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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护理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自主原则

(一)自主和自主原则的含义

1.自主的含义

自主(autonomy)是指自我选择、自由行动或依照个人的意愿进行自我管理和决策,可分为思想自主、意愿自主与行动自主三种方式,思想自主是指一个人的情绪正常、稳定并具有正确、理性思考的能力;意愿自主是指一个人具有的自由决定自己意愿的能力和权利;行动自主则是指一个人具有自由行动的能力与权利。上述三种自主方式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一个人首先要具备理性的思考能力,然后方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及道德规范,做出自己认为正确或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而后采取行动并实施。

2.自主原则在医护实践中的含义

医护实践中自主原则的实现是指实践中尊重患者自行作决定。医护实践活动中的自主原则,要求护理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照护之前(尤其是特殊的、重大的医护照护活动之前),应先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该项医疗照护活动的目的、作用、费用及所有可能的结果、副作用、可能带来的不便等,并征求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由患者及其家属自己作决定。自主原则认为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就自己的医护事务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自主原则只适用于能作出理性决定的患者,而非泛泛而谈的所有患者,对于自主能力丧失、减弱或缺乏的患者,如昏迷患者、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婴幼儿、未成年人等,不但不应授予自主权,反而需要提供更多保护、监督与协助。此外,对有自主行为能力却异乎寻常选择了非理性行为的患者的阻止也符合自主原则,对其非正常行为需加以干预,以确保患者不受非理性行为的伤害。

(二)患者的自主权及内容

患者的自主权(right of autonomy of patients)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与医护人员有效沟通交流之后,经过深思熟虑,对自己所患疾病和健康问题作出合乎理性和价值的决定,并据此采取负责的行动。这是患者享有的一种重要权利,与其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密切相关。患者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医护人员为其制定的医疗护理方案,这是患者自主权的体现。当然,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必须建立在对医护方案完全、彻底理解的基础上。

在医疗护理实践中,最能代表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形式是“知情同意”。“知情同意”是指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被告知事实真相后,自愿同意或应允某事。“知情同意”既能代表医护人员对患者实施医护活动的计划,也能体现患者及其代理人对该医护活动和计划的看法,是具有法律功效的同意。

与患者自主权相对应的是医护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的自主权,即医疗护理自主权。可分为强医主和弱医主两种,强医主是指正当地限制有自主能力患者的自由或自主权。弱医主是指正当地干预无自主能力患者的自由或自主权。表面上看,患者的自主权往往与医疗护理的自主权相矛盾,其实不然,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对疾病和治疗的了解程度不如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医护人员,在疾病、情绪等影响下,患者的理性思考能力也往往出现偏差。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强调患者的自主权,可能耽误治疗甚至危及生命,则需要强调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伙伴关系。而在某些危机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的决定明显处于非理性状态,则应该考虑由医护人员作出决定,实施强医主行为。当然,医护人员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协助患者及其家属了解医疗护理情况,协助其达到完全自我决定的最终目的。

(三)尊重患者自主权的意义

自主原则要求在医疗护理实践中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权。从意识能力角度而言,患者虽然在身体上患有疾病,在其意识还是健全的情况下,还应享有普通公民的日常权益,具有对自身健康、未来幸福进行最佳理性选择的权利。因此,在患者尚能理性处理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医护人员无权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擅自对患者实施医护活动,患者有权知晓并参与医护方案的详情。自主原则正是由于强调对个体自由意志的承认,充分体现了现代医护活动对个体人格的尊重。①在伦理价值方面,从根本上体现和保障了患者的健康权益;②在理论方面,推进了医学人道主义的深化和拓展;③在实践方面,有利于各方面正当利益的兼顾和调节;④在道德价值方面,充分体现了个体自主性的觉醒;⑤在医学伦理方面,则通过自主原则展现了个体道德的自主性。

(四)自主原则对护理人员的要求

1.尊重患者及其自主权

自主原则要求体现对自主的人及其自主性的尊重。尊重自主的人及其自主性,就是承认个体有权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及其家庭社会考虑,就个人的健康及疾病相关事宜作出理性的决定。护理人员尊重患者及其自主权的关键在于尊重患者的真实意愿,这不仅有利于形成适当的医护方案并保障医护活动的正常进行,还在心理、伦理和法律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能使患者感到自身的存在价值,调动其参与护理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增强患者对护理人员的尊重和信任,利于和谐护患关系的建立并加强护患沟通,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2.协助患者行使自主权

尊重患者的自主权绝不意味着医护人员放弃自己的责任。在患者对自己病情及医疗方案不能完全理解,甚至完全不能理解的情况下,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因此,护理人员有责任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有关其疾病及健康方面的全面信息,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诊疗、护理方案的比较与选择。在充分了解自身病情、不同治疗方案优劣等信息的基础上,患者及其家属的选择与医护人员的建议就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对于医护方案选择过程中,出现的患者选择与医护人员期望不同的情况,则应分析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具有选择能力但因角色缺如、角色行为减退或异常等放弃选择或拒绝诊治的情况,护理人员应协助医生深入了解患者的心理动机,并争取家属的配合,耐心、冷静地提出劝告,调整患者的心理状态,使其选择最佳医疗护理方案;对于行动选择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发生矛盾的患者,护理人员应劝说患者调整选择,既保证患者自身的权益也要确保医护行为对他人、社会的责任。

3.正确行使护理自主权

自主原则在承认并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同时,也强调专业护理活动中的护理自主权。尤其对于缺乏、丧失自主能力的患者,如婴幼儿、严重精神病、严重智力低下者、老年性痴呆者、昏迷或丧失意识者等,护理人员应尊重法定监护人或家属的选择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当监护人或家属的选择违背患者在丧失自主能力前的真实意愿或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时,护理人员则不应听之任之,盲目遵从监护人或家属的意见,而应积极寻求患者所属单位或社会有关机构(如医院伦理委员会等)的协助,在共同商榷后进行最佳选择。在患者处于生命紧急救援的危急时刻,出于对患者利益的保护和护理人员救死扶伤的责任,护理人员有权利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果断行使护理自主权,选择最合理的护理手段和措施;而当患者的选择对自身、对他人的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甚至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较大危害时,护理人员则有责任协助相关机构对患者的自主权进行适当限制。

二、不伤害原则

(一)不伤害原则的含义

不伤害原则(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是指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患者造成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伤害,更不能人为有意地制造伤害。所谓不伤害,亦指不将他人置于容易受伤害的危险境况之中。

(二)不伤害原则的相对性

在护理活动中,不伤害原则并非绝对的,“不伤害”并不等于“无损伤”。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要做到对患者完全无损伤十分困难,有些诊疗护理措施,虽对患者的康复有利,但往往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损伤。如化疗药物的毒性作用、手术带来的创伤等,由此可见,不伤害原则是权衡利弊应该遵循的原则。与此同时,“伤害”有时还被界定为“造成本可以避免的损伤”,一般而言,医疗护理上必需的或者是属于适应证范围的诊治护理手段,其目的是使患者获得较多益处或预防更大损害,大都符合不伤害原则,从伦理角度是可以接受的。相反,如果某项诊治护理手段对患者而言弊大于利、不必要、无益的或者是禁忌的,却要勉强实施,从而使患者受到伤害,则违背了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之所以具有相对性是因为伤害具有双重影响。双重影响(double effect)是指某一个行为的结果产生了一个有害影响,这个有害影响是间接的并且是可预知的,但不是直接、故意造成的,完全是为了正当行动所产生的附带影响。也就是说,该行为基于善的动机和目的,带来了明显的诊治作用,即善效果的直接影响。但同时,也带了一些不可避免的伤害和副作用,即恶效果的间接影响。如肺癌晚期、呼吸缓慢、正承受疼痛的濒死患者,保护患者使其不受伤害是护理人员的职责。如为了减轻患者疼痛,护理人员应依医嘱给予注射止痛剂吗啡,但吗啡会产生呼吸抑制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中,护理人员给予患者止痛剂是出于善意,且希望是好的影响(减轻患者疼痛),患者呼吸受到抑制,既不是达到减除患者痛苦的方法手段,也不是目的。因此,对于肺癌晚期患者而言,给予注射吗啡达到止痛效果,是合乎伦理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三)医疗伤害的类型

医疗伤害可分为技术性伤害、道德性伤害和经济性伤害等多种类型。技术性伤害是指医疗技术手段使用不当或不慎对患者造成生理、心理的伤害,包括一切本可避免、但由于医护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诊疗制度不完善所致的责任事故,以及因技术问题而造成的技术过失事故;道德性伤害是指由于医护人员缺乏医德而造成的对患者及其家属在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如不负责任、马虎、粗疏、态度冷漠,甚至出言不逊、恶语伤人、行为不端、动作粗野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对患者及家属造成心理、精神乃至人格等方面的伤害;经济性伤害是指医护人员出于个人或集团考虑导致的“过度医疗消费”,而使患者及家属蒙受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

(四)不伤害原则对护理人员的要求

自有医学以来,不伤害患者的原则就一直被医护人员所遵循。希波克拉底誓言与南丁格尔誓言中皆有强调,尤其在南丁格尔誓言中,更强调护理人员应“无为有损之事,勿取服或故用有害之药”。随着医学科技的飞速发展,高科技的护理措施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这些措施在协助恢复服务对象健康的同时,我们应该考虑到如果措施运用不当,则更可能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不同类型的伤害,预防可能出现的伤害事件,并使可能导致的伤害减轻到最低程度。

不伤害原则要求护理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重视患者利益,强化为患者利益和健康实施护理活动的正确动机和意向;②积极了解并评估各项护理活动可能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的影响,努力防范并降低伤害和意外伤害出现的可能性,当伤害实在无法避免时,则应对利害得失进行全面衡量,尽量选择使患者受益最大、伤害最小的医护方案,将可能的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③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充分尊重和重视患者的愿望、利益;④具备扎实过硬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提供最符合伦理道德的高质量护理实践活动。

三、行善原则

(一)行善原则的含义

行善(beneficence)即做善事,是指医护人员对患者直接或间接履行仁慈、善良或有利的德行。行善原则(principle of beneficence)常被称为有利原则,是指护理人员始终把患者健康利益放在首位,多为患者做善事,促进患者的健康和福祉,减少或预防对患者的伤害,增进其幸福。行善原则包括四个方面:①应做或促进善事;②不应施加伤害;③应预防伤害;④应去除伤害。由此可见,行善原则的内涵比不伤害原则更加广泛,促进健康和福祉是其积极的方面,减少和预防伤害则是其消极的方面。

在医护领域中,行善被认为是一种职业传统和责任。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在对医师的道德告诫曾提及“应做对病人有益之事,至少勿伤害病人”。护理专业的创始人南丁格尔女士强调“护理病人时,应关心病人的福祉,一方面应为病人做善事,另一方面则应预防伤害病人”。国际护士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Nurses,ICN)制定的《国际护士伦理规范》中,也强调了减轻患者的痛苦、保护患者的安全、促进患者的健康是护理的重要功能。这些都包含了对护理人员行善的具体要求。

(二)行善原则对护理人员的要求

1.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

患者利益第一,这是护理人员首先要树立的道德观念,并应努力学习和发扬这种奉献精神。在护理实践中,当治病救人的工作需要护理人员牺牲个人休息、学习时间和家庭生活时(如抚育子女、照料父母等),当护患之间的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如护理人员个人健康利益乃至生命安危与冒险抢救患者的矛盾等),救死扶伤的职责要求护理人员必须把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危放在首位,要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痛患者所痛、虑患者所需,以患者利益为重,暂时牺牲个人利益,为救治患者不惜牺牲自身的一切利益,甚至宝贵的生命,把为患者及其家属分忧当作最大的精神收获。

2.尽力使患者受益最大化

护理人员在护理实践中,一切诊疗护理措施都必须以医护科学为依据,根据疾病的性质、病情发展规律及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护理措施,既不能大病小治、有病不治,也不能小病大治、无病滥治,以免造成对患者身体、心理的不必要伤害,浪费医疗资源,增加经济负担。对于各种诊疗方案的选择和实施,必须维护患者的身体利益和经济利益,全面考虑给患者带来的利益和损害,尽量选择对患者受益最大、损伤最小、效果最佳、费用最低的方案,努力使患者多受益。凡是“得”明显小于“失”的诊疗护理方案均应禁止使用,“得”与“失”不明的诊疗护理方案则应谨慎选择。

3.积极做对患者有益的事

护理人员在临床实践中,应在各个层面尽力做对患者及家属有益的事,主要包括:①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各种可能发生的伤害;②采取积极措施,将已经出现的损伤、伤害、损害等降低到最低程度;③努力做或促成对患者及家属有益的事情。

四、公正原则

(一)公正原则的含义

公正(justice)即公平、正义、没有偏私。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把公正划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他认为,广义的公正是依据全体成员的利益,使个人行为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狭义的公正主要是调节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正要求个人了解每一个与之有利益关系的人的权益,了解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体会个人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不能仅仅为满足个人需求和欲望而侵占他人、集体、社会的利益。在这个前提下,社会有权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履行其为促进社会发展而应尽的义务;同时,社会也必须履行保障个人各种合法权益的义务。

医疗护理实践中的公正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是指护理人员在护理服务中应基于正义与公道、以公平合理的态度对待每一位患者,使有同样护理需求的患者,得到同样的护理待遇。公正原则包括形式原则和内容原则,形式公正是指对相同的患者同样对待,对不同的患者不同对待。在临床医护实践中,这种原则是将临床相同的个案以同样的准则加以处理,而将不同的个案以不同的准则进行处理。内容公正是指根据医疗护理需要、患者个人能力及其对社会的贡献、在家庭中的角色地位等来合理差别地分配收益和负担。

公正原则在医护人员的医护实践中运用,主要应强调在处理患者与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患者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时,要对有相同需求的患者平等对待,不论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民族、职业如何,尽量做到公平正直、合情合理。现代护理伦理观指导下的公正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①平等对待患者;②合理分配医药资源,尤其是稀缺的医药卫生资源。

(二)公益原则

公益原则是指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应当从社会、人类和后代的利益出发,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来评价个人的行为,只有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即在处理利益关系时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兼顾,以群体利益为重;坚持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兼顾,以整体利益为重;坚持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兼顾,以长远利益为重。

(三)公正原则与公益原则的运用

1.公正原则的运用

(1)对待患者一视同仁“普同一等”,这是中外历代医家倡导的医德原则。唐代孙思邈在《大医精诚》中就已指出:“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希波克拉底誓言》也强调“无论至于何处,遇男遇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医学伦理学日内瓦协议法》规定:“在我的职责和我的病人之间不允许把宗教、国籍、种族、政党和社会党派的考虑掺进去。”在医疗护理实践中,对待患者应不问贵贱贫富,不分亲疏恩怨,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临床实践中具体应做到:①要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要以同样热忱的服务态度对待每位患者,绝不能厚此薄彼;②要以同样认真负责的医疗作风平等地对待每位患者,任何患者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均应予以尊重和满足;③要使每个公民享受公正的基本的医疗保健权利,力求做到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应该注意的是,公正原则强调人人均有生命与健康权并不等同于人人均享有绝对平均的医护照顾权,对真正有不同医护需求的人给予不同的照顾也应该视作公平的表现。

(2)公平合理分配卫生资源。卫生资源是指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公正分配卫生资源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内容。①宏观分配方面的公正:这是指国家在全部资金或资源中按合理比例分配给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以及在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内部再次合理地分配到各地区和各部门。2018年,我国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达到6.6%,国家从资源配置、事业发展的角度进一步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的问题。而对于有限卫生保健费用的再分配也必须注意做到公正分配,如城乡之间、预防与治疗之间、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之间、高新技术与普及性技术之间等,都应尽力做到合理分配,既要兼顾各方面的发展,更要考虑社会大众的急需。具体来说要做到“四个优先”:优先解决“老、少、边、穷”地区的基本卫生保健问题;优先解决农村初级卫生保健问题;优先发展普通适用技术;优先发展预防保健医学。②微观分配方面的公正:这是指医护人员、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定哪些人可以获得及获得多少卫生资源,尤其是稀有资源。卫生资源微观分配公正方面的考虑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患者个体和社会群体之间分配时,既要考虑患者个体的利益,更要根据社会群体的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进行分配。二是在患者之间卫生资源分配的先后、多少,首先要根据医学标准,如患者的年龄、成功的可能性及余年寿命等;其次要参照社会价值标准,如患者过去对社会的贡献,将来可能对社会的贡献,患者对家庭的重要性,科研价值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考量。

2.公益原则的运用

运用公益原则指导护理实践,要正确处理各类利益关系,力求使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社会利益较好地统一起来。在护理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患者利益与群体利益、社会利益间的矛盾,如为救治某危重患者耗费了大量医疗费用和有限的医药资源,从而影响了社会公众获得基本医疗的矛盾等。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本着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把救治患者的宝贵生命放在第一位进行考虑,但为了维持一些不可逆转的疾病而花费大量医药资源的做法值得商榷。公益原则认为,应该把有限的医疗经费和医疗资源用于众多正常人的疾病预防,以及其他更有救治希望患者的治病上,才更符合公益论原则。公益论也强调,在通常情况下,患者个人利益应该要服从集体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医护人员在处理患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时也应坚持这一原则,尽量做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7tHRsyrZsNATjStv4y/tauaYv3ekrLre0m3w2FYEQEpZSIhUR6R4NzU/z2adbrv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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