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llagher法官主笔:
联邦地区法院拒绝原告要求撤销驳回对被告Frederic E.B.Foley的诉讼或要求重审的申请,因此而提起上诉。
本案是一起关于……被告未经允许便在其病人Helmer Bang(以下称之为“原告”)身上实施手术的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主张,他是否明示地(expressly)或默示地(impliedly)同意实施本案涉及的手术,是一个程序上由陪审团决定的事实。在案件的最后,被告提出了指示裁断申请,理由是原告没有证明被告存在可诉的过失或任何针对他的诉因。该申请……被准许了。法院也准许了本案中的另一个被告——Charles T.Miller医院的指示裁断申请,但是该诉讼在上诉中没有被提出异议。
原告在上诉中提到的唯一问题是:未经允许进行手术这个事实是否应该提交陪审团决定?……
……原告于1953年4月6日在被告位于St.Paul的办公室咨询了被告。被告在证词中说,当时病人向他抱怨自己的小便量减少,力度不够,小便次数越来越多。他说原告形容了小便的多种症状,而且对前列腺进行过直肠检查。由于被告当时对原告到底得了什么病不太确定,于是告知原告他希望第二天对原告做一个膀胱内窥镜检查,并建议原告住进位于St.Paul的Miller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检查,事实上,原告也是这样做的。被告说他告诉他的病人,“住院的目的是为了做进一步的检查以便进行前列腺手术,如果进一步的检查显示有必要这样做的话”。
我们现在面临要确定的一个问题是,证据是否向陪审团呈现了一个事实,即原告在接受手术的时候是否同意切断自己的输精管。被告在依据规则的交叉询问中作证说,4月6日原告访问他的办公室时他没有告诉原告他已经完成的、或即将开始的检查与原告的输精管有什么联系,同时被告也没有向其病人解释手术会影响到前列腺的哪些部分。被告还说,根据原告当天的身体状况,他当时并没有紧急的生命危险。
被告被进一步询问:
问:在你的办公室里,你有没有告诉他,如果第二天医院的检查显示他的前列腺有问题,作为手术的一部分,你应该切除他的输精管?
答:我不确定是否向他说明了手术的这个细节问题。
问:Foley医生,在你的办公室里,你向Bang先生提起过的唯一的事情是,他需要作进一步检查以确定你的诊断,你好清楚下一步应该做些什么。不是这样的吗?
答:是这样的。
第二天进行了手术。在被问到采用了哪些程序时,被告回答:
答:……做了膀胱尿道镜检查;之后我走到手术台的一头,告诉Bang先生检查的结果,而且告诉他我认为应该做一个经尿道前列腺切除手术,我们进行那个手术得到了他的同意。
问:根据我现在的理解,你当时有没有征求他的同意?
答:有的。
问:……你在手术台对Bang先生说话的时候,你有没有告诉他你们会对他的输精管怎么处理?
答:我确实想不起有没有和Bang先生讨论那个手术的细节信息。
病人回忆了手术一开始的情况,在接受直接询问时说道:
问:在手术开始之前,他有没有告诉你他会切断你的输精管?
答:没有。
问:在手术开始之前,他有没有告诉你有必要切断你的输精管?
答:没有。
在交叉询问中提到同意问题时,原告被问到:
问:Bang先生,你确实作出了同意,难道不是吗?让Foley医生采取措施依据他的医疗知识认为应该治好的你的疾病?
答:并不是任何他想做的事情,没有。
问:你是否对他作为外科医生的工作进行了任何限制?
答:没有。
问:当他说,如果我发现了任何需要治疗的情况,我会同时处理,而你说“好的”,这是你们对话的全部内容,不是吗?
答:这是当时的全部对话。
原告声称,他认为他是在谈论他的膀胱,因为他在Austin的医生那里得知,如果膀胱出现溃疡,那么就必须把溃疡处理干净。但是,他也承认被告没有对他说起过溃疡。原告也承认他并不想告诉医生该做些什么;说他相信医生;说他并不希望告诉医生该怎么做手术。他说他希望医生能够实施治愈他的病情的必要手术。他声明,他并没有告诉医生自己想做什么,全部由医生来决定怎么做才是正确的。
……我们的意见是,依据这里的案卷,原告是否同意切断自己的输精管的问题是应该由陪审团查明的事实,初审法院驳回诉讼的做法存在错误……
尽管我们不希望阻碍医学行业的发展,医学行业在研究与健康和疾病相关的解决方案上取得了瞩目的进步,而且还将继续发展,但是我们认为合理的规则应该是,在内科医生或外科医生在手术之前便已经对手术的替代情况十分确定,而且没有紧急情况时,医生应该将这种替代可能性告知病人,并且在手术实施之前给予病人决定的机会。我们的意思是,在某种情况下,如本案没有涉及紧急事件的这种情况,在手术实施之前,应该告知病人,如果切断他的输精管,他将失去生育能力,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不切断输精管,便有可能出现感染,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病人至少有机会进行选择:这样动手术,可以碰运气不发生感染;或者那样动手术,然后失去生育能力。
撤销判决并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