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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二
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

在我国灿烂的古代文化中就有重视儿童教育的传统,其中也有涉及学前儿童教育的部分。但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制度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制度使经济发展缓慢。在这漫长的历史时期,学前儿童都在家庭中受教育。直到19世纪末期,我国学前教育机构开始建立,这是我国幼稚园的萌芽。1885年,有些西方国家的教会先后在宁波、上海等地开办幼稚园,到1904年已有6所。教会所办托幼机构在客观上对我国学前教育起了重要的影响。清末,我国自办的幼稚园主要仿效日本,并受到教会的影响,幼稚园的数量较少。19世纪末期,我国日益处于内忧外患的处境之下,清政府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于20世纪初开始废科举、兴学堂,确定了新的学制系统。学前教育机构的问题也逐步引起政府的重视。

1 我国现代学前教育的发展

1)学前教育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发展

1922年之后,学前教育有了更多的发展。一方面,教育部颁布了新学制,幼稚园正式列入学制系统,招收6岁以下儿童。1932年,教育部颁布《幼稚园课程标准》(1936年修订),其中规定:“幼稚教育总目标为:①增进幼稚儿童身心的健康;②力谋幼稚儿童应有的快乐和幸福;③培养人生基本的优良习惯(包括身体、行为各方面的习惯);④协助家庭教养幼稚儿童,并谋家庭教育的改进。课程有音乐、故事和儿歌、游戏、社会和常识、工作、静息及餐点等。”

另一方面,国外较成熟的学前教育思想和办学经验于此时开始大量传入我国,人们开始了解福禄贝尔、蒙台梭利、杜威等人的教育思想。当时教会设立的幼稚园数量多(1924年我国有幼稚园190所,其中教会设立的为156所,占82%)、影响大,因此,幼稚园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开始转向学习欧美,强调儿童的自由发展,采用设计教学法,甚至连房舍布置也都照搬外国。

2)学前教育在老解放区的发展

老解放区的学前教育,指的是从1927年大革命失败以后,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机构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

1934年,苏维埃地区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颁布了《托儿所组织条例》,制定了组织托儿所的目的、办所条件、保教人员标准、编制和环境设备等,目的是“为着要改善家庭,使托儿所来代替妇女担负婴儿的一部教养责任,使每个劳动妇女尽可能地来参加苏维埃各方面的工作,并使小孩子能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照顾,在集体中养成共产儿童的生活习惯”。当时曾在江西瑞金试办了两所托儿所,收20余名幼儿,主要对象为红军子女。1941年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对于产妇的保健待遇,儿童保育,托儿所的建立,孕妇、儿童的待遇和营养标准,保育员待遇都做了具体规定。

2 我国当代学前教育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掀开了崭新的一页。党和政府对妇女解放和全体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问题给予了较大的关注,提倡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有力推动了我国学前教育各项事业的发展。

1)确立学前教育新的社会性质和双重任务

在我国,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儿童的健康发展,规定不论种族、家庭经济、文化及城乡地区,每个学前儿童均应受到平等的关怀,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尽可能逐步为每个儿童提供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并重视少数民族子女和残障儿童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颁布的《共同纲领》中规定:“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后来,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952年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总则第二条规定:“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教育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康发展,同时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从事政治、生产活动和文化教育活动等。逐步为全体儿童提供卫生保健和医疗条件。”

这一规程也规定了我国的托儿所、幼儿园要担负的双重任务:一方面有教养儿童的任务,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为儿童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又有社会公共福利的任务,解除广大职工、居民后顾之忧,减轻家长在教育孩子方面的负担,急家长所急,解决他们的困难,为家长安心参加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托儿所、幼儿园不仅关系到广大职工和群众的切身福利,又和各行各业的建设息息相关。托儿所、幼儿园的双重任务,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各有侧重,但两者又是相互关联、彼此促进的,应围绕教养好儿童这个目标而统一实现双重任务。

2)根据国情和具体条件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发展托儿所、幼儿园,采取政府统一办园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办园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为学前儿童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1959年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发的《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提出:托儿所、幼儿园的发展方针是应按照“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和“又多、又快、又好、又省”方针,根据需要和可能性的条件积极发展。在城市由厂矿企业、机关、团体、群众举办,在农村提倡农业合作社举办(主要是季节性托儿所、幼儿园),同时还提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办好几个托儿所、幼儿园,使它们起示范作用。办园形式也灵活多样。

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93年3月修改)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两个重要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如《幼儿园管理条例》中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和捐资建园。”在国家方针的指导下,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得到稳妥、健康的发展。由国家、部委举办的一些托儿所及幼儿园教育质量较高;由机关、学校、工厂、企业和部队主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在发展数量中占大多数,一般设备较好;由城市街道主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有些是托儿所、幼儿园结合在一起,放宽收托年限,在为家长服务、勤俭办园上有优良传统。私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也解决了群众困难。在农村由相关部门举办的农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形式灵活多样,大多是收托各种年龄孩子的混合班,还发展出了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等。

3)制定统一的幼儿园教育任务,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1952年颁布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及《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提出了学前教育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总方针。此后,随着学前教育深入的发展,相应的更为明确的教育任务和内容被提出。1981年卫生部颁布的《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提出:“托儿所教育工作的任务,就是要培养小儿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得到发展,为造就体魄健壮、智力发达、品德良好的社会主义新一代打下基础。”同年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中也提出:“根据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总的培养目标,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幼儿园的教育任务应是向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其身心健康活泼地成长,为入学打好基础,为造就新一代新人打好基础。”

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也明确规定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运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技能,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2001年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又指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所提出的保育教育目标。”“幼儿园教育的内容是广泛的、启蒙性的,可按照幼儿学习活动的范畴相对划分为健康、社会、科学、语言、艺术等五个方面,还可按其他方式作不同的划分。各领域的向容互相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4)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对学前教育事业坚持进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在1951年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及师范教育会议中提出幼托机构发展方针:“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城乡差异,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整顿中提高,在巩固的基础上适当地发展。发展的重点,首先放在工业地区和企业部门,其次是机关、学校及郊区农村,主要是解决劳动妇女对孩子的教育问题。鼓励私人办幼儿园,并加强领导。另外必须依靠群众团体,如妇联、工会、青年团、救济会等来推动和发展学前教育。”1956年由内务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关于托儿所、幼儿园的发展方针及领导等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教育部负责幼儿园业务领导,卫生部负责托儿所业务领导及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指导。

1987年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的《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的通知》,确定了我国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是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强调要动员全社会和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学前教育。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确定了教育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

至2003年,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为越来越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受教育机会,学前教育质量得到提高。但是,我国学前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教育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学前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尚不到位,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做法,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甚至出售,有的地方学前教育管理力量薄弱。为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精神,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今后5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在学前教育机构发展方面,采取多渠道,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办托儿所、幼儿园。在此总目标下,提出新世纪最初阶段要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制定有关学前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学前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多(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学前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学前教育的责任。

5)学前教育机构类型的多样化

学前教育机构类型有托儿所、幼儿园、托幼园所一体化机构、幼儿班、儿童福利院(也称“儿童教养院”)。

我国对3岁以下儿童实施保育的机构主要是托儿所,用于专门照顾和培养婴幼儿生活能力。大约分为以下几种:开办托班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公办、集体办托儿所;有托育资质的托育机构;开在商场、小区内的无资质的托育机构。

我国对3~6岁儿童实施教育的机构主要是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对5~6岁儿童实施一年入学前准备教育的是独立设置或附属于基础学校的学前班。由于我国的幼儿教育(学龄前儿童的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各地的幼儿园在管理体制及办园形式上存在着很大差异。从管理体制上看,我国目前的幼儿教育机构主要有公办和民办两大类,而公办又包括了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如机关、厂矿、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学前班;民办则分为群众集体和公民个人办的幼儿园、儿童中心等。 OpDvf2Z4+fbO4zqE/6ODA7tAhA/O69l8Tc1XwWaJAkaYbSvz8aZ82/LeB4AV+4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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