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
保护世界各民族的文化遗产,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不少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便开始立法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例如,日本于1882年发布了《关于保存古器旧物的布告》,后来又制定多部法律,1950年颁布了综合、全面的《文化财保护法》(包括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遗产、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传统建筑群、埋藏文化遗产等)。美国于1906年通过古迹法,授权总统以文告形式设立国家遗址,其后又制订多部法律。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很早就开始立法保护。
不过,作为国际性的保护公约则始于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制订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把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纳入保护的范围,注重文物、历史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文化景观的保护。
1989年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1989年11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又译《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提出了“传统和民间文化”的概念,对传统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发展等方面制定了指导原则,建议各国把民族传统和民俗文化也纳入保护的范围,并要求有关国家通过立法措施和其它步骤,执行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对那些容易受到世界全球化影响的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维护、保护和宣传,以便保护该遗产免遭种种人为的和自然的危害。
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42届执行局会议上做出决议,建立了“活态文化财产”(又译“活文化财产”,即人类活态财富)制度。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评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国际荣誉称号的决议。1998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届执行局会议上,通过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走向制度化。
2000年,教科文组织开始实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简称“代表作”)项目评选。2001年,宣布了第一批19个代表作;2003年,宣布了第二批28个代表作。中国的昆曲和古琴成功申报,使中国的申报工作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代表作总数与其它6个国家并列世界第一。
2001年11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31届会议上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该宣言分“特性、多样性和多元化”“文化多样性与人权”“文化多样性与创作”“文化多样性与国际团结”五部分共12条,为各国保护自己的传统和民间文化提供了保障。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明确的定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要求对各国和各地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点,列出急需抢救的重点和有重要代表意义的遗产项目,并要求建立一个由专家和各会员代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协调有关工作。
总的来说,保护世界各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也是各民族的普遍要求。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的“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
我国党和政府一直以来也十分重视传统和民间文化的保护,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保护。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并特别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
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及许多有识之士也通过各种渠道,强烈呼吁要采取措施保护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
2003年初,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于2004年成立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中心,具体负责保护工程的日常事务。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际社会便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问题。20世纪90年代起,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联合国的重要议事日程,成为世界各国政界和学界的共识,并把它看作是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提出是对人类几千年来发展道路的反思,特别是对工业革命以来发展道路的总结。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一方面应注重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的优势,发展没有污染的旅游业及相关的服务行业。
文化遗产具有双重价值:一是存在价值,包括物质价值和研究、观赏、教育的价值,它是核心的、主要的价值,这一价值决定了保护第一的原则。二是经济价值,它是存在价值派生的,它包括直接和间接的经济价值。存在价值是源,经济价值是流。存在价值越大,潜在的经济价值也越大,其转化为直接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大。国内外大量事实表明,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资源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十分注重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由文化遗产资源带动的旅游业在整个国家的经济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有些国家的旅游业及其相关产业的收入成为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在欧洲,文化遗产一直被视为民族身份和国家象征。欧洲一体化进程不断发展,国家的边界逐渐模糊,而文化遗产却能历史地体现和保持各国的个性。其重要原因是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的重要资源,具有无与伦比的价值,可以造福于子孙后代。全球文化旅游的兴盛使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空前突现。人们旅游的目的,一是欣赏各地优美的自然风光,二是欣赏各民族独特的人文风情。每一个旅游者都希望到与自己家乡文化不同的地区去旅游,如果各地、各民族的文化相似,旅游的价值和意义也就会大大减弱。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大多数人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而人们的需求是多方面,除了物质需求之外还有精神需求等。物质财富的迅速增长,文化需求也会快速增长。只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才能有效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非物质文化有许多内容属于精神文化的范畴,具有了解历史、教育后人、凝聚国民、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的功能。它对人们的文化心理具有特殊的功能,可以不断给予人滋润和慰藉。据有关研究,从世界范围来看,经济趋势已经冲破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传统划分,全面转向以人的文化需求为中心的新经济时代,精神文化消费在人类活动中越来越占据着主导地位。
文化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人是有文化的动物。人的这一基本属性决定着经济活动终究服务于人的文化价值与文化目的。在物质财富极为丰富的条件下,人们还需要适合本民族社会环境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来平衡心理。“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传统文化受到严重的摧残。改革开放以来,物质文明的建设远远超过精神文明的建设,使我国的文化产业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保护和继承优秀的文化传统,弘扬优秀的传统艺术和各种娱乐活动,将大大改善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精神生活的质量。
当代世界,文化或文明日益成为世界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文化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谁拥有先进的知识和技术,谁掌握了全球文化发展的主导权,谁就占据了未来社会发展的制高点。军事力量与经济力量将不再作为衡量国家实力的主要指标,知识的控制是明日世界争夺权力的焦点。
二千多年来,中华文化是世界主流文化之一。但是近代以来,由于国力的衰弱,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和辐射范围逐步缩小。在西方某些超强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再次经受着巨大的冲击。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扩大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往。但是,某些超强的发达国家利用其强势传媒,谋求世界文化霸权。他们一方面严禁向发展中国家输出高新技术,以长期保护军事上和政治上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却毫无保留地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模式,试图以西方文化取代其他文化。如何继续保护中华文化的独特性,如何维护作为主流文化的地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历史上看,大多数国家都在现代化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努力保守和延续自己的传统文化。日本是世界上发达的国家之一,但日本保留传统文化之多却令人惊奇,其原因是日本自明治维新时期便开始立法保护文化遗产。韩国也一样,制定法律,推行民族文化振兴政策,防止“美国化”或“西化”,并通过各种方式保护各种传统文化和传统村落,对那些掌握传统工艺的人,进行专项补贴,鼓励他们开发继承传统工艺。欧洲主要国家虽然同属西方文化类型,但各国均努力保留自己的文化特色,以相互区分,如法国与英国,文化差异较大,特色明显。在21世纪,文化在国际政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不采取措施保护,不仅少数民族的文化将逐步消失,甚至作为世界主流文化之一的中华文化也将会逐步衰落,成为西方文化的附庸。文化上没有特色,政治上也就不会有地位。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各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维护中华文化独特性和复兴中华文化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文化多样性是创新和创作的源泉。它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文化创新或某种新文化的创造,在许多情况下是在不同文化的交流中产生的,有不少是在其他民族文化的基础上或在吸收了其精华而创造的。古今中外许多著名舞蹈、音乐、绘画、工艺等,都是在不同文化的交流中产生的。现代西方流行的许多舞蹈、音乐,是在非洲黑人和印第安等民族的舞蹈和音乐上创造的。文学创作、建筑艺术等也一样。二是许多民族的各类创作,如文学艺术等,都根基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离开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创作出来的作品也就不会出鲜明的民族特色。因此,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都应当得到保护、开发利用和代代相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一条也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维系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基础。各民族无论大小,无论其社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都一律平等。各民族应该相互尊重各自的文化,并相互理解和相互认同。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指出的,“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
每个人都有选择语言文字、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及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作品的权利。只有充分保护各民族的文化,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民族平等,才有可能保障每个人均能自由使用本民族文化的权利。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对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