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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 1 WLR 582

联合王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

Mcnair法官主笔:

各位陪审员,……我有必要提醒大家,应从正确的角度看待本案。Page医生已经告诉诸位,在25万起诊断中,他发现髋臼骨折的概率是五万分之一;同时,原告所遭受到的这种灾难性的伤害是及其罕见的。我觉得还应当提醒诸位的是,若干年前当患有人类所能罹患的最严重的精神疾病的病人走进精神病院时,他康复的希望是极其渺茫的——在大部分情况下,病人所能期望的不过是被用心、善良地照顾,直到大限来临死神帮他解脱。而从今天的证据来看,情况完全变了。证据表明,今天,因为罹患某种精神疾病而进入精神病院的病人是完全有希望康复的。Marshall医生已经告诉诸位这种变化完全是因为物理治疗方法的应用;在这些物理治疗方法中,很多人认为电抽搐疗法(简称ECT)是近些年来最重要的。当诸位考虑本案中医院的过错是否得到了证明时,诸位应将上述背景事实纳入考量因素,并应考虑到这种疗法给那些不幸的男人和女人所到来的巨大的益处。

还有一点我要跟大家交代:证据表明ECT的使用是一个很明显的科学进步。我们已经回顾了最近几年本国适用ECT的历史,诸位可能会发现,证据表明,即便是今天依然不存在所有合格医生都同意的关于所有要点的技术标准。出庭作证的各位医生们已经向诸位依次提及了他们所适用的不同的技术。他们有的用的是约束带,有的用的是松弛剂,还有的用的是手动控制的方法。然而诸位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Allfrey医生,根据他在Friern所学到的操作流程和Bastarrechea医生所展示给他的技术,没有使用松弛剂是否属于过失,在实施人工控制的过程中仅仅按住了病人的肩膀、仅仅撑起了她的下巴、仅仅塞住了他的嘴巴、仅仅在他的背后放了一个枕头是否属于过失。至于在诊断中决定使用ECT属于过失这一点,则没有任何人提出。同样也没有人提出Allfrey医生或者医院中的任何其他人对于病人的照顾有任何不尽心。因此本案唯一的焦点是一个关于职业技术的问题。

在我们讨论这一点之前,我有必要向诸位介绍一下什么是法律上的“过失”。在普通的不涉及任何专业技术的案件中,法律上的过失是指未做出相应情况下理性人会做的事,或者做出了在相应的情况下理性人不会做的事;若该不作为或者作为导致了损害,则受害人就有了起诉的基础。那么我们如何判断一个作为或者不作为是否构成过失呢?在日常案件中,一般人认为我们是按照大街上的人的行为标准——这个人就是一般理性人。在一个案件中,法官认为应该按照在一辆Clapham的公交车上的人的行为标准——这个公交车上的人就是一般理性人。然而,当我们面临的问题涉及专业技能,我们就不能用Clapham的公交车上的人作为判断过失的标准了,因为他并不具备相应的技能。这里的判断标准是一般的通过练习和执业而获得该技能的人。我们并不要求一个人必须拥有最高等级的专家技能;实定法上只要他运用的技能达到了一个从事相关执业的一般的合格的人所运用的技能的程度即可。我不认为我对律师向诸位提交的任何法律意见书有什么意见。Fox-Andrews先生认为,对于医生来说,过失意味着未能按照当时一般的合格的医生所遵守的标准从事医疗活动。这个表述是完全正确的,只要不忘记一点:所谓的合格的标准是有很多的,而只要当事人按照其中的一种行事,他就不属于过失。在我看来Fox-Andrews先生的另一个观点也是对的:个人的内心确信某个技术是最好的,除非这种确信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的,否则其并不能作为很好的抗辩事由。这点也是无懈可击的。然而,这种抗辩事由的重点其实是在“过失”的这样一个方面:对于本案中的三个主要论题,其实最关键的需要诸位决定的是,各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一个合格的受人尊敬的专业意见的惯例。Stirling先生认为,如果诸位同意相关的医生是按照一个合格的专业意见团体的惯例来行事的,同时又认可了他们有过失的意见,那么诸位就是在自相矛盾了。在一起最近的苏格兰判例Hunter v Hanley中,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院长Clyde 说:

在诊断和治疗的领域,人们对很多问题都有不同的意见。因此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的结论和其他的专业人士不一样,或者仅仅因为他的技能或知识看起来比别人的更少,而得出他具有过失这种结论。在诊断和治疗领域判断过失的真正标准是,证明一个医生犯了任何其他的拥有一般程度的技能的医生只要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都不会犯的错误。

如果在上述的真正标准之中加上“在任何情况下”的限定语,Fox-Andrews先生应该不会说这个说法所表达出来的观念与英格兰法相抵牾。其实,这不过是一个用语的问题。就我个人而言,我更喜欢这种说法:“如果一个医生是按照一个负责任的有技术的医生团体所接受的做法来行事的,那么他便没有过失。”我认为我的说法和上面的说法其实在意思上没有太大差别,我们只是用了不同的说法来表达同样的思想。反过来说,一个人不会仅仅因为有一个团体持有相反的意见就被判定为具有过失。当然,我们不是说如果已经证明这种技术是为整个医学界所反对的,一个人仍有权利固执己见地使用某些过时的技术。否则,我们就会听到今天有人会这么说:

我不相信麻醉,我不相信消毒剂。我会继续按照18世纪的手术方式来做手术。

这显然是错误的。 1/2fNJmchRwyjhv/a5WHwEYW9oNMoAEzHyzEXyLBVAXjoCEI6aZF7yc4Ja92g3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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