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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后果论

【案例 2-4】

1999年9月17日,在中国科学院第120次香山科学会议上,有科学家提出伦理学与科学没有什么关系。有位伦理学家提出一个典型案例,反驳这种观点。他说:“我们应不应该将一个智商(IQ)很低但身体健康的人的器官,移植给五位对国家有重大贡献但因某一器官衰竭而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精英?”对于这一假设,从医学技术上看,是能够做的事情(技术不成问题),从理论上讲,却似乎倾向于不该手术。科学家们一时陷入沉思。至于为什么不该的原因大家很是困惑。有人认为,从后果论来看,进行移植可以对国家、社会带来很大的效用,这种移植似乎可以;另有人认为,根据道义论大师康德的道德原则“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个智商很低的人本身是目的,而不能作为别人的手段,所以,这个移植手术显然是不应该的。由此可见,在道德理论上,道义论与后果论的分界十分明显且不易调和,但在伦理理论中又缺一不可。

后果论依据伦理学原理,从医学终极道德标准的角度构建医学道德体系,对于制定、检验以及协调医学道德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护理伦理学的重要基础理论。

一、后果论的含义

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又称目的论或效果论,是以道德行为的后果作为确定道德规范最终依据的伦理学理论。后果论者认为行为正当与否的根本依据在于行为的后果。

医学后果论是指以医学道德行为后果作为确定医学道德规范的最终依据的医学伦理学理论。它认为确定医学道德规范的目的是调整人们的利益,医学道德所规范的就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使医学道德行为取得好的行为结果。医学后果论中的利益内容包括三方面:服务对象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业者的利益,包括医护人员的利益以及医疗卫生单位的利益。

二、后果论的主要代表——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后果论的主要代表理论,其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是一种以人行为的功利效果作为道德价值的基础或基本的评价标准,强调行为实际效果价值的普遍性和最大现实的伦理学说。它主张判定人的行为在伦理上的正误标准要看行为的效用(utility),强调行为的价值决定于目的(ends)和结果(consequences),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带给人们快乐与幸福来判断其好坏,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人类行为的规范。如有的护士据此认为不应把病情严重的真相告诉临终患者,因为这极可能引起消极的后果。

功利主义可分为行为功利主义(act utilitarianism)和规范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前者认为人的行为应是理性而自主的,只要其结果可产生最大的效益就应该是好的、正确的,不应用规范来约束,其代表人物是G. E.摩尔(G. E. Moore);后者主张人的行为应以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目的,其代表人物是约翰▪斯图尔特▪穆勒,他认为规则在伦理上有其重要性,因此在考虑某一行为规则所产生的结果时,应据功利原则来判断。

在护理道德中,功利主义主张护理人员的行为应以满足患者或社会大多数人健康利益为标准,这有助于护士树立正确的功利观,既坚持了满足患者、社会人群的健康功利与医护人员的功利、医疗卫生单位的功利的统一,又坚持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有助于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避免浪费。因此,功利主义对发挥医学的整体效益,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功利主义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功利主义容易导致以功利的观点看待生命,滋生利己主义思想,因而忽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次,功利主义主张以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依据,因此常常忽略少数人的利益,所以可能导致对少数人不公平;最后,功利主义是评估行为对现在和未来的影响,对过去所留的空间甚小。 eoj1d8dkmxOmdpp9vwgf+j/GcKKR4rf/wPIzlZHKnDrkoJUcl1fYolaRo1zFNS3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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