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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义务的违反:注意的标准

12.Washington v.Louisiana Power and Light Co., 555 So.2d 1350 (La.1990)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

Dennis法官主笔。

我们签发调卷令(certiorari)对这一电线事故案件进行重审。本案中,上诉法院撤销了陪审团对一位男士的几名成年子女的赔偿裁断,该男子由于意外地使其民用波段天线同越过自家后院的一条高达8 000伏特的无绝缘的电线相接触而触电身亡。我们确定,陪审团对原告作出的裁断显然是错误的……

经过对本案的审理,陪审团认为路易斯安那电力和照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判决被告因痛苦和受难以及死者生命的丧失赔偿所有原告共计50万美元,每位原告还各自因失去所爱、慈爱和抚养而获得7.5万美元的赔偿。路易斯安那电力和照明公司提起终止判决执行的上诉。上诉法院认为,死者5年前就因为天线和高压线相接触而遭受过电击,自此以后应当极端谨慎,不要单独移动天线或者向高压线方向移动天线。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审判决,认为路易斯安那电力和照明公司没有违背任何对死者负有的义务……

本案的证据十分清晰,电力公司已经或者应当知道该实际导致受害人触电身亡事故的可能性,存疑的过失问题在于这种伤害或损失的可能性能否构成不合理的损害风险。本案引发对“处于过失核心地位的基本衡量过程的强烈关注”。[Malone的《上诉法院的工作》,Work of Appellate Courts, 29 La.L.Rev.212, 212(1969)]。在这一点上,我们新近认为,电力公司在类似情况下应该负有针对导致损害的义务,是由以下三个变量所决定的:(1)漏电的可能性大小;(2)如果发生损害,其导致损害的程度;(3)对此采取充分预防措施以避免损害发生的负担。当漏电可能性数倍大于损害的严重程度时,如果损害发生的话,超过了预防措施的负担,则风险就是不合理的并且未采取预防措施就构成过失。

适用上述过失衡量过程,我们认为尽管存在可被察觉的风险,即Washington先生家后院角落安置的天线可能会降低高度,并发生移动进而接近高压线,该种可能性并不能被定性为不合理的风险,并且电力公司未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损害发生并不构成过失。

在这种情况下,事故发生前并不存在该种重大可能性,即Washington本人或者为其工作的人将天线拆下来,试图将其拿到高压线之下或者接近的地方。独立地看,Washington 先生1980年经历的意外理应使其客观地注意到提高对该天线不慎处理的可能性估量。但是,其他相关情况压倒性地排除了任何事故发生前该地点风险的扩大。除了1980年发生的这起单一事故外,其他时间,包括1980年前的一到三年间和其后的五年时间里,这根天线一直安全地放置在后院角落。根据Washington先生的设计,这根天线在绝大部分时间里,都安全地放置在管状容器管内,只能向一个安全方向降低高度。在1980年幸免于难之后和1985年这场致命事故发生之前,Washington先生从未不慎地处理过这根天线。实际上,在他和他儿子险些丧命于1980年事故之后,他曾向朋友和亲戚说过,这次的经历使他确信一定要使天线远离高压输电线。直到事故发生前,Washington也一直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危险发生,这可以从直到事故发生前几天,他还和朋友小心翼翼地降低天线的高度,并将其安置在栅栏旁中得到进一步的印证。

本案中天线同高压线发生接触的可能性,要小于对受害人产生显著潜在损害情形的电力事故发生几率。在这些情形中,受害人因为没有意识到或者疏忽了通电的电线而可能接触电线或者进入到电线的危险区域。

在事故发生前,如果考虑到风险的话,预计的损害程度会非常高。这类事故及其他类型的电力事故中发生的伤亡损害证明,由电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并非无关紧要。尽管在某些事故中,比如Washington 1980年遭遇的事故,并未导致可怕的后果,但是考虑到此类风险所导致的所有损失,表明损害发生的程度是非常严重的。

但是,如果这种高程度的损失和此种情形下事故发生的小几率值相乘,可以明显看出,二者的乘积不会超过采取重新安置电线或者添置绝缘设备等预防措施所支出的负担或者成本。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如果电力公司知道事故可能发生或者事故发生概率变大时,花费一些成本将电线放置在地下或使其绝缘以挽救死者性命是没有价值的。当然,从另一方面讲,这也绝非意味着我们只考虑个案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风险所支出的成本大小问题。从基本常识来看,每一家电力公司在其所覆盖范围之内,可能会存在大量的本应当被安全安装的天线,可以想象到其被拆下并不慎地移动到电线附近。本案中,从公平角度考量,电线同安全安装的天线的共存状态并不比其他不计其数的类似的不被认为有过失的共存状态更危险。电力公司采取措施以避免极小可能会发生的损害成本与所有风险可能造成的总损失大小相权衡,其中包括由所有微不足道的风险总和所导致的相对而言较小的损失。正如汉德公式在个案中的运用可能由于忽略了所有其他可以通过同样安全措施即可避免的事故,从而低估了事故预防的好处一样,在所有类似案件中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也可能会由于此处对个案的考量而被轻视。

当然,上述内容仅仅是对案件思维过程的简单描述。我们不能数学地或者机械地定量,做乘法,或者衡量各种风险、损失和预防负担。正如一些学者所言,该公式主要的作用在于帮助我们记住涉案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关注既定条件下何种因素占据决定性地位。虽然,在当前这一类型案件中,该公式似乎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这类案件中的电力公司对风险的觉察能力比其他概念诸如“理性人”“义务”“预测能力”等要大,并且其义务是最大的,比如,在公式试图描述的某种平衡或衡量后,肯定会比所适用的标签稍微多一点。在本案中,运用平衡机制,我们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并且,我们认为针对轻微风险而采取预防措施成本高昂且负担沉重,因为这些风险是广泛存在的,并且被认为是合理且可承受的。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 oTUqPurypMnjeZZmaLhsTyfuHXhLJZRPlrOX3u2Iy+fUALr7142B39N5hJJGJq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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