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
Knowlton法官主笔:
本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是否有证据确保陪审团查明,被告通过其雇员或代理人,向原告实施殴击行为……为支撑该声称为殴击的诉因,其依据的事实是被告雇佣的外科医生在原告从Queenstown到Boston的途中,在船上对她进行了预防接种。本案在这一点上的分歧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医生违背原告的同意对其实施了强制。在确定医生的行为是否合法时,必须结合当时的环境进行考察。如果原告的行为显示出原告的同意,那么医生的行为便具有合理性,无论原告有无公开表达的感觉如何。而确定原告是否同意,医生只有通过原告公开的行为和感觉的表现形式来判断。无可争辩的是,Boston对移民的检查中有严格的检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移民是否接种过天花疫苗,只有那些具有船上医务人员开具的证明他们已经接种过天花疫苗接种证明书的移民,才不会被扣留接受检疫或由港口医生接种而顺利上岸。被告似乎已经习惯于要求他的外科医生为所有过去没有接受过而且希望得到预防接种的移民进行免疫接种,并且为他们开具检疫部门接受的证明他们已经受过接种保护的证明书。检疫部门的通知以及船上的医务人员愿意为需要的人群提供免疫接种的说明,以多种语言张贴在轮船的各个角落,而且从实施接种的第一天起,医生便有权认为原告和其他接受接种的妇女已经理解对于那些没有接种记号以证明她们具有免疫力的人而言,免疫接种的重要性和目的是什么。在原告的证词中,这一细节是不存在争议的,但是约两百名妇女被集中在下面,原告是从与其他妇女的交谈中才得知她们将接受免疫接种的;她站的位置离医生有15英尺远,她看到所有妇女排成一行,在医生面前一个一个地通过;医生“检查她们的胳膊,让一些人通过,然后在那些没有接种记号的人身上实施注射”;她没有听到医生对这些人讲的话;在医生面前通过的人都会得到一个卡片,然后回到甲板上;轮到她的时候,她把胳膊给医生看,医生说胳膊上没有接种记号,说她应该接受接种;然后她告诉医生她曾经接受过接种,但没有留下记号;“医生什么也没有说,他应该对她再次接种”;她举起胳膊接受了注射;没有人碰到她;她没有告诉医生她不想接受接种注射;她拿走了医生交给她的证明她已经接受过注射的卡片,并在检疫部门出示了该卡片。她是当时那种情况下接受接种注射的大批妇女中的其中一名,至少从表面上看,这些妇女都没有表达一个字的反对意见。她们的行为都显示出她们愿意接受这项有利于她们的服务。在医生看来,原告的行为丝毫没有显示出她不想接受那张可以使她免于被检疫扣留的卡片,不想为此而拒绝注射。从当时的情况来考察医生的行为,该行为是合法的;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医生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在本案中就这一部分的裁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