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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道义论

【案例 2-1】

公元前 399年,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 469—前 399年)被捕入狱,并被错误地判处死刑,罪名是不敬神和蛊惑青年。很多人劝苏格拉底逃走,但苏格拉底坚持认为:既然是雅典的公民,就必须服从雅典的判决;不管判决是否公正,擅自逃离都不应该;不管名誉是否受损,能否为社会带来好处,都不应该逃离。苏格拉底最终选择饮下毒堇汁而死。该案例反映了苏格拉底认为道德义务应绝对遵从的思想。

道义论是关于责任、应当的理论,它指导护士明确在护理过程中应具有或应遵循何种责任、职责和义务,是护理伦理学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道义论的含义

道义论(deontology)的英文源自希腊文“deon”,含有义务、理性或教义之意,是关于义务、责任和应当的理论。它强调的是行为动机的正当性,而忽视行为本身的价值及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其核心在于强调对义务的敬重和无条件服从。在护理伦理学中,道义论主要运用于确定护士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对护士的行为给予限定,即明确护士的道德责任、护理人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才符合道德。

二、道义论的类型

根据具体论证方法不同,一般将道义论分为行为道义论(act deontology)和规则道义论(rule deontology)两种类型。

行为道义论是指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于道德,完全靠直觉、良心和上帝的戒律来判定。行为道义论者认为没有任何普遍的道德规则或理论,只有我们不能加以普遍化的特殊的行为、情况和人,人们在某一特殊情况下所做出的决定完全取决于自己当时的感觉和认识。由于行为道义论不以理性为基础,而主要依据个人的直觉,所以行为道义论又称义务直觉主义,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牛津大学的哲学家埃文斯·普里查德(Evans Pritchard)和戴维·罗斯(David Ross)。

规则道义论者主张对某些特别的行为应用规则予以约束,规则是道德的唯一基础,遵循这些规则时就是符合道德的,而与行为的结果无关。规则义务论伦理学在历史上以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的理论为代表,在现代以英国学者尤因(Ewing)为代表。他们主张对于表示义务道德的判断,都从分析其逻辑的必然关系入手。康德强调于一致性,即求不自相矛盾;尤因强调贯通性,二者都以“可普遍化”的原则为中心。康德把各种经过普遍化的而不自相矛盾的道德规范或规则视为“绝对命令”,是一切有理性者必须遵守的规范。

三、道义论的特点

道义论有他律性和自律性特点。一个社会或阶级为维护社会的协调和发展,总是要向社会成员提出不同类型成员的行为规范以及个人对社会的职责、任务和使命等,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并把人们引导到一定的社会秩序中去。这些职责、任务和使命一旦被社会集团用道德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成为一定社会的道德义务,明确地告诉社会成员什么是应当的行为、什么是不应当的行为。从这一层面看,道德义务具有他律性,是一种社会的外在道德要求,是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但是,道德义务又不仅仅停留在他律阶段,当道德主体将道德义务升华为内心的道德责任感时,道德义务即由他律阶段转化为自律阶段,由外在约束变成了内在的要求。

在护理伦理学中,关于护士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往往反映着护理道德原则和规范对护士的要求,是护理道德他律性的表现。但在具体的护理实践过程中部分护士却并不能真正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职业道德责任和义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自身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认识不够清楚,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护士往往仅将护士的道德义务作为理论知识进行了解,并未深刻认识到这些道德责任的重要性,导致其行为缺乏自律性,出现缺乏职业道德责任感的护理行为。因此,护士或护生仅仅了解自身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内容远远不够,还必须采取多种方式促使其执业行为的动机职业化,使其具备较高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完成道德责任的他律性向自律性的转化,也才能促使其各方面行为真正符合职业道德和义务的要求。

四、道义论的作用

道义论在中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道义论强调正确的行为动机,并简单明了地说明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易于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因此,道义论对指导人们进行道德活动以及在人们的道德品质形成过程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在人们的道德活动中,一旦道德义务升华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道德主体即具有了积极向善的推动力,促使主体能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并不断提升和完善自我;最后,道义论所包含的道德义务往往是经过历史检验的,已经被历史证明是对调节人际关系、社会关系非常有用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道义论是规范伦理学中最重要的理论之一。

在护理伦理学中,道义论强调护士对患者的道德责任感,认为护理行为必须具备良好的动机,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才能对护理道德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培养了许多具有高尚护理道德的护士,在维护、促进人类的健康水平以及护理学科的发展中作出了重大贡献。

五、道义论的局限性

尽管道义论在伦理学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随着医学科学、护理科学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道义论在具体医护实践中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首先,道义论只强调护理行为的纯正动机,忽视护理行为本身的价值及这些护理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往往导致好心办坏事的事件发生,即忽视了行为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性;其次,道义论强调以护患关系为基础,以对患者负责为中心,常常忽视护士应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即忽视了对患者尽责任与对他人、对社会尽责任的统一,可能导致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最后,道义论过分强调护士对患者尽责任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却忽视了患者应尽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以及护士自身的权益,即忽视了护患义务的双向性。上述这些缺陷和局限性在临床实践中值得引起注意。 di1v1Vy7lNYQvdTzZ99Ofp6Zg+/NxD5xw1lSfMcbq/6KaQ3NiCuMPa18p0Hd6+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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