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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元宇宙经济的主要构成要素

元宇宙经济体系是指元宇宙中的用户共同进行经济创作、市场交易的体系。元宇宙经济运行包括三项底层架构:物品稀缺性的构建、价值锚定以及经济活动。元宇宙中的物品由代码组成,理论上可以无限复制,因此不具备物理上的稀缺性,为锚定其价值须人为地构建稀缺性,实践中通常借助NFT技术或人为设定来实现物品的稀缺。价值锚定主要通过通证、区块链市场的自发调节以及现实世界对链上虚拟资产的价值换算实现。经济活动则依赖元宇宙中的各种构成要素共同实现,主要包括身份、组织、资产和行为。

一、数字身份

(一)数字身份的内涵及外延

元宇宙的本质是对工业经济和工业社会的再造,形成基于区块链的超越时间、地域、民族的数字孪生空间,现实中的个体投射到数字世界中对应着不同的数字身份。因此,在典型情况下,用户以数字身份的方式在元宇宙当中生存交互。元宇宙是一个纯粹的数字生态系统,这意味着用户通过创建数字身份的方式,以数字人或虚拟人身份在元宇宙中进行生存、交互。相较于目前的互联网交互,元宇宙用户的数字身份可以在既定环境中形成用户的视觉形象、技能以及社会互动,这样就超出了传统的账号,取代了文本性的自我描述。在此意义上,数字身份被描述为一种用户交互式的社会表征。 根据工信部《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中对数字身份的解释,个人数字身份可以被定义为“在网络环境下,由个体在线活动提供,能被检测到或被数据算法得出的所有能表明主体身份信息的数据聚合体和数字化映射”。

个人数字身份伴随互联网的兴起而出现,涉及科学、技术、伦理、法律、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及哲学等领域。元宇宙凝聚了信息革命的最新成果,包括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等技术。在各种新兴科技的推动下,数字身份的外延不断丰富、复杂,兼具价值性、多样性和流变性等特征。 从法律的视角对元宇宙中个人与其数字身份的关系进行分析,也可能得到不同的结论。有学者从数字媒体视角分析两者存在以下三种身份关系:一是对数字身份的认同,在元宇宙中二者之间形成了一个整体性的表达;二是个人与数字身份之间彼此独立,后者仅仅被视为一种游戏工具;三是将数字身份作为补偿物,即数字身份被视为个人某些品质的理想投射。

(二)数字身份的特征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数字身份具有明显区别于传统身份的诸多特征。一是数字身份具有多元性,网络时代下,人们可以根据不同情境构建多元的数字身份,这些数字身份会因具体场域、应用目的和所得服务的种类不同而变化。二是数字身份具有超域性,无论人们身处何处,每个人的身份都可以通过数字身份来加以确证,可以利用数字身份来进行联系和沟通。三是数字身份具有流动性和可变性,时间、地域、工作环境和家庭生活等情况发生变化,数字身份也会随之变化。如果个人数字身份未能得到及时更新,那么主体的当前身份和历史身份便可能发生混淆。

(三)数字身份的分类

传统的数字身份指的是“网络环境下用于表明数据交换方身份的一项计算机技术”。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开发与运用,传统的双向数据交换更多地被数据采集方单向采集、整理(模型算法)、预测所取代。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数字身份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按照应用领域不同,数字身份可分为电子公共服务领域的个人数字身份和非电子公共服务领域的个人数字身份。前者主要应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如一些国家公共部门正在实施的数字身份计划,由此产生了“数字身份”的法律新概念,它要求数字身份具有唯一性和可排他性,一个自然人只能拥有一个法律效力的数字身份。 由于目前元宇宙的构建者主要是大型互联网平台而非政府部门,所以非电子公共服务领域的个人数字身份则可能被应用到元宇宙领域。元宇宙的底层逻辑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具备防篡改等特征,可保证个人数字身份的唯一性。

第二,按照个人数字身份提供主体意愿,可分为主体主动提供的、被监测记录的、被模型化的或用其他数据分析工具预测得到的。主体主动提供的数字身份,指的是在一定的网络环境中产生的,其生成、持续使用以及弃用是一个具有完整逻辑链条的过程。由于数字身份是进入元宇宙的必要条件,任何参与元宇宙活动的主体都应当自愿提供部分个人数据,以便在虚拟世界中创建特定数字角色。

二、组织形式

(一)传统市场主体组织形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其中一方面就在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可以推动各类资源要素快捷流动、各类市场主体加速融合,帮助市场主体重构组织模式。

传统科层组织的弊端在数字化浪潮中愈发彰显,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布罗代尔钟罩”。以公司组织为例,股份公司的特点之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当前以股东本位原则为核心的公司组织结构无法反映公司职工的意志,从而扩大了贫富差距,激化了社会矛盾。同时,公司制度旨在降低交易成本,而数字经济时代的最大价值来源于交易本身,以“交易大爆炸”为核心的数字经济亟须能在更大范围内撮合交易的组织模式。数字时代用户数据反映出需求端的信号,成为影响消费行为的关键因素之一,许多科层制的公司因为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无法及时有效地掌控这一信号而丧失了竞争力。 无论是新生代互联网公司抑或传统企业都在寻求契合时代变迁的组织结构和形式。元宇宙整合了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新兴网络信息技术,对数字经济时代组织体系的重构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在全新的经济样态下,以阿里为代表的商业生态系统、以Linux等开源软件为代表的大众生产模式、以海尔为代表的企业内创客平台、以网络论坛和社交软件为代表的虚拟社区等新的组织形式或组织现象层出不穷。

(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特征

本部分重点介绍元宇宙中一种新型的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DAO这个概念最早出现的时候主要指代依赖智能合约的全新商业运作模式。而真正具有“类公司”意义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概念,则是将组织不断迭代的管理和运作规则(共识)以智能合约的形式逐步编码在区块链上,从而在没有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通过智能化管理手段和通证经济激励,使得组织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实现自运转、自治理、自演化,进而实现组织的最大效能和价值流转的组织形态。 元宇宙中的DAO基于去中心化、扁平化、开放化以及智能化等特征,对于传统企业组织结构产生了以下重要影响。

第一,去中心化是指DAO中不存在中心节点以及层级化的管理架构,DAO中的节点与节点之间、节点与组织之间业务往来不再由行政隶属关系所决定,而是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由彼此的资源禀赋、互补优势和利益共赢所驱动。第二,扁平化是指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事件的传播不需要借助于层级制度上传下达,而是可以越过各中间层,快速地传达到决策层和基层,进而可以快速地对信息做出反应。这个过程相当于将传统公司的立体结构压为平面,从而使各成员处于同等地位之上。 第三,开放化是指DAO基于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因而DAO的数据也是公开和透明的。运用分布式记账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都会被同步到整个区块链网络中,区块链所有点对点的参与主体都可以读取和存储数据。第四,智能化是指DAO依赖于智能合约,因此整个组织中的运转规则、参与者的职责权利以及奖惩机制等均公开透明,有利于组织运作的高效性和智能化。

公司制成就了工业革命,企业得以建立一套制度体系从事工业化大生产,进而通过发行股票来完成资本融通。在元宇宙时代,随着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技术、大数据技术等技术的发展,市场主体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并且逐步走向融合,更加适应数字经济的组织形式正在不断涌现。

三、数字资产

“数字资产”是本书论述的重点,本部分涉及的数字资产内涵和外延等内容将在本书第三章进行详细论述,考虑到结构的完整性,在此做简要介绍。

(一)数字资产的概念

作为元宇宙经济的基本要素之一,我们将数字资产看成是元宇宙经济的血脉。“数字资产”这一概念最早于1996年由海伦·迈耶(Helen Meyer)提出,起初出现于出版、音像等领域。当书籍、音乐和视频等出版物转化为二进制形式发布后,为方便进行分发和计量,版权所有者将此种形式的文件称为“数字资产”。尔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拓展了“数字”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海量的碎片化信息成为大数据时代的“石油”。数字资产的范畴随之扩大,泛指一切以二进制形式存在的信息。2013年,阿尔普·托伊加尔(Alp Toygar)等认为,“从本质上说,数字资产拥有二进制形式数据所有权,产生并存储在计算机、智能手机、数字媒体或者云端等设备中”。区块链技术出现后,比特币、首次公开发行数字代币融资(ICO)、证券化代币发行(STO)等产物随之呈现在世人面前,中央银行推出的数字货币呼之欲出,数字资产的外延再次得到拓展,数字货币、比特币等均归为一类数字资产。由此可见,从数字资产概念的演化看,其外延在不断拓展,“数字”的属性不断被弱化,“资产”的属性不断被强化。

(二)数字资产与物理资产的联系

数字资产并非完全独立于现实物理资产的全新概念,二者存在着紧密的关联。首先,数字资产与物理资产的经济实质相同。其次,数字资产与物理资产的核算方式相同。再次,数字资产与物理资产的价值创造过程相同。实体资产映射到数字世界之后,信用关系的存在形式发生转变,但资产的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保持不变。最后,数字资产同样融合了资产的多种属性。

(三)数字资产与物理资产的区别

同时,数字资产作为资产的数字化表达,具有不同于传统物理资产的显著特征。第一,数字资产是将生产和交易的全量信息以数字的形式展现并流通,这与传统电子票据具有明显差异,后者仅仅记录用于流通的信息,前者则记录资产的产生、交易、合同等底层与真实价值背景相关的信息。第二,数字资产的本体是附着在数字内容之上的相关权利。正如“土地不是资产,土地所有权才是资产”,数字资产的基础本体是数字对象而非实体对象。第三,数字资产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不管是物理世界属性还是互联网原生的数据,都要先转换成可资产化的数据,“资产-资产数据化-数据资产化”是资产数字化的必经流程。

(四)数字资产的类型化区分

数字资产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要素,在实践中对应着不同的类型化区分。日本按照经济本质,将数字资产分为投资型资产(证券型代币)、其他权利型资产(功能型代币)和无权利型资产(支付型代币);按照是否符合集合投资计划,将数字资产划分为电子记录转移权利(第一项有价证券、第二项有价证券)和不构成有价证券的数字资产。美国则根据数字资产是否符合联邦证券法“投资合同”规定的豪威测试(Howey Test)将其分为证券类数字资产和非证券类数字资产。类型各异的数字资产在美国面临着不同标准的监管要求:对于证券类数字资产,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而非证券类数字资产由归属的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从打击数字资产交易中的金融犯罪和保护市场参与者的角度进行监管。各监管主体包括: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货币监理署(OCC)和州金融管理局(DFS)、国家税务局(IRS)、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等。

四、行为

元宇宙主要以区块链为技术底座,依托去中心化作为重要的治理模式。虚拟世界中,主体的行为模式与现实世界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一方面,元宇宙建立在数据的基础之上,主体之间的交互以交易和社交为主。另一方面,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建造各种基础设施。本节将主要介绍元宇宙中的交易系统和社交系统。

(一)元宇宙的交易系统

元宇宙中的交易具有去中心化、完全可溯源性及全局可见的区块链特征,在相关交易中,交易发布方将交易关联中的标识信息进行加密并存储在区块链的相关区块中,该交易任务详情均能以链式查询的方式被溯源和定为交易核心信息。这种无法篡改的交易创建及发布模式具有极强的公信化、透明化及可靠性,交易对手方能够以区块查询方式筛选到自己需要的交易信息并进行甄别、研判并进行风险与收益自担的交易决策,从而构建一种良性、健康的交易模式。 因此,元宇宙交易机制的核心,并不是为了区分交易主体或交易规模以设置交易门槛,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构建相关方的交易安全屏障。

一般来说,元宇宙虚拟交易的主体并非完全是数字技术从业人员,而专业的虚拟类型(如虚拟网络、虚拟终端、虚拟量化等)访问交易极易造成财产欺诈方面的风险。换言之,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针对交易者对元宇宙中交易规则的不熟悉及其运行方式的认知模糊进行欺骗交易,从而引发财产利益被侵害的风险。

(二)元宇宙的社交系统

“元宇宙社交”虽然听起来很复杂,但核心可以简单概括为三点:人人都可参与创造的虚拟世界、所有人都能随时随地进入这个虚拟世界、所有人都可以在这个虚拟世界里产生大部分现实世界的社交行为。 虚拟社交系统在元宇宙中属于游戏,而其突出的强社交性和用户的虚拟身份则为元宇宙探索呈现提供了加持。“虚拟社交”通过现代的计算机手段,能够实现与全球不同地区间人们的交流与互动,这其中社交产品是虚拟社交的承载。社交产品从过去直白的单线间信息交换功能到现今拥有多维交互功能的移动平台。在技术的更新、互联网的迭代与人的认知进化相互加持下,人们也在不断探索着更加多元的社交方式。从最开始的熟人社交网络到现在的陌生人社交网络,人类技术的每一步发展都在拓展着社交方式的边界。 ZY22tRImb0NZtnaFVjty4X5FqOLMCmlqRugewiNAH4Sii5pS/J6/OGRCQDAhj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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