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是一种法律渊源形式,在两大法系中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区别之处在于,判例的法律地位有根本性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以当作司法裁判的根据。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更多地发挥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影响力。两大法系在法律思维方法上也有微妙差异,大陆法系国家更多地采纳演绎性的思维,这与其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相关,法官更擅长从法条到案件事实再到结论的三段论推理方式;而在英美法系中,更多地运用以案件事实比对为核心的类比思维。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两大法系有趋同之势,在法律渊源和法律思维方法方面也相互借鉴、互相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