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被告医生未经允许实施手术造成人身伤害,要求对该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民事诉讼。
原告咨询了作为外科医生的被告。医生诊断原告得的是阑尾炎,并建议她接受手术,原告同意了医生的建议。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原告左边卵巢有一些大的囊肿,于是医生刺破了囊肿。手术之后,原告的腿上出现了静脉炎。原告作证说,Parrott医生告诉她“在刺破左卵巢的时候,他切到了一根血管,导致我出现了静脉炎,并告诉我正是这些血块造成了麻烦”。原告还作证说,被告告诉被叫来检查她腿部的Tyndall医生,“在他刺破我卵巢的一些囊肿时,正在刺破左卵巢的囊肿时,他切到了血管,造成了我流血”。对此, Tyndall医生说:“Fountain,你闯祸了。”
被告建议原告到Duke医院去,而且有证据显示他允诺支付原告的医药费。原告还去了位于Baltimore的Johns Hopkins医院的I.Ridgeway Trimble医生那里。Trimble医生为她的左腿和左肋动了手术,“为的是纠正已经造成的损害”。
由于静脉炎,原告不得不忍受巨大的疼痛和痛苦……
根据对证词的推断,法院应被告的申请,判决强制终结诉讼(involuntary nonsuit)。原告提出异议,提起上诉。
Barnhill大法官主笔:
另一方面,如果原告的诉因,如她所声称的,是获得她受到的人身侵害直接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而且该手术既没有得到明示的或默示的授权,那么她有权至少获得名义损害赔偿金……
在现代医院出现之前和在医学世界还没有麻醉技术的时候,法院制定并采用了一种关于手术问题的规则,这些规则在现在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和不现实的。在我们的普通法被制定并运用起来的时期,一个较大的手术甚至也是在病人家里完成的。而且病人通常是清醒的,所以医生可以就某些情况征求病人的意见,这些情况要么需要做进一步的手术,要么促使医生建议病人做进一步的手术。即使病人因害怕手术而昏迷过去,他的近亲属或家人也在身边。因此,法院制定了一条规则,即如果医生在没有征得病人或受托为病人表达意思的人的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对手术进行了扩展,那么便构成了殴击或对病人的人身侵害,医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现在多数人需要做较大的手术时都可以到医院去;麻醉的使用也很普遍;手术是在这些医院的手术室进行的,而病人都接受了麻醉;医生都穿着手术服,戴着口罩和手套;而如果有亲属在场,他们也等待在医院的另一边,有时和手术室隔了好几层楼,因此法律便处在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认识到,病人通常请医生对某种病情进行治疗,对医生的权限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考虑到这些病情使病人要表达同意变得不切实际,因此认为医生必须单纯地实施应对他最早诊断出来的病情的某个手术——特别是体内手术——这样的认识是不合理的。我们知道,现在,在病人被麻醉、开刀之前,对内部疾病进行全面的诊断是不可能的。
这些法院在履行着一个古代拉丁格言中所体现出的法律哲学思想:理性是法律的灵魂;法律理性改变,法律亦随之改变。
一些法院虽然认为,鉴于现代的条件,对严格的普通法规则也应该进行一些调整,但是认为仍然应该将医生未经病人同意便擅自扩展手术的权利限制在一些场合内,在这些场合中出现了一些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以挽救病人的生命或健康的情况,而获取病人的同意或受托为病人表达意思的人的同意是不现实的。
其他法院,尽管坚持对同意的迷恋,但是也明示或暗示地认识到“法律应该鼓励那些病人将自己的身体安全地托付给具有自主精神的医生,而不应鼓励那些因为害怕引来官司而犹豫的医生”。他们认识到“法律并不一定坚决主张医生实施每一个手术时都必须按照计划或病人提前的嘱托来进行,为了避免在法庭相见,便小心地躲在办公室里不出来。”……
对于较大的内部手术来说,病人和医生都知道,在病人被完全麻醉和开刀之前,病人的确切情况是无法得到最后确诊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将同意——在没有相反证据时——理解为一般性规则,而当医生通过自己合理的专业判断确定矫正手术需要且必须对事先设想的手术进行扩展时,可以在已有手术切口处扩展手术以矫正异常或病变情况。这条规则适用于病人不具备表达同意的能力,而且不能马上找到受托为病人表达同意的人的情形。
简而言之,只要出现了需要实施内部手术的迹象时,那么医生可以合法地实施,并且也有责任按照好的外科手术所要求的那样实施该手术,哪怕这样意味着需要对先前设想的手术进行扩展,医生不需要为实施了未经授权的手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某人自愿将自己托付给内科医生或外科医生以便对某一疾病进行诊断或治疗时,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可以认为医生的行为是得到了明示或暗示的授权”。
如果在手术的过程中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和偶然事故,那么至少应该依据医生的最佳判断和技术对该情况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医生可以证明相信他的病人已经赞同实施该手术是正当的,因为被认可的外科手术旨在减轻病人正在遭受的痛苦。
这里,原告将自己的身体托付给被告实施阑尾切除手术。当被告切开原告的身体时发现她的卵巢上有一些大的囊肿。他作为一个熟练的外科医生,知道当卵巢上的囊肿长到超过正常程度时,可能会继续生长,直到大到可以容纳6到8夸脱的液体,这样的囊肿由于太大而非常危险。原告并没有说被告的判断错误,或扩展手术没有依据合理的外科程序。原告现在指控的只是该手术没有得到她的授权,而且她也不能出示手术造成的具体的伤害或损失。
就此而论,注意到这样一点是十分正确的,即专家证人在证词中指出,刺破囊肿符合合理的外科程序,而且如果他们在阑尾手术中发现病人卵巢上有扩大的囊肿,他们也会将其刺破。“这是普通外科手术中被接受的做法”。
如果医生发现原告卵巢上存在有潜在危险的异常囊肿,那么医生应该怎么办呢?他是不是应该让病人不省人事地躺在手术台上,然后脱掉自己的手术服,找到可以授权他扩展手术的人并征求他的同意,然后再回去完成一套消毒程序,穿上他的手术服,最后刺破囊肿;或者他是否应该不顾自己正确的判断,不得已地缝合手术切口,等到原告完全从麻醉中清醒过来,再告诉她他发现的情况,并劝告她这些囊肿今后可能会引起严重的问题?手术很简单,切口已经打开,而且对于熟练的医生而言潜在的危险是再明显不过的了。理智和合理的常识决定了医生会这样做。所有专家证人都对此予以了证实。
因此,我们不得不认为,原告上诉时向法院提出的证词中没有证明……殴击案的成立。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被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