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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卢曼的社会学能做什么

卢曼对法律论证的描述并不是关于法律论证如何成功的预测指南。“论证理论”也不是他用来区分自己的方法。以德沃金为例,他坚持认为法律论证试图以最佳方式呈现法律命题,但这个公式并没有告诉我们在特定情况下,什么会被选为“最佳”。而且,德沃金不能告诉我们如何在特定的裁判中权衡“适合”和“价值”(或者,如前所述,在特定争议中哪些命题需要服从这种演算)。卢曼对法律系统中法律论证的产生形式的描述与德沃金的描述并无本质区别。一个丧失现有法律渊源支持的论点,无论多有吸引力,都不能构成一个良好的法律论证。 一个论证不是在真空中发生的,而只是在一个论证的范围内,将手头的案例与法律规定和环境影响联系起来。但对于卢曼而言,这种描述仍然属于法律系统的内部范畴。“论证理论”是以法律系统中的描述方式来描述法律论证的,但它试图以一种足够普遍的方式来描述,从而能够超越特定案例。卢曼从另一个层面对法律论证进行了分析 ,他称之为三阶观察。 这与法律系统内法律论证的内在呈现有一定的距离。要使法律系统达到目前的复杂水平,就必须增加冗余和多样性。法律论证,或者“论证理论”,把多样性而不是冗余(只有重复使用冗余才能实现)作为“更好的理由”的选择。这就产生了一种自我描述,在这种自我描述中,法律系统认识到自己在通过法律论证不断完善自己——变得更加公正、合理或理性——而这反过来又催生了那些“论证理论”。通过进入三阶观察,卢曼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法律系统通过这种法律论证形式取得了什么成就?在这一层次的答案不是正义、合理性或理性,而是足以促使法律系统存在和演进的冗余和多样性水平。

除非对适当的冗余和多样性的需要得到解决,否则法律系统就不能继续演进(以目前或更高水平的复杂性继续其自创生)。这并不是说,每一项针对法律论证做出的决定都需要在冗余和多样性之间取得特定的平衡。没有一种所谓的“适合”是适用于所有法律纠纷的。功能性需求是通过法律论证来实现的,是法律系统中的一个过程。每一个法律论证的例子都可以导致不同的多样性,这些多样性形成了未来法律命题的基础——激进的、边缘的、保守的,或者没有。适度平衡的需要必须通过法律论证来实现。这里的关键是看如何实现这种平衡。

冗余与多样性之间的区别不是法律系统内一种结构(冗余),作为语义上的区别,在法律交际中很少会出现。 因此,使它们达到平衡的功能性要求必须通过不直接涉及它们的沟通和执行来实现。当法律命题与其他“合法”命题相关联,冗余就会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不需要沟通,因为沟通承认或意图通过协商达成可接受的冗余水平。 正如德沃金所观察到的那样,法律论证是在法律命题被认为是真命题的背景下发生的,即法律命题是论证的基础。无论是替代的可能性,还是维持稳定法律意义的功能,都不会成为当前案件中法律论证的一部分。有些法律沟通似乎承认冗余的必要性:一致性的需要,同等案件同等对待,以及在采用特定法律论证时的可预测性损失。但这些论点并不是法律系统维持可接受的冗余水平的原因。这样会重复那些试图用“论证理论”来解释法律论证的人的错误——选择特定形式的论证,并声称这些论证“控制”着法律系统。即使无法识别,冗余也是现实存在,也需要存在。这在每一个试图改变法律系统状态的法律论证中都得到了重申,因为这些论证都建立在大多数法律系统保持不变的基础上。 的确,任何变化都必须在重新确认系统冗余的法律操作范围内进行(如上所述),它们也必须以减少极端变化可能性的形式提出。法律论证采取的形式是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主张,而不是要求法官进行赤裸裸的立法活动。 以“我所寻求的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展开的法律论证其实不能称之为法律论证。但是,正如法律论证寻求变化时确认冗余一样,当人们发现法律论证直接诉诸于现状时,也会出现多样性。如果最后的决定与论证者相反,那么任何声称变化是不明智或不恰当的论点都会出现。

从信息论中提取的冗余概念,解释了为什么法律论证不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因为开放会破坏法律系统的封闭性。 剩下的功能性问题是,法律系统如何在其结构中产生多样性——如何产生新的冗余形式,从而改变它所能产生的信息。对此的第一个答案恰恰是冗余问题的反面,这也是律师们非常熟悉的问题。法律论证不是自动售货机,虽然法律论证的产生离不开冗余,但冗余永远不会阻挡新的演进。与那些批评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提出唯一正解理论的人一样,其实并不存在唯一正解。法律论证不断地为那些必须做出决定的人提供选择。 冗余运作使这一选择过程易于管理,同时减少具有不同倾向和经验的行为者能够做出改变的机会,这种改变会破坏法律系统继续其自创生的能力(通过连接具有技术含义的无数通信来执行大量复杂操作)。

多样性问题的第二个答案出现在前面提到的卢曼关于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的历史转变的讨论中。法律论证是一个不断比较的过程。决策选择需要考虑法律系统的影响,也考虑选择一种而不是另一种决策的环境。当我们关注法律系统,如果要改变或取代一个概念、规则或原则,那么论证运作起来就特别困难,也充满不确定性。如果我们关注法律系统的环境,比较的基础就是对法律系统以外的行动者采用一种论点(其权利义务结构)而不是另一种论点会带来什么。社会的变化改变了比较的基础。那些为大量法律行动提供稳定性的概念可能导致对环境的不公正的影响。如果社会继续变化,这种不公平感就会发展;它是通过对案例的不断比较而产生的(这包括,在法律论证中,如果选择x, x就是案例,而如果选择Y, Y就是案例)。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对概念变化的抵制导致了诸如“形式主义”之类的批判。但是,与所有论证一样,这种比较过程涉及冗余的使用。虽然冗余使法律系统不必对社会中一直发生的大量变化敏感地回应 (必须做出法律决定的人的主观差异除外),也不排除社会变革将为变化带来机遇和压力。 U94wUPHB+msi0awj6b0nCZPR9NXFSMTwWzuY063es+aOZPhcQv93JlD5T+HE4Z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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