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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设计与结构安排

本书主要采用社会科学定性比较研究方法,借助类型化工具和案例分析对逻辑假定进行验证。因此,作为一项解释性研究,写作目的并非是对既有国际政治理论作出简单检验,而是在分析客观的国际政治经济现实的基础上,结合既有国际政治理论去揭示这些国际政治经济现象背后隐藏的共同规律,同时解读其在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演进和国际关系交往中所起的作用。

一、研究方法

社会科学实证研究首先需要提出一个有待解答的问题或者去解决一个困惑;其次,需要在回顾学术界就该问题所做出的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究既有研究成果在解释和说明具体“问题”或“困惑”方面做出的贡献与存在的不足;再次,在批判和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提出新的解释框架或解释理论;最后,采用恰当的研究方法,观察并检验提出的假设,从而得出科学的研究结论。

第一,类型化(typology)是社会科学领域一种常用的研究方法,既可以用来生成理论,也可以用来对核心概念进行操作化,进而对研究案例进行归类。类型化首先起源于对不同事物的归类,并强调对理论概念的抽象化,通过抽象概念与经验事实的匹配进行理论框架构思。在确定研究对象、识别解释要素和形成因果关系等研究环节时,类型化方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而言,通过归类的方式对各种事物、现象和行为进行甄别和区分,在不同类型的概念和变量之间进行匹配和关联,从而确定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或因果关系。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论述政治统治类型时就依据政治统治合法性(legiti-macy)基础的差异将政治统治划分为:克里斯玛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三种类型。而马克思主义对政治统治的划分则以阶级为基础,将政治统治划分为: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和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 本书在解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中企并购的审查行为时,根据自变量“技术转移”风险和“市场竞争”威胁的不同匹配和取值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区分为四类:完全通过、妥协通过、被迫撤回和绝对拒绝。

第二,案例研究是国际关系定性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系指对单个或少数事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解释的一种途径。 案例研究经常被用来验证假设的正确性,进而揭示出其中的因果机制。然而,社会科学对行为、现象或事件寻求解释时,已经不再满足于“X导致了Y”这样简单的逻辑,好奇心(curiosity)会驱使我们追问:“X是如何导致Y的?”“各X之间有无主次之分?”“各X之间是如何互动的?” 为考察案例的初始条件如何转化为案例结果,进而探究系列事件或决策过程,我们必须引入过程追踪方法(process tracing method)来确定具体案例相关变量的变化。事实上,案例研究也存在难以控制变量干扰及研究结果不能简单推及其他案例的事实, 即“类比推理存在的固有缺陷”。为了对因果关系的不同变量进行控制,尤其是剔除干预变量的影响,往往至少需要两个案例进行求异比较研究。 通过对中企赴美并购失败案例的梳理发现,引发外资并购审查结果差异的因素(X)多种多样,而关键要素(X)之间的程度差异也会造成审查结果(Y)的差异。因此,本书引入四个变量匹配存在差异的案例进行比较和检验,力图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及其差异作出更精准的解释。

第三,运用归纳法确定行为体偏好就是通过考察行为体的行动来界定其利益偏好,为政策选择提供依据。很多学者通过这种方法来研究国家偏好的形成,将国家偏好看成由国家意识形态或精英理念所决定。在确定下列行为体的政策偏好时,归纳法显然更合适。比如,考察选民、企业家或政治家对特定政策的态度时,通过归纳法来判断选民或者利益集团的政策偏好顺理成章。事实上,在美国外资安全政策的演进过程中,学者、利益集团、政府官员和议员出于不同利益考量分别形成各自的政策偏好,这种偏好可以通过其著作、媒体表态、投票行为等表现出来,从而被归纳。然而,归纳法作为一种判断行为体偏好的重要研究方法,在运用时需要严格区别行为体的目的,以及谨慎确定行为体偏好与归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此外,在解释国家对外经济政策选择的过程中,正是演绎法将国际力量、国内政治和观念因素的影响作用完美联系起来。在学理上,演绎法就是利用已知的经济学和政治学理论来分析国际经济和政策反应的不同分配性后果,从而确定行为体并假定其偏好。例如,在海伦·米尔纳(Helen V.Milner)看来,国际合作不仅是国家间谈判的结果,同时也是国内利益主体协商批准的结果。因此,国家对外经济(投资)政策选择是双重博弈的结果:一是国际体系内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双边利益博弈;二是东道国内部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谈判和妥协。尽管美国外资并购安全监管政策的制定天然属于美国内部政治行为,但基于经济全球化和复合相互依赖,美国外资并购安全监管政策的选择仍然受到中美经济相互依赖的影响和制约,而“发展模式差异”和“国强必霸”等惯性思维又使得这种制约植根于中美两国在国际体系内的竞争与博弈。2008年金融危机特别是2012年以后,中美关系的“修昔底德陷阱”(Thucydides trap)问题愈演愈烈,美国对中企并购审查数量和比例的激增正是这种竞争加剧的反映。同时,美国国内利益集团基于自身利益偏好积极干预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也更为显著,且主要表现为利用“国会政治”干预外国投资委员会的个案审查程序,以及推动国会出台更严格的外资并购审查法规。

本书资料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第一,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的与本书核心问题相关的研究成果,包括报刊论文、学位论文等,具体内容包括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中企赴美并购安全审查的研究等。第二,政府机构文件及国际机构研究报告。例如,中国商务部发布的年度《中国对外投资报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及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发布的报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发布的年度《世界投资报告》(World Investment Report),以及工作论文等,特别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致国会的年度报告。第三,著名智库(Think Tank)发布的研究报告,包括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美中经济安全审查委员会、荣鼎集团、恒大集团“泽平宏观”研究系列报告及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等发布的有关“中国海外投资及政治风险”的研究报告等。第四,社会学、经济学及法学等其他学科与本研究问题有关的成果。第五,媒体报道。英国《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中文网(FT中文网)、人民网、新加坡《联合早报》《华尔街日报》(The Wallstreet Journal)及美国有线新闻网(CNN)等媒体的报道虽不能直接服务于研究,但对于论文研究中的数据采集及重要事件的背景梳理均有所助益。

二、案例选择

就案例选择而言,应注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案例选择的衡量标准;二是选择案例的解释力。本书选取的四个案例,即大连万达集团并购AMC影院公司案、联想集团并购IBM公司PC业务案、中海油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案及华为并购3Com和3Leaf公司案。从产业领域的角度可以分别归纳为:文化娱乐产业、传统与新型制造业交叉产业、能源行业和高精尖及新兴技术产业。这种案例安排总体上体现出三大考量因素:一是从技术转移与美国国家安全关联的角度判断,上述产业分工的关联度呈现出由低到高的排序,这不仅与常识相符合,也基本覆盖了中国赴美并购的所有领域,较好代表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中企赴美投资审查的现状,可对本书核心问题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二是在市场竞争威胁方面,四个案例所涉行业从市场开放度的角度观察,也体现出由低到高的排序,这与特朗普时代美国出台的一系列经济管控法案具有高度一致性;三是在中企投资者的身份选择上,鉴于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中资企业的“所有权”及“与政府的关系”、融资来源,以及经营管理透明度和独立性高度关注,本书选取的四个案例分别涵盖国有企业(中海油公司)、国有参股企业(联想集团)、具备高新技术优势的民营企业(华为公司),以及传统行业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大连万达集团)四个类型,如此能比较有针对性、清晰准确地反映出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中资企业“身份”的关注。

需要指出的是,如同自变量的选择对核心问题的解释在逻辑上难以做到百分之百对应,实践中本书的解释框架也面临着解释不够充分的现象。例如,2013年中国著名猪肉生产商河南双汇集团斥资71亿美元收购美国弗吉尼亚州猪肉生产企业史密斯菲尔德公司(Smithfield Foods)就曾引发美国国会对“猪肉与国家安全关系”的争议。因为史密斯菲尔德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猪肉生产企业,双汇集团收购成功后将会占据美国猪肉市场超过1/4的市场份额, 但该并购最终获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批准。究其原因,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最终批准并购主要是基于史密斯菲尔德公司展开的国会游说,其游说理由包括: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史密斯菲尔德公司经营状况举步维艰,美国国内资本不愿投入该行业,同时面临本土劳动力成本上升,而相伴随的是美国国内猪肉消费需求持续下降。更重要的是,考虑到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猪肉(鲜肉)消费市场,而且市场规模还在持续扩张,史密斯菲尔德公司冀望借助双汇收购顺利进入中国国内猪肉消费市场。

无独有偶,在2017年吉利控股集团公司并购目标企业美国太力飞行汽车公司(Terrafugia)获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一案中,理论上,该并购所涉及的飞行汽车设计和研发技术无疑属于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技术出口管制的范畴,然而该并购却并未引发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 比较研究发现,吉利公司启动并购之际,太力公司掌握的飞行汽车设计技术尚未完全成熟,亦未产生重要的技术专利,这是外国投资委员会认定吉利并购并不会导致美国技术转移(安全)的关键。换言之,如果该并购案延到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和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新版《出口管制技术清单》出台,以及将“新兴技术”纳入外资技术管制范畴之后,该案的审查结果就难以预料了。

三、全书结构

全书共分三大部分,即研究问题与分析框架、案例分析、研究总结,并具体分为六章。

第一部分,研究问题与分析框架,具体包括导论、第一章和第二章。具体而言,导论部分围绕“针对中资企业并购,为什么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结论和程序存在差异”这一问题,主要阐述了本书研究问题及写作缘由,并对既有研究文献分类回顾及作出评述,同时介绍了研究设计;第一章探讨了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政策演进,具体围绕美国外资并购安全问题起源、外资并购审查制度历史变迁和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中企并购审查评述三部分展开探讨;第二章提出了解释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中企并购审查的逻辑框架,具体分析了美国外资安全政策选择的理论视角、影响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中企并购审查的因素和判断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中企并购审查的行为逻辑三方面。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具体包括第三章至第六章。案例分析部分将分别依据本书选取的两个自变量即技术转移风险和市场竞争威胁的不同匹配,列举四个案例对本书的因变量即“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包括完全通过、妥协通过、被迫撤回和绝对拒绝分别进行案例检验。具体而言,第三章引入大连万达并购AMC影院公司案、第四章引入联想并购IBM公司PC业务案、第五章引入中海油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案和第六章引入华为联合贝恩资本并购3Com公司案,根据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系统分析技术转移风险和市场竞争威胁的程度对并购审查结果的影响。

第三部分,研究总结。在结论部分,本书将所设定的两个自变量与第三章至第六章引入的四个中资企业赴美并购案例结合起来,共同验证中资企业赴美并购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行为逻辑及其审查结论差异,期待通过对四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比较,进一步总结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应对中企赴美并购审查的关键考量因素及各因素之间的差异,从而探究审查结论作出的依据。 a2Tz0BqAQkNN0mIEuJkhLmtH8LDZ9CT9KutBiWd5PkznIU47vWv4vLGZE4Avt+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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