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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知识建构的第三阶段:适用

原则上来说,在更为精细的推理线索的支撑下,这种调整过程永不停息,以至于最终确定规则的含义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规范力。但实践理性的关键在于它总是注重于非是则否的结果:即某件事在道德上合理与否、州政府是否被允许阻止堕胎行为、某人犯罪与否,等等。实践理性的理论家并不倾向于指出最终具有决定性的时刻。他们常常满足于某些类似于这样的表述:反思性均衡可以达成,建构中的规则在某一个点上契合某个案件,或支撑某个推断的前提条件最终(被认为)是完整的,等等。只要决策者最终得出结论,认为第二阶段的思考过程已经确立了最终的论证支撑框架,那么可以确定的是,实际的规则运用是一个具有特定特征的过程。

以Roe v.Wade案的结论为例:

比照这些标准,德克萨斯州刑法典第1196条将合法堕胎限制为“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而寻求医疗意见或试图寻求医疗意见”,这样的规定过于宽泛。该法律条文没有区分在怀孕早期实施的堕胎和后期实施的堕胎,并且可堕胎的理由只有一个,即“挽救”母亲的生命这样一个程序的法律正当性。因此,该法条无法经受宪法的考验。

最后,人们对堕胎观点的演变研究得出了反堕胎法是有评价标准这样简单的结论。法院自行给出了这些标准,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标准被隐藏了或者有意识地被法院一带而过了,只是简单提到“无法经受宪法的考验”。知识建构的最后一个阶段又回到了规则在无法被溯源的情况下如何运用这一问题。人们可以说法院最终的判决支持了这样一种印象:法律最终决定了案件的结果。

很多思想家能够帮助我们理解知识建构的最后阶段是伴随着认知的转变这一观点。在其《法律的力量:权威的神秘基础》,德里达暗示在法律中,为了使得权威法律化,其推理过程有一种无限回归(infinite regress)。 [1] 判决从未真正找到一种基础,因为每一种指向某种解释的理由可能会被质疑,“人们为什么必须要要接受这个理由呢?”。为了停止对终极基础的无休止探索,决策者将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接受——一种可疑的——既成观点(founded position)。德里达提到了克尔凯郭尔,指出作出这种决策的时刻是疯狂的(a kind of madness),因为决策者采取了一种有限的审议现实(deliberative reality):即一种对“知识视野”的歪曲。若真如此,那么决策者随后可以重新组织支持规则适用的推理线索,最终调整他对规则的规范机制的认知。同样地,克劳迪斯·梅斯纳(Claudius Messner)也强调决策与判决是不同的:决策是在不同的替代性选项中做出选择,这是一种定位(positioning),而判决也是“……对与世界有关的具体实践问题的表述”。 [2] 判决是一种事件,因为它在转换客体的同时产生了社会现实(social reality)。梅斯纳也认为这可以被视为知识的建构,“从认知角度来看,判决是法律话语( ius dicere )——即法律建构的构成行为”。 [3]

如果本节的分析成立,那么法律推理进入第三个阶段。在这一阶段,法院认为被调整的规则可以适用于某个案件,只要增加其他推理即可同时将规则塑造成最终的形式。

[1] .Derrida, J.1989-1990.Force of law: The‘mystical foundation of authority' . Cardozo Law Review 11:920-

[2] .Messner, C.2014.Luhmann's judgment.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 27:359-387, p.366.

[3] .Messner, C.2014.Luhmann's judgment.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 27:359-387, p.366.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的视角看到在最终阶段的知识建构过程中体现出更多的细微差异。例如,从叙事方法上看,人们可能认为最终阶段的知识建构与叙事高潮相吻合,在叙事高潮中以理由为基础的逻辑中会补充情感或社会参与(societal engagement)等因素。叙事学往往认为这种故事诱发的参与可以影响甚至转变我们的规范性承诺,可参见Brooks, P., and P.Gewirtz.1996. Law's stories: Narrative and rhetoric in the law .Yale UP: New Haven/London;Goodrich, P.1987. Legal discourse: Studies in linguistics, rhetoric and legal analysis .New York: St.Martin's Press;Nussbaum, M.1995. Poetic justice: The literary imagination and the public life .Boston: Beacon Press。类似地,以论证为导向的方法暗示了在推理过程的关键阶段使用了特定形式的论据或不同次序的论据。例如Bobbitt认为美国最高法院的推理经常受到他所说的民族精神导向的推理的影响:即这些论据指向了美国社会和政治的特征。律师当然不会承认这种显然是法律外因素与他们的决策有相关性,但是根据Bobbitt的看法,这种相关性不会被高估。这就为这样一种假设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规则应用时伴随着影响法律实质内容的其他推理条件,也可参见Fallon, R.2005.Legitimacy and the constitution. Harvard Law Review 118:1787-1853。 mn2T3ZGHKYK+Ynw7Oh1xgSXvw3lnx7SAmKCrEDocaZ2qfwM58PkWUt+fNW+g2w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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