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ethics)又被称为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人生哲学(philosophy of life),是关于道德(moral)的学说,是对道德的理论化、系统化和规范化。伦理学的主要价值在于对人类行为的对错、善恶进行科学的评价、系统地论证和反思并为理想的行为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由此可见,对护理伦理和相关道德实践的探索不仅有助于护理专业理论范畴的拓展,还能协助相关人员进行最适当的护理行为抉择,使之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更好地促进临床护理质量的提高及护理学科的发展。
雅克·P.蒂洛(Jacques P. Thiroux)提出了道德起源的三种认识:第一种认为道德是人主观意志体现的“纯主观论”;第二种认为道德来源于自然或超自然的“客观论”;第三种主张道德是既考虑主观也考虑客观因素的“综合论”。现代多数学者认为道德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受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影响和制约,生产关系的形成是其产生的客观条件,而人的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则提供了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社会的生产实践和分工创造了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社会条件。因此,道德的产生、发展、变化都与社会生产、生活、实践密不可分。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中国古代汉语中,道德最开始并不是作为一个词,而是将“道”与“德”作为两个词分开使用的。“道”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既有超越时空永恒的名词含义,也有作为具有客观内容的法则和规律以及人的发展、社会的规范等多重含义。“德”主要指人内心的情感和信念,古人认为“德”需要借内心的修养来发扬光大。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荀子在《劝学》中指出“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开始将“道”与“德”合在一起使用,将“道”看作德之源,“德”则为道之行。古代中国的“道德”一词不仅指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还兼指个人的道德行为、思想品德和修养境界。在西方文化中,道德一词起源于拉丁文的“molalis”,由于单数的“mos”指个人的品行和性格,复数的“moles”则指风俗和习惯,西方的道德主要是指由风俗和习惯所传承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原则和规范。就其本质而言,东、西方对道德的理解大致相同。
综合而言,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俗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用以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心理意识、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此时,道德有时也泛指社会中个人的德行和品德。
对道德的理解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
(1)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道德的性质和类型,阶级社会中的道德一般都具有阶级性,社会中各阶级的经济利益不同导致由其决定的道德标准也不尽相同。
(2)道德以善恶标准作为评价标准。善的行为一般都是指利于他人和利于社会、使社会幸福的行为,也称为道德行为;与此相反,恶则是危害他人和破坏社会幸福的行为,亦称不道德行为。道德评价就是以道德或不道德、高尚或卑劣等善恶标准评价个人行为的过程。
(3)道德评价方式是以高尚或卑劣为界,依靠社会舆论、公众内心的信念、传统习俗等非强制性力量施以影响。道德评价方式与政治、法律的评价、调节方式和标准显然不同。一般而言,道德调节是在人们内心接受或部分接受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其调节的范围深入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与法律评价、审判的明显强制性有显著的不同。
(4)道德的主要功能是调节人与人、个人与社会关系。道德通过评价、劝阻、示范等手段纠正、指导个人或集体的行为和行动,促进其现有的行为转变为应有的行为和活动,以完善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维持人类生存环境的动态平衡。因此,即使是个人行为但只要与他人、与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就不可避免地也存在着道德问题,需要借助道德规范进行协调。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相互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随着历史发展变化而形成的社会联系形式,是由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实践活动三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和相互渗透的要素共同组成。
(1)道德意识:是对一定社会的道德关系、道德活动的认识和理解,是个体进行行为选择时具有善恶价值取向的各种心理过程和观念。道德意识包括道德规范意识、道德思想意识,前者主要是指评价人们行为的善恶标准,而后者主要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一定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认识水平,以及通过社会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后所能达到的道德境界。
(2)道德关系:是指在一定道德意识、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支配下形成的,并以某种特有方式形成和存在的特殊而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体系。道德关系可以划分为三类:个人与个人间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间的关系;社会团体与社会团体间的关系。
(3)道德实践活动:是指人们依据一定道德观念、原则和规范所进行的各种具有善恶意义的具体行为,包括道德行为的选择、道德评价、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等。
构成道德的上述三要素是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制约的。道德意识是道德关系形成的前提并对道德实践活动起支配作用;道德关系是道德意识的表现形式,通过道德行为得以表现还规定着人们的道德活动;道德活动不仅是道德意识的现实基础,更是道德关系得以表现、维系、巩固或发展、更新的条件。
道德具有阶级性、稳定性、规范性、多层次性及社会性等特征。
(1)阶级性: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服务,这决定了道德明显的阶级特征。
(2)稳定性:尽管从理论上分析,道德应伴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但由于道德观往往通过长时间的渗透而深入到各地的文化传统、社会习俗等各个方面,并内化为当地公众的内心信念,与政治、法律、哲学、文艺等其他上层建筑相比,道德的变化速度更加缓慢,使道德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3)规范性:道德往往以善恶、是非、美丑、荣辱等评价标准来指引社会公众方方面面的行动,从而实现对公众行为的规范和约束,由此使道德具有规范性特点。
(4)多层次性: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道德体系的构建,除了形成最基本的道德原则、道德核心外,还必须在这些原则和核心的支配、指导下形成不同层次的、众多的、具体的道德规范,以调节公众在各个领域的行为和意识,这就形成了道德独特的多层次性特征。
(5)社会性:道德调节的范围极其广阔,遍及社会各领域并渗透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只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存在,道德就将一直存在并调节着众多的人际关系。这一现象与法律、政治等存在于一定阶级社会中的上层建筑不同,使道德更明显地具有了与人类社会共存亡的、更广泛的社会性特征。
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从事的专门业务和所承担的一定的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职业的多样化,人们在就职的过程中必不可少地发生着职业内部和职业之间的各种联系。为了正确处理和调整好这些关系,就必然需要不同职业的从业者具有各自独特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morality)也被称为行业道德,是占社会主导地位的道德或阶级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人们从事特定职业活动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从业人员、不同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各种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职业道德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职业道德在特定的职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除了具备社会道德的一般特征外,还必须兼备自身的特征。
(1)范围上的专属性和适用性:职业道德是在特定的职业生活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每种职业道德只为满足特定职业技能的要求,只对从事该职业的从业人员起着调节和约束作用,也只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由此可见,其适用范围是特殊和有限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兴职业不断涌现,与之相适应的职业道德不断出现,各自调节着本职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为。
(2)内容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任何职业道德都是经由漫长的职业发展过程和职业实践发展而来,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职业心理、职业惯例。使职业道德自形成之日起,便较普通社会道德具有了更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即使在不同社会形态中,长期以来形成的职业道德大都包含着部分较为稳定的因素,并在本职业中代代相传,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职业传统。另外,职业道德作为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内容上具备了相对稳定的特点。
(3)形式上的具体性和多样性:由于社会职业分工的具体性和多样性,职业道德为适应各种职业的不同要求而从本职业实际出发,衍生出了最适合本职业群体实际接受能力的道德规范,由此体现出了职业道德的具体性。职业道德往往以各种形式概括出具有鲜明职业特点的道德规范,如抽象的规定、规范,或具体的条令、条例、制度、规章、守则、公约、须知、誓词等,其主要目的都是使不同职业的从业人员能更清晰、更灵活地接受这些规范并严格执行,职业道德形式上的多样性特点也由此体现。
(4)性质上的阶级性和共同性:职业道德在不同阶级社会中反映着不同的阶级道德需求,但不同社会条件下的同一职业仍然具有部分相同或相似的因素,这就决定了职业道德同时具有了阶级属性和共同性的特点。
此外,由于职业道德必须与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和具体任务相结合,因此在适用范围上具有特定性,功效上还具有实用性的特点。
职业道德是重要的社会精神力量,也是协助从业者认清个人担负的职业责任,自觉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这在物质文明迅速发展的现代,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具有更加明显的现实意义。
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良心、职业荣誉以及职业作风等方面。不同职业道德各具专业特点,但其最基本的要求均为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
(1)职业理想:职业理想是职业道德的根本,是对正从事的职业或未来职业可望达到成就的设想和追求。
(2)职业态度:也就是劳动态度,是职业从业者对他人、对社会履行其职业责任和劳动义务的基础,职业态度展示的是从业者在社会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客观状态、劳动方式和主观态度。
(3)职业责任:包括从业者工作所在的企、事业责任以及从业者本身的责任两个方面。如何将国家与企、事业之间,企、事业与从业者之间的责、权、利相结合并统一起来,如何更好地促使从业者将其职业责任感转变成从业者自觉自愿履行的道德义务是研究和促进职业责任的关键。
(4)职业技能:是指个人掌握并运用职业专门技术的能力。职业技能是确保从业者较好履行职业道德的重要前提,任何具有良好职业生涯的个人都必然具备过硬的职业技能和与之匹配的相关知识。
(5)职业纪律:是从业者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特殊行为规范,是职业的法律性与道德性相统一的具体表现,也是职业道德的重要表现形式。
(6)职业良心:是指职业从业者对职业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也是一种源自内心的对所从事职业的根本认识和看法,往往是从业者职业思想、职业道德的重要支撑,潜在地影响着从业者职业道德的各个方面,对职业道德起着决定性作用。
(7)职业荣誉:职业荣誉是判断职业责任和职业良心的价值尺度,其中包括对职业行为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两方面。职业道德中特别重视职业荣誉,其原因在于希望把社会对职业道德的客观评价转化为从业者本人对于自身工作的良好自我评价,从而产生职业自豪感和职业荣誉感,间接地促使职业劳动者更好地履行其职业责任,产生更大、更多的社会价值。
(8)职业作风:是职业从业者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一贯的工作态度。职业作风是职业从业者在职业实践中的惯性态度和表现,良好职业作风的养成具有深刻的职业道德意义,职业作风需要在首次进行职业培训时就应该注意其养成,并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持续培养。
道德与职业道德首先存在着整体和部分、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因此它们具备部分共同特点,如道德和职业道德都是人们在社会生活生产实践中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规则。道德与职业道德又相互影响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如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有助于科学的职业道德规范的构建,而不同职业道德规范的构建反过来又能促进社会道德的完善。
从范围上看,职业道德具有专业性、局限性,社会道德则具有普及性;从内容上看,职业道德具有的某些特殊的义务和内容是社会道德所不具备的;从执行手段上看,职业道德一般依据职业规范贯彻落实,违反职业道德的成员往往会受到职业规范的惩戒,甚至被剥夺职业资格,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社会道德没有完整的规范落实体系,常常只能通过新闻媒体、群众舆论等社会非强制力表现出来;从功用上看,职业道德旨在维护特定职业群体的社会信用,而社会道德则主要在于维护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支配和统治地位;从适用范围看,社会道德的范围更广阔,职业道德适用于特定职业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而社会道德则适用于社会的所有群体。
在中国古代,“伦”与“理”一开始也是当作两个概念分开使用的。“伦”起初的含义为“辈”“类”“比”,以后转意为“区别”“秩序”,现多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原意为“治玉”,寓意明显,是指对玉石进行整治和雕琢时要按其纹路进行,以后的引申含义为条理、道理或规则。“伦”与“理”合在一起使用,意指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道理和原则。而在西方文化中,“ethics”(伦理)是指风俗习惯。
人们有时会把“伦理”和“道德”当作同义词来使用,但实际上两者存在较大区别。道德多指道德现象,是指经由文化传承而建立和确认了的是非规则,也指由前人的经验积累而成,由家庭、学校或宗教等方面的教导或学习而得来的,个人再依据社会所能接受的标准而实施的行为。伦理则是道德现象的系统理论,归属于道德哲学之下,侧重于以哲学的理由来说明的社会标准。有学者认为,伦理是根据对社会的价值与原则针对道德现象进行的系统性、哲学性的研究。
在西方,“ethics”源于希腊语中的“ethos”,原意为风尚、习俗和德行等。伦理学(ethics)亦称道德学或道德哲学,是一门研究道德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规律及其社会作用的科学,伦理学是现代哲学的分支,是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客体的科学,是对道德现象的哲学思考。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被认为是西方伦理学的创造者,后世尊其为“伦理学之父”。约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就开始对当时古希腊城邦社会中的道德生活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系统研究,并提出了个人德性实践的实质是社会实践,人类社会只有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德性完备可能的观点。他还提出德性实践是幸福中心的必要部分;不同的实践活动养成不同的德性,不具备德性可能的职业实践无从养成德性;最优良的城邦是全体公民都具有完备德性的城邦等以社会为中心的德性论。后来亚里士多德的弟子将他的思想整理成了《尼各马可伦理学》《大伦理学》《优台谟伦理学》三部伦理学著作,西方的伦理学自此而形成。
数千年前的中国古人也对人类的道德体系进行了深刻的思索和探讨,许多流传至今的论著中都留下了关于伦理和道德的思考和论述。如《礼记》就有这样的记载:“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西汉时期的《新书·辅佐》也曾明确提出应“以礼义伦理教训人民”的思想,但作为现代学科形态的“伦理学”的出现,在中国则开始于严复等近代资产阶级启蒙学者。
传统上一般将伦理学分为三大类型:描述伦理学、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
(1)描述伦理学(descriptive ethics):是根据经验描述和科学分析的方法,对道德行为和信念进行实际调查,通过获得的大量事实材料、客观信息再现社会道德状况。描述伦理学包括道德社会学、道德心理学、道德环境学、道德人类学等。
(2)元伦理学(meta-ethics):20世纪初由英国人G. E.摩尔(G. E. Moore,1873—1958年)首创,元伦理学主要凭借逻辑语言的分析方法从分析道德名词、概念和逻辑功能等入手来研究道德,侧重反映道德的语言、特点和逻辑特征。元伦理学主要包括直觉主义元伦理学、情感主义元伦理学等。
(3)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通过探讨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之间的界线与标准来研究道德的起源、本质与发展规律,试图从哲学层面论证道德的基本原则、规范和美德的要求,以约束、指导人们的道德实践。规范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传统理论形态,涵盖了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的几乎所有内容。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伦理学也不断演化和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分支学科,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也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现代伦理学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理论伦理学(theoretical ethics):是研究伦理学基本理论的伦理学分支学科,现代西方理论伦理学的主体仍是元伦理学。
(2)描述伦理学(descriptive ethics):侧重描述和研究各种社会、民族、阶级、社会集团在实际存在时的道德关系、道德观念、道德规范等。
(3)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是研究人的行为准则、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本质、内容及评价标准,指导人们应该遵照何种规范去具体行动的理论。
(4)比较伦理学(comparative ethics):是研究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不同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物质文化背景下的道德实践异同的伦理学分支学科。
(5)实践伦理学(practical ethics):侧重研究道德实践中的伦理学理论,内容十分广阔,广泛涉及犯罪、自杀、流产、安乐死、环境、经济以及国际关系中的道义等多方面的现实问题。
(6)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以伦理学原理为依据,着重研究现实生活中伦理道德问题,其目的是在实践中验证和发展规范伦理学的原则及理论,这是与实践伦理学的不同之处。随着伦理学在各个领域应用研究的不断深化,应用伦理学发展迅猛,又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分支学科,如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科技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等,在调节并规范这些领域的人际关系和道德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现实作用,与护理人员密切相关的护理伦理学也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