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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Balmain New Ferry Co Ltd v Robertson (1906) 4 CLR 379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英属澳大利亚(当时澳大利亚属于英国)

Griffith首席法官主笔:

在我看来,根据合同,原告默示地承诺除非他支付了一便士,他不会要求从陆路离开码头;此外原告还默示地同意,除非他支付了这一便士,被告有权阻止他从陆路离开码头。

O’Connor法官主笔: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一个人的自由被限制了,他就可以因此而起诉。他完全可能参与订立了某个合同,根据这个合同他必须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放弃一部分自由;如果别人据此限制了他的自由,他并不能因此而起诉。在没有另外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他也不能仅仅因为解除了合同,就可以无条件地、枉顾对方权利地,如同没有签订合同一样重新获得已经放弃的自由。旅客和铁路公司的合同就是这样一个例子。铁路公司承诺运输旅客。如果旅客突然在旅途中突然决定不再继续他的旅程,并希望在下一站下车,而下一站并不是计划的停靠站,他当然无权在那一站下车。无论他有多不愿意,铁路公司都可以合法地将他带到火车预定停靠的下一站。在这种情况下,旅客的自由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就被限制了,且旅客还并不能因为这种限制就起诉铁路公司,因为他在合同里默示了他是允许铁路公司限制其自由的,只要这种限制是铁路公司按照火车的时间表履行运输合同所必须的。一个人也可能在某些条件下,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其处于一种不能因为自己的某些自由被限制而抱怨的状态。以双方辩论时用到的例子为例。假设运输公司码头上的旋转门开在海墙上,门上有个投币装置,只有当投币孔中有一枚硬币投入运行时才能打开。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原告投入一便士硬币打开了旋转门,进入了码头,然后改变了注意,不想乘坐轮船公司的船了,想回到街上;这时他能够宣布他不必通过投币打开旋转门这种常规方式出去,而是可以直接强行从门里挤过去,或者宣布公司的职员应该为他专门把门打开让他通过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职员拒绝了他的请求,难道可以说公司就要为此承担非法拘禁的责任?表面上看,任何未经一个人同意的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都是可诉的。然而,如果一个人是根据某种约定进入一块土地,而他的自由可能会被限制的,如果他这时起诉说他的人身自由在这块土地上被限制了,我们就必须先考察下这个约定的条款是什么,才能决定原告是否能因为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提起诉讼。原告的主张的错误在于,他假设在他放弃乘坐运输公司的船去Balmain之后,便有权把码头当作公众可以随便进出的地方;当发现出口旋转门时,他便有权要么硬挤过去,要么要求公司的职员打开旋转门让他出去。原告的这种假设有没有道理,取决于据以进入码头的条款的内容。我们要考察这些条款之前,必须先明确一点,那就是码头并不是公众可以随意进出之地。如果公众有权随意进出码头,那么任何人都无权设置任何障碍来阻止公众的进出。问题是码头并不是这样一个公共设施。它是私有财产。除非获得运输公司的允许,没有人有权进入码头;而运输公司也有权制定任何其认为合理的条款,作为进出码头的条件。那么原告是依据什么条款进入码头的呢?合同里面没有明文规定这个问题;因此需要从相关的情况推断出一个默示条款。在讨论相关情况时,我不会考虑布告牌上的内容。在我看来,公司用了什么合理的手段让公众注意到布告牌,或者原告在旋转门前被职员要求看布告牌之前他有没有阅读上面的内容,都是无关紧要的情节。但是对于那些可以据以推断合同的默示条款的重要事实,则是没有争议的。原告知道从陆路进出码头的唯一通道只有旋转门;这点可以由他自己的证词证明“旋转门未开时,整个的入口被完全堵住了”;换言之,码头的入口和出口都被完全堵住了,除非执勤的公司职员把旋转门打开。他同样知道旋转门之所以这样设计,是为了让人们只能从入口旋转门进入码头,从出口旋转门离开码头;他同样知道,每个进出旋转门的乘客都会被自动记录,这种自动记录是通过在他支付给职员的现金上做记号来实现的。他自己就曾对一名职员说:“如果你在乎的是统计有多少人用过这个旋转门的问题,我可以从那里挤出去。”他所说的那里是我之前提到的一个八英寸半的缝隙。他乘坐过很多次这个公司的船了,而且如他所说,也每次都在旋转门前向职员支付了费用。因此他肯定知道这个公司的盈利模式就是只有支付一便士才能打开旋转门;而且知道每当有人从旋转门进出的时,如他所说,“职员就会统计一下有人用过了这个旋转门”。

这就是码头的情况,这就是公司盈利的模式,原告也是向职员支付了一便士才通过旋转门进入的码头。我们要问的第一个问题是原告支付费用后通过旋转门进入码头这件事,能推断出什么样的默示合同?这个默示的合同就是,作为他支付的费用的对价,公司承诺用客船将他作为旅客从码头运送到Balmain。这是唯一的能从相关的情况中推断出来的合同,而原告之所以被允许进入码头,是为了让被告能履行这个合同。我们不能否认公司是愿意履行它的义务的;是原告解除了合同(他有权这么做),并决定离开码头回到街上去的。那么此时他有什么权利呢?他的权利在我看来,就和他乘坐自己的船,并在码头靠岸时是一样的。他现在在私有的地产上。他并非是被强迫带到这的,也不是被欺骗来到这儿的。他进入这里是出于他的自由意志,并且他知道唯一的从陆路离开的出口是那些旋转门,而如前所述这些旋转门是公司收费的方式。他要使用这些旋转门作为离开的方式的话,他只能遵守一般情况下公司打开这些门的条件。公司完全有权要求那些使用这些门的人支付一便士,无论这些人是否乘坐了公司的船。而且公司没有义务去为原告搞特殊。因此,公司可以合法地实施上述的条件,而原告也有权在遵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自由地通过这些旋转门;他之所以被留置在了码头,完全是他自己的原因;没有任何人对他拘禁,他也不能合法地起诉任何人。 k7ua/dF5sYcrn/Aqa9AkqzZc2WdCzWPxeFfHABEzDirQ+dibb0v1W1SR3gjtE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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