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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的叙事:司法判决书及其叙事

[加]西蒙·斯特恩 著 成潇玉

摘要 判决书这种最为熟悉、特色鲜明的法律书面表达,缺少达到文学叙事诱惑力的两个关键因素,即在不确定性及期盼的驱使下,引导读者走向结论的推动力;以及读者观察、思考他人心理状态所获得的乐趣。这两个因素占据了小说认知魅力的主要部分。这些特征的缺失警示我们,理所当然地将判决书视作与小说、电影等叙事形式具有根本相似性的另一种叙事形式,这一前提本身便具有可疑性。本文运用叙事研究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包括情节的定义及“真实效应”的力量(笔者建议其类比物为“合法性效应”),提出通过将法律判决视为拥有相区别的叙事特征,而非简要地将其与文学叙事混为一谈,如此能够得出什么样的结论。笔者认为这些结论能够帮助理解理论分析及判决的正式结构。

关键词 司法判决书 法律叙事 文学叙事 情节 法律分析 真实效应

一、引言

从辩护、协商到对证据及冲突判决的解释,叙事对于法律实践及写作的方方面面至关重要。事实上,英语中对“叙事人”最早的解释可以追溯到13世纪,表示负责背诵当事方陈述的辩护人或高级律师。 然而,判决书这种最为熟悉、特色鲜明的法律书面表达,缺少造成文学叙事诱惑力的两个关键因素——即在不确定性及期盼的驱使下,引导读者走向结论的推动力;以及读者观察、思考他人心理状态所获得的乐趣。这两个因素占据了小说认知魅力的主要部分。 这些特征的缺失警示我们,理所当然地将判决书视作与小说、电影等叙事形式具有根本相似性的另一种叙事形式,这一前提本身便具有可疑性。

在法律中,采用叙事通常是为了辩论,而非出于其自身叙事目的。有时律师能够以叙述故事为目的实现其目标,但有时叙事并不属于此种用途,因其已经嵌入到法律程序(如审判)中。 若说审判是一种叙事,在审判法官的裁判及上诉裁判中叙事却仅占次要部分,这表明带有明确法律目的之叙事仅表述裁判的特定方面,如证明责任认定的合理性或表明规则需要修订的理由。法律判决为我们提供了辩论形式的典型例子,即运用极具叙事性的材料推进一系列争论。在叙事(运用修辞)时,法官可能并不擅长实现,或无意中破坏其自身目的,结果便是未能制造引人入胜的情节。寻找法官更多失误的读者与评价并接受法官判决书的读者有同样的分析差距,两者与沉浸故事中、被人物吸引并对人物命运好奇的读者截然不同。

通过认识到判决书与文学叙事在重要方面有所不同,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判决书独特叙事的特点。在以下内容中,笔者阐述了一些基本叙述概念并且说明它们如何提出关于判决书的新的思考方式。首先,笔者简短陈述了在法学学派中叙事研究的地位,尽管其似乎有跨学科导向,但这一系列研究甚少涉及叙事学者所提出的问题。之后,笔者转向司法判决书的叙事质量,并建议我们应将其视作两种相关讲述的组合:关于导致诉讼的事件讲述(事实讲述),关于其规则决议的讲述(法律讲述)。 这些叙述经常混作一谈,笔者的目的在于简单地呈现如何区分这些讲述,尽管这具有暂时性,但也可警示我们在审判中可能被忽略的至关重要的叙事。托多罗夫(Todorov)及利科(Ricoeur)的著作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在这两类讲述中,情节意味着什么。托多罗夫对情节的定义中包括破坏平衡这一点,表明在一些判决中对于法律问题的处理具有无情节性。对于具有解释性导向的叙事方式而言,利科对于“准情节”的定义则为更准确地描述判决书法律故事中的事件和人物提供了方法。据此,这一概念带领我们思考如何在阅读法律案件的同时关注叙事研究中最为显著的问题——即关于叙事人、讲述、人物及读者之间关系的问题。

最后一节中,笔者思考了巴特(Barthes)称之为“真实效应”(现实主义小说将自身真实化的方式)的一些法律应用。巴特认为将看似多余的细节包含在内,实为证明其自身(以及文本)的逼真程度,并且这一观点有助于理解诉讼预审阶段出现的无关的细节,以及该阶段结束时这些细节消失的过程。向日益正式、技术性语言的转变,以及将事实细节附加到法律结论中的明确结构,揭示了影响审判过程的叙述能量经济。使得法律叙事能够令人信服的特点主要存在于预审及初审阶段;而之后做出的书面判决将其中一部分特点转化为法律分析,在此过程中,那些能够使我们沉浸于故事中的特点已被清除,但是一些其他特点有所保留。

法律及文学学者通过暗示叙事在法律表现及文学表现中的基本共性对其进行模糊的描述。追问法律判决书如何以独特的方式运用叙事,并非为阻止此类研究,而是为了更精确地探索相似性与区别性,提出更多关于情节、人物以及对读者的法律约束等新问题。

二、法律中的叙事

尽管转向叙事研究并非法学界最近的发展,但该研究很大程度上局限于某些领域(如庭审辩护、“局外人”法理学、以及搜查与扣押等偶有主题和对宪法的“宏大”叙述)。 另外,在这些讨论中发挥作用的叙事概念仍然较少,并且很少考虑以下基础性问题:叙述人是否是故事中的人物,读者怎样靠近各种各样的人物和事件,以及何为决定事件先后顺序的因素。在众多案例中,这些问题能够推进新的研究以补充和改善对于争议案件传统且教条的分析。因为这些问题并不适用于其他案例,所以在其他案例中并未提及这些问题。法学学者们在表述诸如图像、概念、描写或意识形态等其他事项时经常使用“叙事”。通常,这些标签仅仅意味接下来即将进行解释——其含义是仅叙事需要解释,但是一旦获得解释的许可,所叙述的问题不再激发任何进一步的兴趣。跨学科领域的一些学者利用不同领域的研究方法,其他学者则脱离自身领域以寻求研究主题而非研究方法;因为后者完全专注于叙事,对法律及叙事的研究更倾向于后者的形式。

这种状况略显不幸,因为叙事学中一些核心概念与法律理论家熟悉的争论有关。例如,学者们长期争论主体与客体在法律分析与裁判过程中的作用,且借助多种学科探索这些问题,但是并未质疑语言中主体的叙事性理解是否有所贡献。有人认为关于主体的文本及语言表达能够明晰法官如何描述及适用客观和主观标准。因为“理性人”是表达该标准的典型方式,所以导致这一缺失更为明显,若这一人物并非无处不在,则其人格化本身理所当然地将促使我们进行叙事研究。 多数法律标准避免人格化,而依赖于“不当负担”“独创性”“理性基础”等抽象概念,并在其评判模式中有意避开人的因素从而追求客观性。通过将理性人视作一个“人物”,法律评论员们认识到人格化的奇怪之处,但是似乎既未采取明显措施追问该人物与构成文学叙事的人物有何相似和区别之处,也并未告知我们人物的叙事功能可能提供什么信息。

并且,尽管反事实推理在法律辩论以及法律逻辑模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对于反事实推理的叙事研究还未曾为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法律反事实推理的文本语料库主要由案例中的材料而非法律辩论的材料组成。若非借助叙事概念,这两类材料则看似完全相同,但是我们可以快速发现其不同之处。在大众汽车公司诉伍德森(Worldwide Volkswagen Corporation v. Woodson)一案中, 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将宪法规定的“长臂”管辖权扩展至一种可预见的情况,即被告人的产品进入另一管辖区这一情况:

若将可预见性作为标准,一个加利福尼亚州的轮胎零售商可能被迫去往发生爆胎事件的宾夕法尼亚州进行辩论(见Erlanger Mills,Inc.v. Cohoes Fibre Mills,Inc.,239 F.2d 502,507(CA4 1956));一个在威斯康星州售卖有缺陷的汽车千斤顶的销售商可能在新泽西州一个遥远的法院就其损害进行诉讼(Reilly v. Phil Tolkan Pontiac,Inc.,372 F. Supp.1205(N. J.1974));一个佛罗里达州的软饮料经营商可能会被传唤至阿拉斯加州解释该地发生的损害(见Uppgren v. Executive Aviation Services,Inc.,304 F. Supp.165,170-171(Minn.1969))。每一位出售动产的人都可以指定动产代理人负责送达法律文书,其对诉讼的适应性随动产而变化。

从表面上看,每一种情况都有促使读者思考后续情节的可能性,恰恰发挥了反事实推理的法律评论一贯探索的未来导向、提出假设之功能。事实上,文本并未包含以下功能:这些引文从修辞及叙事上将读者置于已拒绝上述可能性的案件中,从而排除相关选项。

根据杰拉德·普林斯(Gerald Prince)关于“否定叙述”事件——“并未发生却在叙事文本中(以否定或假设的方式)提及的事件”——的著作,我们可以对这一模式进行思考。 普林斯将否定叙述这一特定用法与现实主义(一种通过反对牵强的可能性来强调其描写的精确性的讲述)与情况的可叙述性(因否定叙述未能创造值得阅读的情节,所以被排除在外)结合起来。 该解释通过类比的方式表明,法院的否定叙述不仅涉及已被否定的事物,并且增强了所选方式的可取性,如此便将规则植入情节中,而该情节通向法律中合理的世界——这一世界通过与叙事性否定进行对比创造并成为现实。反事实推理与闻之有理的相竞争的备选方案存在显著差异。当然,如普林斯所言,否定叙述能够指向真正的可能性;只有通过对比这些不同的影响,而不是将其视同一律,我们才能够理解假设在辩论及法律判决书中的不同作用。

理性人及反事实推理之例为思考法律判决书如何将叙事特点包含在内提供了两种方法。第一,将叙事逻辑渗入审判观点中,因为其通常指向大量规则及裁判程序,而法官适用这些规则、参与这些过程时便会重复相同的逻辑。第二,在司法判决中,平凡的手段却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因其遵循特定的叙事惯例并将叙事技巧作为推进辩论的手段。现有许多关于法律及叙事的研究——并非所有研究都明确地以此为题——都采取第一种方法解决法律中的叙事逻辑问题,其中“法律叙事”的“法律”包括规则、分析过程、以及解释模式。通过探究关于回溯性预言的时空悖论,彼得·布鲁克斯(Peter Brooks)阐释了已完成搜索的叙事逻辑如何排除搜索中所不需要的其他可能的故事,并思考这一逻辑在解释、证据及规则上的表现形式。 与之相关,大卫·维勒曼(David·Velleman)认为合适的结论带来的满足感诱使我们相信一个故事,并且使我们更易接受它从而达到其表达目的。 近来一些讨论探讨了全知视角的叙事人如何巩固搜查与扣押法的某些方面,并对法定解释的原则产生影响。 并且,关于一个内在一致、合理发展之故事的综合模式为“叙事连贯性”作为法律事实认定及分析标准提供了多种依据:通过对斯坦利·费希(Stanley Fish)的观点进行转述,我们可以说最成功的审判叙事及对先例的解释,便是致力于解释争取法律意义的细节并赋予其含义。 能够将犯罪现场杂乱无主的脚印推给对手的被告人比只会说“我是被陷害的”的被告人高明得多。

与描述叙事逻辑普遍影响的著作相比,司法判决书的叙事特征却鲜少得到关注。关于法庭言语中叙事的研究已涉及相关问题,并对证人证言与法律辩论中关于叙事人、归属的明示和暗示标志等问题进行分析。 但是上述讨论集中于话语而非书面文件,并且其很少追问叙事手法与法律规则如何关联,笔者则试图对此进行研究。例如,评估这些手法的一种方法便是表明视角、时态、指示及叙事能见性如何改变并适应判决的规则分析。因为篇幅有限,笔者将从托多罗夫、利科以及巴特的叙事理论出发,重点关注叙事研究中有较大影响力的理论。

三、叙事与庭审判决书——从庭审到判决书

多种形式的法律文书与法律解释中包含大量的叙事特征——更不必说大众文化中提及对法律的众多描述——判决书作为法律证明其结论、描述其过程的唯一的方法,对律师及公众有重要影响,因此更因得到关注。关于法律与文学的大量调查证实判决书与富有想象力的叙事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但这些调查却几乎不承认限制类比也存在差异。有人可能认为判决书降低了叙事欲望,但是只有极少数读者像期待一本小说或一部电影一般期待判决书,因此并未降低任何叙事欲望。尽管判决书通常预先宣布结论,而读者们在别处看到对结果的阐释,无论如何总会知道结果。读者的好奇心与辩论技巧和证据支撑有关,而无关叙事欲望。

即使一些人在没有任何预知的情况下了解事实陈述,他们也不可能认为其具有叙事吸引力。与规则分析相似,事实陈述并非为其自身目的而讲述故事:首先它强调能够得出特定规则结论的细节,其次推进使得结论合理的分析,从而服务于辩论目的。如评论员们所强调,这意味着要根据能够解决案件的理论来选择事实。同样重要的是转达事实的模式也反映上述目标。然而事实陈述中不允许存在使得读者进入小说情节的技巧——这些技巧提供了直达人物内心世界的途径,暗示即将到来的挫折,并鼓励读者猜测主人公的未来。法官按照充满怀疑的读者的预期进行写作,同时他们需要支撑其最初的想法。 这一审慎而费力的风格使得读者保持警觉而未能沉浸于虚构的叙事中,即“沉迷书本”。

并且,sjuzhet(叙述的故事)与fabula(发生的故事)间的基本差别似乎对审视判决的事实性叙事毫无作用,因为法官(通过运用时态、视角及时间顺序)暗示所提供的故事仅为所发生的故事,且并无任何潜在的故事值得挖掘和比较。只有天真的读者才会接受这一点,因为他们考虑到草拟陈述时的深思熟虑;重点不在于某人相信判决书是以模拟的准确性阐述事实,也不在于某些人被动的相信判决书代表事实,而在于判决书避免使用任何可能导致另一版本故事的叙事技巧。仅仅因为出现在精心加工的文本中,甚至最平淡的事实叙述也需在更原始的材料中索引其基础。若sjuzhet涉及叙事技巧的影响,则判决书仅体现sjuzhet而未体现fabula便会自相矛盾。法官没有理由区别它们,因为这只会使人对判决书的合理性徒增怀疑罢了。

诚然,对事实的陈述在过去一个半世纪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十九世纪中叶以前,法庭偶尔或简要地陈述细节,并且通常一开始不隐藏所述细节。然而彼时司法叙事的变革并未使得陈述拥有叙事吸引力。在十九世纪,英美法系逐渐注重探索心理状态,以此作为解决多种规则问题的方法; 这些发展对法庭辩护以及审判过程(包括证据规则)有重要影响,但并未促使法官借用或模仿小说的写作手法对思想意识进行陈述。探索司法判决书与文学体裁之间关系的学者们已不再对文学及司法陈述技巧(如倒叙和自由间接引语)进行类比,而集中于修辞及结构的问题。

若司法判决书不能够为程序、惊悚小说以及法庭小说的狂热者带来满足感,为何首先要将法律描述为一种叙事性工作?与判决书不同,庭审(以及导致庭审的事件)拥有使得叙事引人入胜的诸多特点。对于悬而未决的冲突而言,裁决便是其终点,但这些冲突将唤起书面判决中所摒弃的叙事欲望。自庭审手册问世,便宣扬一个“好故事”的力量。近来的一个讨论强调律师“有意识运用讲故事的工具”时最有效率。 一本1901年的手册建议律师们向“叙事大师”学习,他们能够教授其“讲故事的艺术”。 近一个世纪以前,一位专注于律师辩论能力的评论员观察到,一名有效率的出庭律师能够将“一个长而复杂并且充满细枝末节的故事”转述为通俗易懂的故事。 这些事例都反映了一种思考,即审判过程就是一种叙事过程。

然而,庭审的叙事维度并非对所有观察员都平等可见。叙事的连续性取决于参与人的视角:律师询问的问题以及对方辩护律师的反对都会中断任何证人证言的陈述,如此对方辩护律师便可成功阻止叙事进程并使其完全搁置。如同律师们利用其委托人的案件及证据的叙事空间一般,他们也试图阻止从对立面讲述故事。对于陪审员及包括当事方在内的其他听众,证人证言的叙述会因法官与律师的私人会议中断。也许利用参与者较少注意的叙事空间的最好方式便是将庭审中重述的材料与了解所有局部视角的叙事人相结合。 这一处理冲突和观点的方式不限于法庭小说与“真实犯罪”报道中:亚历山大·威尔士(Alexander Welsh)认为庭审为证据提供了情节以及辩论方式,该证据在小说故事发展中起决定作用,这在亨利·菲尔丁(Henry Fielding)的汤姆·琼斯(1749)一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乔纳森·格罗斯曼(Jonathan Grossman)和丽萨·罗登斯基(Lisa Rodensky)也已展现出十九世纪的小说如何运用并扩展这些途径以设置和解决冲突。

在庭审到判决书的过程中,论辩逐渐占据叙事的上峰。也许一些逼真的戏剧性的时刻偶尔也会像布丁里的葡萄干让人享受——并且将上述事例独立并夸大其频次成为一种可理解的趋势。出于判决书之目的,此类场景(它们偶尔出现)适用于辩论结构,而非悬念或好奇。一起案件通常有其具体内容,尽管具体内容能够上诉中进行重述,但是法院都会注意诉讼当事人的故事如何促成合法的故事。一个包含具体内容的案件是集体中的一部分,是更大集合中的一个例子,它形成规则、学说、范畴,或可能成为上述几项内容中可识别的一种。以法官的角度来看,正是法律结果而非具体细节证明了案件的重要性。

凯瑟琳·加拉格尔(Catherine Gallagher)认为小说的成立理由,包括塑造人物的要求(尽管要求塑造高度个性化的人物,但是能够吸引读者),能够例证关于人物的一般范畴。 法律判决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中个性化的例子倾向于一般化,并且在帮助理解争端的法律轮廓的情况下允许保留细节。事实是为了证明普遍的主张并展示抽象性。这一典型的指示性的功能作为连接当事方之讲述与法律故事的桥梁,解释了前者如何进行叙述以及后者如何完结这两类讲述。

四、判决书的情节

根据上述讨论的意见,我们将事实陈述与法律分析视作拥有不同情节的不同叙事。 判决书中一个重要的体裁特征包括其时态和情节作用,因为它们均涉及事实概述以及随后的法律分析。评论员们据实强调了引导判决书叙事轨迹的结果驱动结构之重要性, 但却忽略了这一结构的组成要件。判决书包含两部分重叠叙事,并以一个结论结束这两种叙事。以过去时态叙述的关于当事人的故事让步于以现在时态叙述的法律故事。诉讼当事人的讲述与法律故事相似,表示法律结果能够解决其冲突,也表示其冲突可能变为法律故事中的一个事件,即该冲突也是一个具有“具体内容”的案件。这一陈述及运用事实或分析结构的方式连接了法律判决与其他形式的案件研究——尤其是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文章——并且对于叙事的处理方式可能对其他种类的文本也存在影响。

法律讲述可能是一种静态的讲述,其中的先例可以轻易解决当事人的冲突,抑或是一种动态的讲述,即当法官采取与其他学说相对立的学说或修改法律时,应借鉴政策和类比。 在要求“最低限度的完整情节”的情况下,托多罗夫(Todorov)的解释能够帮助我们明晰这一区别。据托多罗夫的观点,一个情节以一种“令人不安的稳定状况”为开局,之后过渡到“均衡阶段”,最终达到与第一种均衡“相似”却“不相同”的新的均衡。 因此静态的(先例主导的)法律故事缺少情节,因其法律均衡始终不曾变化。

在多数初审及上诉判决书中对诉讼当事人故事的完整情节进行描述,却不对解决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描写。然而,这些案件我们较少遇见,因为除当事人之外,几乎没有读者阅读判决书。词形变化的形式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未公开的“处理备忘录”有所体现:这些容易解决的案件都以简洁的风格为特点,完全将法律的适用敷衍了事,并且通常仅对事实进行简单处理。

据爱德华·摩根·福斯特(E. M. Foster)观察,情节将一系列事件按照因果顺序排列,通过将这一观点与托罗多夫的定义进行对比,我们能够理解其定义的效力。 福斯特甚至认为在静态的分析中,情节完全依赖于先例,因为法律推理能够明确表示因果关系(一种促使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原则)。另一方面,托多罗夫的观点则是通过叙事之区别完全能够区分由类推引导的法律分析和由先例主导的法律分析。后者的观点并没有为规则的稳定性提出一种威胁预期:它仅仅说明先例如何发挥作用。那些由教科书或条约收录、新闻报道中的案例则以更复杂的法律故事为特点,其中每一阶段的判决书都拥有完整的情节。这些判决书通常拥有其他叙事性的重要特征,因为当法官认为有必要更改法律时,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将自己当作所更改法律相关的叙事人。

“情节”这一术语似乎对法律分析抽象概念中的某种活动言过其实,则我们可以遵循利科的观点称其为“准情节”。在解释历史学家提出的因果关系的本质时,利科将历史学家比作法官:“他们将自己置于纠纷的真实或潜在情况中,试图证明一种解释优于另一种。” 历史学家们并非通过“讲述进行解释”,而是“将解释本身视作一个问题,从而将其置于听众(起初由与历史学家地位相同的人组成)的讨论或判决书之中”。对于严格审查的期盼将历史学家与文学叙事人区分开来(并且再次显示法官的位置):小说家们“期待公众能够,(以柯勒律治(Coleridge)常用的表达)‘自愿终止怀疑’”,但是“历史学家将自己视为持有怀疑态度的读者,不仅期望其叙事,同样期望其证明叙事的真实性”。利科写到,历史学家的解释必须证明为何是“一个特定因素而不是其他因素”导致了一系列事件,这一解释才算成功。支持这一要求的解释的形式跨越了逻辑证明与“情节化的解释”,后者取决于理解而非蕴涵的逻辑。利科称其为能够达成两个目的“过渡结构”,而“准情节”因通过随意安排事件来辅助理解,尽管其依赖于历史事件而非虚构事件,但仍发挥与文学情节相同的作用。

利科在强调准情节与“论证过程”的紧密关系时,再次将历史学家比作法官。准情节被视作论述,而非实事求是的描述,因为历史学家们“清楚我们会以其他方式解释结果。他们能够得出上述结论,因为他们如法官一般处于争论和审判的环境中,并且他们的抗辩从未结束”。这些评议认为司法判决书甚至比历史学家的写作更符合准情节。利科也暗示了以现在时态描写法律分析的一个原因,对于律师而言,显而易见的原因便是这些规则未来仍旧适用; 就此而言,利科继续补充说明现在时态能够表示判决书形式是一种持续进行的争论。

最后,利科以“准人物”补充准情节的概念,指出“在基本叙事语句‘X做出R行为’中存在一个动作,叙事中的任何人或任何事被视作这一动作的语法主语”。在历史著作中,准人物包括“民族、国家以及阶级”;法律分析的准情节包括规则,法官(在此范围中他们负责做出决定),政策以及原则——即任何推动准情节发展的动因。由此看来,法律分析我们在小说故事中提出的同类问题相似,例如与角色相关的读者如何定位,何种角色能够相互影响,何种信息以难以理解的方式呈现,以及为什么有些细节能够直接描述而另一些则需间接描述。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可能提出一种新方法,即从体裁的角度分析法律判决书,以及帮助理解特定的问题是如何引导使得法律混乱而非明晰的叙事趋势。对于任何以观念及说服为目的的叙事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树立叙事人权威的方式,接下来笔者将通过思考巴特“真实效应”的类似法律情况,转而思考这一问题的其中一方面。

五、法律中的真实效应

正如我们所见,充斥审判之前或审判过程中的潜在叙事需求在裁判期间逐渐减少。由纠纷到诉讼再到解决的变化过程同样也体现了另一过程:参与者选择特定细节向其律师描述,律师选择特定细节在法庭上展示,法官选择特定细节写入判决书中——每一次选择的细节都取决于当时的论证目的。巴特有一个著名的观点,即他认为存在不可论证的细节,这种“在(叙事)结构中没有位置”的缺乏目的之细节创造了“真实效应”:“此种叙述似乎与叙事‘奢侈’有所联系,它提供大量‘无用的’细节,从而增加了叙事信息的成本。” 但是我们沉迷于这些细节,巴特解释是因为它们“指出了通常被称作‘具体真实’的概念”。这些细节最显著的无用性在于其证明理由本身:若提到的细节不为任何目的服务,则这一细节定然已被包含在内,因为这便是它“真实发生”的方式。 在之前描述的法律模式中,因为每一阶段的细节更加活跃,所以真实效应有所减小,而法律的基本原理对所描述的各个方面的控制也逐渐加强,若判决中包含不可论证的细节,或缺乏足够的细节推进结论,则真实效应将成为一种常规缺陷。 先前提及的对叙事连贯性的要求体现了对法律文书中无用细节的反对;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能够补救巴特所谓“无用”细节的案件理论将优先于未能进行挽救的理论,在这种程度上,“无用”细节便有机会写入判决书,其目的也清晰可见。

在某种意义上,出现在法律可见性临界点的任何细节都具有潜在目的;毕竟,委托人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向律师咨询诉讼的可行性,而这一目的贯穿于委托人的所有话语中。但是这种对时间的叙述仍体现了巴特的“奢侈”,因为尽管这些细节不能被视作未经整合的细节,但其确实未接受规则逻辑的专业编选。此外,了解如何树立证人可信性的任何律师都致力于在发表证言的过程中引出毫无目的性的细节,巴特提出:没有任何事物能够像无关紧要的细节一样证明一个人的可信程度,因为这些细节仅仅是由证人碰巧记住而提及。并且,一位律师在审判中的精心修改过的叙事,仍旧带有试探性;无人知道所提供的何种细节会在消除它们的反对声以及证据争论中幸存,也无人知道哪种细节能够保留并被法官写入事实摘要中。与此相对,法官的判决将抹除中断辩护以及证词发表的赘索,选取一项可审理的权利主张以及支撑论据,并组织适合该案所适用的法律框架相关细节。

由于一起案件已由时下的争端转变为书面的决议,然后进入上诉阶段,因此对于政策及规则的关注持续增加,这便引出审判过程中一种节约叙事能量的方式。在更早的阶段中,哪些事实更为重要尚未明了,当各当事方争取证人,搜集书面证据以及考虑各种能够胜诉的故事线时,便会使得叙事能量激增。一些备选方案在法庭上不予采用,因为细节并不能够支撑它们,而另一些则在审判过程中被删除,因为法官运用了证据排除规则,对方律师的证据也已排除特定选择,并且律师需在须臾之间做出关键决策。

当审判进入到文本表述阶段,这一叙事能量便会减少。一旦法官将纠纷简述为文字形式,大量汹涌的叙事能量将从事实中清除,文本便是征集此类事实以满足自身论证目的。在上诉中,事实内容将被进一步削减。例如,初审判决通常包括足够的事实论据以支撑证明法官结论的任意备用理论方案,然而上诉判决则集中于特定的规则问题,而较少提及发挥作用的事实问题。随着叙事能量从纠纷事实争辩中过滤,尽管其中一部分能量在形式上发生显著的变化,但仍迁移到法律分析中。依上所言,该阶段中推进工作、产生冲突并促使改变的积极动因首先是规则而非人类参与者。法官既将自己视作叙事人,又将自己视作参与者,取决于他们是受法律强制陈述结果,还是权衡备用方案深思熟虑之后做出选择。与审判前便已传播的能量不同,分析中呈现的叙事能量通常都有所减弱。因此经济并非是简单将叙事能量从一种争论转移到另一种争论中:转移过程中大部分能量都已消散。因此,巴特提出的概念为理解审判中现实主义的表现及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转变提供了一种有用的方式。

尽管在初审及上诉法官判决中尤为缺少真实效应,但其提供了我们称之为“合法性效应”的一种类比。如果小说世界中的真实效应指出文本的真实性,则其同样指出叙事人的可靠性或权威性。记录“非必要”信息的文本能够提供大量细节;该文本由了解书面记录及更多内容的人编撰。(一个人能够猜测来自不可靠叙事人的真实效应,但若如此,这些“非必要”的细节就会产生目的性,使我们怀疑其准确性并对叙事人产生质疑。)正如真实效应证明叙事人拥有关于虚幻世界的渊博的知识,合法性效应在判决书的分析部分发挥同样的作用。

虽然早期的说法将非必要的法律细节视作常规缺陷,但是在法律分析中却通常充斥着大量非必要细节。例如,法院并非完全就争议问题发表意见(评论家们称为法官附带意见),且引用较该案件所需更多的规则,并对特定的法律领域进行解释而非集中于解释法律问题。这些表现实际上被视为“增加叙事信息的成本”, 但是有人可能怀疑,正如小说家虽完全意识到“无用的”细节有其无用性却仍旧对其进行描写,法官同样意识到形式的要求并努力为之。在早期现代,习惯法被视为独立于法官判决的存在,这一材料能够为类比目的而服务:详细叙述非必要规则之论点可能成为强调文本法律准确性以及法官全面的法律知识之路径,并证实法官作为“法律神谕”的地位。

尽管当代法学家对法律的渊源持不同观点,但对于知识和权威的看法则保持一致。由叙事语言所表达的合法性效应强化了法官在法律理论中作为全知叙事者的地位。该效应也强化了支配法律分析的传统的全知模式。这一模式近似于与维多利亚时期小说相关的充满自信的全知模式。在小说叙事中,多种多样的技巧——包括真实效应——共同作用,创造出一位叙事人并赋予其特权,使其能够了解人物的历史、思想以及动机;相应地,判决书设定一名司法叙事人能够自信地陈述原则起源、目的及局限——即此叙事人通过宣称一种规则发挥某一特定作用实现以上目的。正如我们思考利科的准情节时指出的那样,法官的陈述必然会招致挑战,但这仅意味着法官无法保证其证明的合理性;此处我们关注判决书怎样树立这一权威,而非它是否能抵挡其他判决书的攻击,反之其他判决书也会用同样的手段树立自己的权威。

如小说中过度的描述为读者呈现“真实”一般,判决书规则性的冗词赘句为读者展现了“法律”。法官通过将不构成论点的法律信息囊括进来,为读者提供了一个相对准确而熟悉的框架以包含构成争论且有其目的之观点。在此,无可置疑的真实的法律细节是为保证后续认定的稳固。此外,正如20世纪真实效应已呈现出新的表现(例如,包括使用照片、其他种类的文件及伪证明文件), 合法性效应也有新的表现。几乎在同一时期,在美国司法文书写作中形成一种传统,即在判决书的分析部分对大量其他的判决书进行简短引用(包括被广泛接受而成为陈词滥调的判决书),以证明每个独立的论点。与之相反,加拿大的判决书中则有另一种趋势,即长篇大论地引用其他判决书,有时一次引用两至三页,还包括一些嵌套引用。在上述两国案例中,这种表现通常不会推进分析,但却尤其能够证明法官陈述规则的流畅性。通过从叙事手法的角度对判决书进行审视,我们能够——如果这并非合理——为其他似乎浪费空间,挑战读者耐心的判决找到一个解释。

一旦我们认为判决书有其显著的特点,而不认为其与使用情节和人物吸引我们并使我们愉悦的充满想象力的写作形式能够互换,叙事研究中最基础的问题便呈现出新的可能性。我们并非在未经讨论的情况下假设判决书情节与小说情节相似,而是我们有能力直接研究这一问题并辨别法律情节。因为这一方法会对判决书推理性及规则性结论产生影响,它不仅对法学和文学学者提出问题(尤其是将“法律作为文学”进行研究的学者)而且对更广泛的法律学者提出问题。

(编辑:吴冬兴) lHOd7qNQFACDfq+o1Jh/HogucmYbNuPQflNJXMEoKnI+9ED+vu2stT0v66ecop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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