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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世纪美国的古典修辞学

当代传统修辞学在美国的教育制度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直到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学生对商务实训的要求促使演讲系和英语系开始重视听、说、读、写技能的结合,从而将“基本的修辞原则重新融入到写作课中。” [1] 实际上,他们正在将古典的连贯性和完整性重新纳入修辞教学中。很快,他们就重回经典并从中寻找灵感和指南。

大多数依赖于古典文本的现代修辞学家都集中于一个单一的论题,如“构思”或发掘论据; [2] 有时他们试图将所有古典原则应用于现代论题中。有时,“新”修辞理论以古典修辞学为出发点,松散地建立在古典原则的基础之上。例如,肯尼思·伯克试图发明一种“生成原理”,即用一种与构思这一经典论题不同但相呼应的方法来发掘可用的论据。伯克的“戏剧主义”原则使用五个“主要术语”:行为、场景、执行者、方法、目的。通过系统地使用这些术语,写作者或律师将发现“正在发生什么(行为);行为发生在什么环境或什么情况(场景)下;是什么样的人(执行者)做的;通过什么方式(方法)做的,以及以什么为目的。” [3] 伯克的“主要术语”更短,但与《论开题》中西塞罗的总结有着相似的目的,后者从名称、性质、生活方式、财富、习惯、感觉、兴趣、目的、成就、事故和曾做过的演讲等方面来考察一个主题。

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现代修辞学家都对运用古典的修辞技巧来满足现代语篇的许多实际要求感兴趣。这些应用取决于他们的理论观点或目的。因此,

对于作文(或法律写作)老师来说,修辞是一种写作“艺术”,它将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在交流的策略性上。对于文学(或法律)学者来说,它是一个关键的“装置”,涵盖了作者与读者建立融洽关系的所有技巧。对语言(或法律)哲学家来说,这是一个关于误解及其补救方法的“研究”。对于自称是修辞学家(或律师)的人来说,它是一种论证“方法”,旨在让听众去发现说服的手段。 [4]

然而,现代修辞学家或学者很少关注古典修辞在现代司法或法律语篇中的应用。唯一的例外是比利时哲学家查姆·佩雷尔曼,他广受尊敬,也曾受过法律训练,他的《正义观和论证的问题》 [5] 分析了法律先例的司法用途,以阐明法律论证的古典方法和现代方法之间的联系。佩雷尔曼的《正义观》和他的《新修辞:论论证》 [6] 以类似于古典法律论证方法的方式强调,“这种非形式逻辑模式(可以)‘诱导或增加人们对提出供其同意的论题的依从’”。 [7] 无论如何,在人们对法律语篇这一主题普遍忽视的情况下,佩雷尔曼的著作表现出不同凡响。

尽管存在这种忽视,越来越多的现代律师、法官和法律学者开始在法律语篇分析中运用古典修辞原则。例如,罗伯特·F.汉利在就法庭论证策略提出建议时,提到了经典的概念,如人格(律师的可信度)和情感(法律论证的情感方面)。 [8] 在他的关于法律逻辑的论文中,鲁杰罗·阿尔迪塞特运用省略三段论的古典修辞概念检验了现代法律论证(省略三段论是一种只存在主要前提或省略一项的三段论)。 [9] 理查德·波斯纳的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论著中有一个关于司法“说服的风格”的章节,其中指出,“从语言学和修辞学的角度来研究司法意见书的风格好,还是从文学批评的角度来研究司法意见书的风格好,这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 安东尼·G.阿姆斯特丹和兰迪·赫兹对结案陈词的修辞结构的分析都包含对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昆体良的观点的引用。 [10] 这些评论家大多对一个问题感兴趣,那就是古典修辞原则是如何帮助发现或解释法律语篇的内在逻辑和说服价值的。可以理解的是,由于目的有限,这些评论家很少关注孕育这些古典原则的内涵背景。也就是说,他们运用古典原则而不参考整个古典体系,部分原因是这种参考不必要。作为经验丰富的律师和法官,他们可以依靠自己的经验获得古典文献中包含的大量信息和建议。

但是经验不足的律师和法律专业的学生没有这样的背景可供借鉴,当然他们可以通过对全面、连贯和历经考验的古典体系的深入了解而从中受益。从最初的问题和事实认定到最后的法庭手段和策略,古典体系为处理法律案件提供了详细的建议。正如本文所言,修辞学一直是一种用于满足法律职业实际需要的教育工具。2450年来,修辞学幸存了下来并适应了这些需求,也一定能够再一次适应并幸存。

一系列关于古典修辞学与现代实践之间联系的分析文章都已对上述修辞学的某种适应性进行了阐释。 [11] 基于整个古典修辞体系的大背景,这些文章考察了构思或发现、事实分析、论证策略、法律推理、组织模式、受众分析、文体惯例和律师可信度等古典主题的现代应用。 [12] 这些文章为更全面系统地理解古典修辞学如何有益于现代律师提供了一个良好开端。

(编辑:杜文静)

[1] .Robert J.Connors et Al,“The Revival of Rhetoric in America”,in Essays in Classical Rhetoric and Modern Discourse 8(Robert Connors,Lisa Ede,&Andrea Lunsford,eds.,1984).

[2] .参见 Landmark Essays on Rhetorical Invention in Writing (Richard Young &Yameng Liu eds.,1994)(从1943年始,至1986年终,展示了不同作者的系列文章,该书研究了“构思”的经典主题或从现代哲学、伦理、认识论、美学和组织等不同角度来发掘论据)。

[3] .Kenneth Burke,“The Five Master Terms: Their Place in a‘Dramatistic' Grammar of Motives”,in Landmark Essays on Rhetorical Invention in Writing (Richard Young &Yameng Liu eds.,1994)

[4] .Richard McKeon, Rhetoric: Essays in Invention and Discovery at vii(Mark Backman ed.,1987).本卷( Rhetoric and Praxis: The Contribution of Classical Rhetoric to Practical Reasoning )中的论文的写作有一个共同的目的:从古典修辞学时代中恢复一些实际推理方法——用以激发和整理人们对共同关心的问题的思考——这些方法可能对我们今天的写作教学有所启发。Jean Dietz Moss,“The Revival of Practical Reasoning”,in Rhetoric and Praxis: The Contribution of Classical Rhetoric to Practical Reasoning, 1(Jean Dietz Moss ed.,1986)。

[5] .Chaim Perelman, The Idea of Justice and the Problem of Argumentation (John Petrie trans.,1963).

[6] .Chaim Perelman &L.Olbrechts-Tyteca, The New Rhetoric: 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John Wilkinson &Purcell Weaver trans.,1969).

[7] .Edward P.J.Corbett E, Classical Rhetoric for the Modern Student 629(2d ed.1971).

[8] .Robert F.Hanley, Brush Up Your Aristotle, Litig., Winter 1986, at 39.

[9] .Ruggero J.Aldisert, Logic for Lawyers: A Guide to Clear Legal Thinking, 54(1989).

[10] .Richard A.Posner, Law and Literature: A Misunderstood Relation 270-71.Amsterdam A &Hertz R, An A-nalysis of Closing Arguments to a Jury, 37 N.Y.L.Sch.L.Rev.55(1992).

[11] .参见Michael Frost, BriefRhetoric A Note on Classical and Modern Theories of Forensic Discourse, 38 U. Kan.L.Rev.411(1990); Greco - Roman Legal Analysis: The Topics of Invention, 66 ST.John's L.Rev.p.107 (1992); Ethos, Pathos&Legal Audience, 99 DicK.L.REV.85(1994); and Greco - Roman Analysis of Metaphoric Reasoning .2 Legal Writing: The Journal of the Legal Writing Institute .113(1996)。

[12] .参见Richard J.Schoeck,“The Practical Tradition of Classical Rhetoric”,in Rhetoric and Praxis: The Contribution of Classical Rhetoric to Practical Reasoning 28 n.3(Jean Dietz Moss,ed.,1986)(“这是法律与修辞学之间共生关系的持久性的象征,在大多数英美法域,构思意味着……法律诉讼当事人或其律师审查证据的早期阶段……)。 iUZwxfA8Vbmx6VF15b8EnvOov9jNiI1YuVhlQfrfoEySRVzUHWkSA6mljwq/5O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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