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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与方法

西方的国家治理服务于本质上私人性的事情,亦即个体欲望的满足。由于个体的欲望繁杂多样,无法凝聚成普遍性的社会共识,即使他们抱有关于世界秩序的宏大构想,但关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在他们那里是付之阙如的。此外,由于多数西方国家实行政党轮流执政,政府(内阁)与执政党共进退,一旦大权旁落,执政党的施政纲领就无法得到持续而有效的贯彻,政党的长期目标乃至阶段性目标的实现都无从谈起。因此,对西方执政党而言,其国家治理目标往往是基于当时国内的突出问题或矛盾而设定的,其基本动机在于迎合选民偏好,以期赢得执政地位,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应景性与功利性。而国内的突出问题或矛盾的呈现是受多重因素制约和影响的,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与阶段性。这就是西方的国家治理体系没有明确的长期目标的缘由所在,无论其宪法抑或施政纲领都没有明确表述。

一、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有长期目标,也有阶段性目标。就长期目标而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是并行不悖的。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和总目标有着一以贯之的表述和追求,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在推进新一轮改革,或者说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其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所在。概括来说,其长远目标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并以此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进程。可见,这两个目标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

就阶段性目标而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从而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这个阶段性目标通过解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党建等方面的问题来达成,因而又转化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的目标设定。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构是由执政党来完成的,它易于将分工明确、层次清晰的政党科层制移植到国家的制度体系中,并以此为支撑进行社会管理。所以,有学者指出,中国现代化较之于西方的现代化,其不同之处在于,中国走的是一条“政党造国家,国家造社会”的道路,而西方走的是一条“社会造国家,国家造政党”的道路。 这种以政党科层制为支撑的国家制度体系的制度安排有其优势所在,但在长期运转过程中也存在容易产生官僚主义、权力寻租、政治腐败、脱离人民群众等弊端。通过优化国家治理的主体格局,将市场和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引入国家治理活动中,加强对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促使他们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和义务,增强公共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公民要求的回应性,也是意在解决一党长期执政所生发的惰性与弊端。

第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地提升自己的执政能力与水平的睿智体现。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执政过程中,建构了一系列的基本政治制度,如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来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提高他们的政治参与热情,广泛吸纳社会群体和公民的政治智慧,激发他们的创造精神和主人翁意识。随着经济社会事务日益复杂化,社会利益结构也日趋多元化。同时,全球性问题也挑战着主权国家和执政党的治理能力,单靠党和政府难以应对这种变化和形势。因此,适时地让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突破党和政府强势主导的发展方式和全能全控的集中化的管理模式,增大各类治理主体的自主权和自由活动空间,释放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这是党的执政理念转变的结果,也彰显出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地提升自己的执政能力与水平的政治智慧。

第三,从中国改革的进程来看,由于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全能政府”难以独自处理复杂的经济事务。因此,必须减少对经济事务的直接干预,转而回归到加强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上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经济成分日益多元,但体制的不健全所导致的阶层和行业之间利益格局日渐分化,地区差异扩大,个人或群体的贫富差距也渐次拉大并走向固化,社会流动机会减少等弊端,使得社会利益分化与冲突不可避免。通过向市场和企业放权,进一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加强政府的领导和引导作用,以此弥补市场失灵势在必行。与此同时,让公民个人依法通过社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从而让其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和利益表达渠道,可以更好地发挥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可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也是有效化解一直以来中国社会管理积累的矛盾与问题的科学决断。

二、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法

科学有效的方法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与手段。根据方法体系与服务目标之间的逻辑关联,可以将方法体系分为基本方法与辅助性方法。基本方法的特点在于不仅是实现服务目标的有效途径,更在于其在价值意蕴上体现了与服务目标之间的内在契合性。辅助性方法在实现服务目标的过程中具有阶段性的合理性,也是实现服务目标的有效途径,它之所以是辅助性的,是因为它与服务目标之间在内在价值上存在一定的张力。根据这一认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法体系,包括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民主化治理、法治化治理以及科学化治理等基本方法;二是契约治理、习俗治理以及道德治理等辅助性方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只有灵活地运用这两类方法体系,才能够提高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加快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基本方法:民主化治理、法治化治理以及科学化治理。一是民主化治理。所谓民主化治理,是将民主机制引入国家治理实践中的决策制定、决策执行以及决策反馈各个阶段的一种制度安排。民主化治理是政治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其实质是落实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 。民主化治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价值存在高度的契合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在于整合社会多元利益诉求,充分尊重和反映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确保国家治理实践沿着提高公共利益的理性化轨道运行。换言之,民主化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民主化治理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俞可平指出,衡量国家治理是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它是否按照民主化治理的逻辑运行。他强调,国家治理以及制度安排,必须以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做主为核心,确保所有公共政策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民主化治理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还代表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所以,民主化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法。

二是法治化治理。法治化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与题中应有之义。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化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两个重要方面。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化,涉及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是指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 。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化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它们都内在蕴含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同步推进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从根本上体现了法治化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法。

三是科学化治理。科学化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它与传统国家治理视域下经验式治理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它是国家治理主体在把握国家治理环境、治理对象以及治理目标本质与规律的前提下实现有效治理的实践活动;另一方面,它适应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共事务复杂性、专业性的需要,体现了国家治理发展的方向。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科学化治理主要体现在两个主要方面:其一,技术治理。通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工具、科学分析方法与程序来收集、认识以及分析国家治理环境与对象的相关信息,获得对国家基本国情的客观认识。其二,专家治理。通过运用政策咨询系统,诸如政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等“外脑”的建言献策,降低国家治理决策的失误率,提高国家治理的效能化。科学化治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内在价值上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法。

辅助性方法:民约治理、习俗治理以及道德治理。任何形态的社会都具有天然的内生秩序,这些内生化的秩序基于传统的文化、习俗、礼仪、道德、宗教,以及地理环境和日常生活而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结构体系,成为影响国家治理各个方面的非正式规范体系。美国政治学家福山在研究战后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治理绩效时指出,这些国家或地区良好的治理绩效,并不完全取决于正式的制度化规范体系的质量,它还深受这些国家或地区文化、习俗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非正式规范体系作为国家治理生态中的内生秩序,一方面,它通过直接地作用于国家治理实践,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它通过间接地作用于正式规范体系,成为型塑正式规范体系的运行机制,从而最终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所以说,非正式规范体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具有阶段性的合理性。但需要指出的是,非正式规范体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还存在深层次的矛盾性。这是因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提出并发展的,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与方向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属性。然而,由于非正式规范体系具有天然的内生性,使得它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明显的滞后性,从而导致它的某些要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冲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对非正式规范体系加以引导与规范,就成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非正式规范体系只能作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辅助性方法,在实践的过程中,通常展现为三个主要类型:

其一,民约治理。在社会基层治理领域,村规民约、乡规民约以及居规民约成为提高社会自主治理程度的有效手段,通过民约治理的模式,有利于发挥社会自主组织以及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以及自我监督的自治作用,提高公共事务治理的有效性。诚如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社会自主组织可以通过自筹资金并制定具有契约法理性质的民约体系,实现公共事务治理的帕累托最优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民约治理可以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发挥其在社会整合与社会治理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民约治理很容易受到封建社会残留下来的乡土规则以及宗派宗族势力的制约,在这个过程中,民约治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等相关权利

其二,习俗治理。习俗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人们普遍遵守的习惯和风俗,它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人们长期在生产、生活以及交流过程中,经过反复的传习教养,形成的具有约束力与驱动力的行为模式和规范 。一般来说,习俗内在地受一个国家或地区地理环境、时空条件、生活方式以及社会背景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这种影响使得习俗具备明显的惰性沿袭和代际传承的特点。同时,作为特定民族或社会群体深层次文化观念的外化形式,社会习俗深深植根于社会生活的自身合理性之中。习俗的力量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应适当采取习俗治理的方法,发挥习俗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尊重良好习俗和努力在制度建设上构建与习俗契合的制度,并对社会不良习俗进行扼制,不仅是国家治理现实的选择,也是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需要。

其三,道德治理。中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明的古国,具有长期的道德治理的传统,无论是西周的“明德慎罚”,还是儒家的“为政以德”,抑或宋明时期的“仁为王道之本”“明德亲民”等政治主张,都体现了道德治理在传统国家治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国家治理现代化并不是一个否定道德治理合理性的治理过程,恰恰相反,它不仅肯定道德治理的有效性,而且根据国家治理实践的发展,为道德治理注入了新的内容、任务以及目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道德治理的对象和领域涉及国家治理实践的方方面面,凡是存在道德突出问题的部门、行业、场所,都可以通过道德治理来提高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从国家治理的实践来看,道德治理作为一种“软治理”模式,它能够有效地改善国家治理的生态状况,所以,道德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调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之有效的辅助性方法之一。

总之,“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一个中国化的概念,它的提出意味着中国改革从长期的、渐进性改革,走到了当下的、结构性改革的新境地。它是关于中国改革开放的顶层设计和长远目标。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既要全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要明确深化改革的政治前提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要广泛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活动,增强国家治理的民主基础,又要使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活动的行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升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二者必须兼顾,不可偏废。

中国共产党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核心,必须从宪法的高度来理解这一制度支撑。历史传统、治理绩效和政治使命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不可动摇的政治地位,并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治协商相结合的体制。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能照搬西方的治理理论和治理模式,必须依循中国的国情选择合适的路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断总结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魅力、中国道路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新的经验与成果。同时,也为推进全球有效治理及建构国际新秩序提供“中国方案”与中国经验。 wK2wt973ceYMMdI7HOsyO9tvsJQ8ujON/xiE/UMe7pydWw3XPbUz9z4UQ+mjJ5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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