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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治理主体构成“一核多元”的独特格局

西方的治理强调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平等共治和社会的自我治理,但政党的轮流执政缺少一个持续稳定和有效的领导力量。究其实质,这是西方国家治理“社会中心主义”的一体两面。而中国化的国家治理在治理体系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格局上,则形成了“一核多元”的协商共治特色。

一、中国共产党:国家治理主体的核心

“一核”是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首先,党的这种政治地位的确立是中国革命、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从中国近现代国家历史演进中,不难得出一个基本的历史认知,那就是中国的发展与复兴首要的就是解决治国的领导力量问题,即需要有一个能够维系国家的核心政治力量。从风雨飘摇的清政府到昏聩无能的北洋政府,再到实行所谓“宪政”的国民政府,都未能透彻认识和承担起这个核心的政治使命,致使国家风雨飘摇,岌岌可危。中国共产党以平等的政治理念将亿万普通群众带入了政治舞台,依靠人民的巨大力量完成了建国大业。中国共产党通过革命的政治行动达成了主权国家的建构,其政制就会成为政党国家,形成一种高度统一的体制。“中国之革命党的出现,正因为它们承担了为民族共同体争取现代国家形态的历史使命,便有道义理据要求党国化的政制。” 所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政治核心,它首先是历史的产物。其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巩固源于其治理绩效带来的合法性认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实现了自鸦片战争以来真正的国家和民族独立,建立了全新的社会主义制度,赢得了世界的尊重。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与制度,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综合国力大幅增强。以政治稳定为现实目标,通过一系列政策选择推行渐进改革和增量改革,逐步摆脱了具有人治色彩、非制度化、不稳定的体制特征,建构起了日益完善和科学化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同时,国家文化软实力不断增强,文化自信与民族自信空前提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绩效的正当性”得以巩固。再次,中国共产党肩负的政治使命强化了其领导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意味着不能从现代政党的概念来理解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地位。“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基础不是某种阶层或者团体的特殊利益,而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不是眼前利益,而是长远利益;不是在市民社会意义上的财产利益,而是在宗教意义上的伦理和政治使命。正是这种政治使命,使得国家超越于市民社会,具有了独立的意志和尊严。” 由此可见,历史传统、治理绩效、政治使命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的领导地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路径与基本内容,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这“一核”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者、组织者。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后发现代化国家,它面临的历史任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远远比发达国家在同阶段的发展形态要艰巨得多、复杂得多,这种情况决定了后发现代化国家在发展形态上不能按照以往发达国家的发展逻辑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组建一个强大的组织性权威力量并赋予这个组织性权威力量领导者、组织者的地位就成为历史、现实的选择,在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政党成为组织性权威力量最好的寄托者。正如林尚立指出:“在后发现代化国家中,政党建设现代国家是必然的路径,政党主导国家建设是必然的选择。” 基于对政党在国家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认知以及中国“政党—国家”体制优越性的体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必须把中国共产党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结构的范畴,在此范畴之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者、组织者的地位。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组织国家治理现代化这项系统工程,不但能够确保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正确方向,而且能够集中整合国家范围内各种资源、多方力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的跨越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中最核心的主体,中国共产党领导能力、组织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高低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快慢。

二、多方参与: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性

“多元”是指参与国家治理的其他主体,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多种社会力量元素。与西方的在野党派、代议机关在治理活动中的互相掣肘不同,中国共产党这“一核”与“多元”主体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形成了“一核多元”的协商共治格局。在这一格局中,有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与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了基于人民主权的互动结构。有学者从不成文宪法的角度对这一结构予以了精到阐释。成文宪法是指用以规定国家政体结构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内容相对完整的法典化文件,不成文宪法则是指国家的宪政体制和公民权利保护没有明确规定在一部统一的成文法典中,而是散见于成文宪章、宪法惯例、宪法学说以及宪法性法律等不同的法律渊源中。在1954年中国第一部成文宪法诞生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是新中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宪政体制的基础,也是制定或修改成文宪法的政制基础和宪法前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不仅因“革命建国”的历史事实获得正当性,也因其广泛的阶级和群众基础而足以构成“人民主权”,从而使“政治建国”具有了正当性。立基于“人民主权”的“政治建国”必须采取形式化的法律文本将政治共同体的“根本法”固定下来,完成“法律立国”。“法律立国”针对的对象是公民全体,以公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的形式行使国家主权。由此,中国的宪政体制就具有两种不同的制度机制:一是作为“绝对宪法”的根本法所明确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二是作为根本法的成文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两者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形成了一种合作配合关系,并共同构成了立基于人民主权的互动结构,成为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实效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的政治协商掌握政治问题的实质决断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则将中国共产党在经过民主协商之后形成的政治决定法律化和国家化,使其获得法律效力,并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意志。

政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元治理”者。元治理即“治理的治理”,它是指对市场、国家、公民、社会等治理形式、力量或机制进行安排,重新组合治理机制。政府在实践过程中实际上承担着“元治理”的角色与功能。这里用的政府概念具有广义内涵,它不只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而应为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统称,是政治学意义上的政府。政府在承担其“元治理”的角色与功能时,通过提供国家治理的基本规则,保证不同治理机制与规制的兼容性;它拥有相对垄断性质的组织智慧与信息资源,可以用来塑造人们的认知和期盼,可以在内部发生冲突或对治理有争议时充当“上诉法庭”,从而实现国家利益的整合以及社会共识的凝聚。 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它意味着国家治理基本规则的深刻变革以及复杂利益关系的协调与整合。政府承担“元治理”的角色与功能,不仅意味着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整合其他治理主体的诉求与利益,设计出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远景目标的制度体系;而且意味着政府要在一定范围内运用国家自主性,打破市场、社会自利性对国家治理公正性的俘获。为了适应“元治理”的角色与功能,政府只有按照发展的逻辑,才能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进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方案,为中国政府角色与功能的转变指明了正确方向,标志着改革开放进入全面深化新阶段。

市场与社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主体。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是经济建设的现代化。为了实现经济建设的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逐渐探索出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激活了中国经济建设过程中各种要素,成就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赋予市场在国家治理结构范畴内的主体地位,对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的决定性作用给予政治上的承认以及法律上的保障。从现阶段的目标与任务来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第一要务依然是经济建设的现代化,只有实现了经济建设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经济建设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源配置水平的优化与提高。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但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并未完全理顺,现代市场体系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基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仅从战略的高度认可市场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地位,更是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维度为市场发挥资源配置领域的决定性作用指明正确的方向。

同时,社会力量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类非政府组织、志愿社团、协会、社区组织以及相关自治组织犹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与西方的社会组织发展不同,中国的社会组织是按照依附式发展的逻辑有序地发展起来的,这决定了它与中国共产党以及政府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上基本一致。因此,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来看,赋予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主体地位就成为现实的选择。另外,在社会基层治理领域,社会组织因其志愿性、自主性、公益性、公平性以及参与性的特点,能够发挥自身扎根基层、贴近社区、了解基层、回馈高效的优势,及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国家治理服务需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结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它能够通过发挥社会自主性,有效地动员社会成员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治理作用,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突出表征。正是认识到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重要主体的地位,俞可平在评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指标体系中,以公民参与为评估维度,把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的状况、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以及社会组织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纳入评估维度体系关注的重点领域。

综上所述,如果说上述“人民主权”的互动结构是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真实存在的宪法规则或宪法规范,那么,“一核多元”的协商共治则是内在于这种“实效宪法”中的中国特有的治理方式。在“一核多元”的协商共治格局中,还有一项最具中国特色的治理方式,就中国共产党传统的民主决策方式,即群众路线。群众路线的实质是各级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合作互动,遵循的思维方式是实事求是地针对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纠缠于意识形态争论。在实践中,群众路线的运行机制是干部走到群众中间去,向群众学习,综合他们的经验,形成更优更有条理的道理和办法,然后再告诉群众,并号召群众践行,解决实际问题。中国在推行渐进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已出现的问题,允许各地尝试解决,谓之因地制宜的实践;对于政府无明确办法的问题,采取试点而后加以推广或否定的方法,此即改革的“试错法”。在西方的国家治理中,民主选举的代议人士与民众的互动集中发生在竞选期间,一旦成为政务员,就可以代民做主。更有甚者,利益集团的游说经常使他们背离对选民的承诺。即使他们在任职期间接触群众,也主要是出于赢取选票的需求。群众路线是中国国家治理的独特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这一“根本的政治路线”和“根本的组织路线”,并与引导和扩大公众参与结合起来。 Dqvk9tcTx1R4UcCpCRDlgv+jE5mjXhZa455nC8W0cSKwi3ElnKoAeGGSWuth2k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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