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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United States v.Carroll Towing Co., 159 F.2d 169 (2d Cir.1947)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L.Hand法官主笔……

看起来……并不存在一个一般规则来决定船员或者其他服务人员何时离开将会使得驳船的所有者对其他突然从其停泊处离开的船只造成的损失负责。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其对他人的伤害负有责任,如果该伤害是对他自己的驳船,他就必须相应比例地减少他的损害赔偿金。在我们考虑这样的一个责任基础的时候,没有这样一个一般规则的原因很清楚。因为在有些场合,每一艘船都可能会从其停泊处脱离,因此,如果其脱离了,就变成了那些在它周围的船的威胁;所有人的义务,就像在其他类似情况下一样,就是提供所导致的损害函数的三种变量:(1)其脱离的可能性;(2)所致损害的程度(如果其脱离了);(3)充分预防的成本负担。或许它的作用在于把该观念缩减为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如果可能性被看做是P,损害是L,成本(burden)是B,那么责任就取决于B是否会小于L乘以P,即判断是否B<PL。应用到当前的情形中,驳船脱离其固定处的可能性和其将产生的损害,将会因为地点和时间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如果有风暴威胁,危险可能很大;确实如此,如果其处在一个拥挤的港口,停泊的船只进进出出。另外一方面,驳船不是船员的监狱,即使他生活其上,他必然有时会上岸。我们不能说,即使是在这样一个像纽约港一样拥挤的水域,船员是否必须整夜待在船上;习惯也许是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是这样,这种情形下就应该按照习惯处理。我们对这个问题持开放态度;但是我们认为,船员离开时将驳船栓牢,这并不构成在任何情况下船员在工作时间没有理由离开的充分答辩。在审案件中,船员在1月3日下午5点离开,该小型船队大概在第二天下午2点脱离,即在21个小时之后。船员在此期间一直处于离开状态,我们认为他所造成的事实是一个肯定的关于其没有离开借口的证据。在这一点上——特别是在1月白天较短和波涛汹涌的涨潮之时——驳船被“反复操练”进出频繁。在不可避免的匆忙之中,工作没有尽到完全的注意,其当然没有超出合理预期。在此情形下,我们认定——这就是我们认定的所有事实——驳船的所有者应当要求其船员在白天工作时间待在船上,除非有离开的某些借口。 qfRFeSERZm5SnnSGm6IvFBKj8FPBqWxpxA8Wt8CmDDz9fhodjJN9u6jXw6ceIP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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