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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法律论证解决了什么问题?

现在可以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研究法律论证了,并分析它为哪些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为了使法律系统发展到现在的复杂程度,必须具有与极其复杂的法律意义相称的水平。 此外,它必须随着社会中其他系统的发展而发展。因此,虽然法律系统需要达到高水平的一致性(意义),以使其具有当前的复杂程度,但如果一致性成了法律系统的唯一成就,法律系统也无法达到并且维持这种复杂性。

它还需要建立促进多样化的机制,允许结果(合法和非法的符码化以及法律决定的做出)随社会其他方面的变化而变化。但这里的重点是法律系统继续自创生的能力,而不是法律论证或其他法律运作是否具有处理一般社会问题的能力。法律对多样性的需求是为了继续其自创生,以满足法律系统而不是其他社会系统的需求。法律需要激励人们寻求合法的运作,如果法律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们的合法运作将会大大减少。但是,法律可以在不解决社会问题的情况下以自我蓬勃发展,正如政治可以产生更多、更复杂的沟通而不解决地球退化、世界贫困等基本问题。

只有当某些法律决策在系统中被识别为错误时,一致性才有可能实现。错误不能仅仅等同于不公(至少在任何元义上) ,因为这样将无法产生一致性。错误也不能等同于整体的一致性问题,因为没有法律系统的哪个单项操作能够适用对整个系统的观察(这在逻辑上也是不可能的)。因此,作为不一致性的错误必须有一个适当的应用过程。每个被支持的上诉都将之前的判决标识为“不对”(wrong),但这里的不对和错误(error)并不必然等同。不然,我们会为新判决提供更好的理由,和推翻下级法院做出的理由不充分或者根本没有理由的判决混为一谈。对于卢曼来说,要理解法律论证的功能作用,就必须将这两种不同的“错误”区分开来。法律系统需要能够例行地识别错误,以便保持足够的一致性。这些识别不仅在上诉过程中,甚至在上诉的预期中就应该确定,而且应该确定到一定程度,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和期望做出符合惯例和充分一致的决定。除此之外,法律论证必须创造条件,使法律系统能够在自我沟通中采纳“更好的”理由,从而逐步自我发展、自我进步。这两种功能不能简单区分,但如果将所有成功的上诉都视为是对错误的纠正,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如果在上诉中能够找到更好的理由,正确的判决也有可能被推翻。

卢曼认为,上诉法院通过解释法律原则可以在限定合法行为的边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当案件到达上诉法院时,其法律意义就达到了复杂程度的最高水平。 法律原则是通过不断适用法律符码而产生的,并通过同案同判来解释这些适用的。在这里,法律论证的复杂性达到了顶峰。 这里也正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论证的不确定性最明显的地方。一般的上诉案件至少包含支持或反对上诉问题的争论点,以及律师有论证的意愿和能力,或者干脆这个案子是获准上诉的。虽然所有的判决都会采用“更好”的论点和理由进行论证,但在任何有争议的案例中,获胜论证总是更易遭受批评,批评者会说如果对裁判要素的性质和尺度做不同的评估,就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我们不能说上诉法院的存在本身就解决了法律系统对一致性和进化的需要。 bZC11WIcbXIvmKf4mdMOTtJa0+07qLsjdoesSzLe2nhrIquoLAC4dDpeGC/d5W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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