他是一名警察,也不知道South Denver镇有警察;他没有听见原告或其他人说一些让他认为他们是警察的话;他的视力非常不好,必须戴眼镜,但是在开枪时他并没有戴眼镜,所以看得不是非常分明。他补充道:“我看见这个人从一群人中间朝我走过来,我四处看了看,我看见这个人将他的手放入了他屁股裤兜里。我觉得我没有时间闪到一边,所以转过身去向他开了枪。我毫不怀疑这个人是来抢劫我的,因为几个星期以前Wilson先生的商店就被抢了。就在我隔壁。”

根据这个证据,有两个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第一,原告在被枪击中时是否正在威吓被告?第二,如果没有,那么是否有足够的正当性证据支持陪审团的意见?第一个问题被适当地提交了,但是被审查的指示却将第二个问题排除在外。被告的正当性并没有完全建立在被原告威吓的证明之上。暴行在继续,被告发誓他遭到了投掷物的攻击,如石头和砖块等,他以为原告是暴徒中的一员,因此开枪打中了原告。我们在对指示进行审查时,必须假定这些事实已经被确定,因为我们无法得知当这些证据被以合适的方式指示给陪审团时他们会从中发现什么。

通过第二个指示,发起闹事的人的行为便不再是陪审团考虑的对象。如果陪审团依据证据,相信一个人像原告一样向被告走来,那么被告射击一个暴徒的行为是合理的,那么确认被告是否将原告误认为一名暴徒便非常重要,如果被告确实误解了,那么导致并围绕这种行为的环境是否可以使被告的行为得到原谅?如果陪审团以对被告有利的方式解答了这些问题,那么被告有权赢得判决……

在像我们面前的这场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要基于必要的自卫行为这一辩护理由证明其正当性,那么他不仅必须说服陪审团他确实使用了武力,但是在那种环境下他的恐惧是合理的;同时还要说明他所采取的手段具有合理性。在本案中,如果陪审团得到了适当的指示,裁决可能不会有所不同,但是也有可能不同,因此必须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 Szm8TfEh+b+hGFA8RU2uJeTm/bY9+TibEHIjg6nqg7l4957uxKdj4j6ud50V94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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