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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美容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管理

本节导读

医疗机构人员构成包括医师、护士、卫生技术人员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主诊医师。医疗美容项目实行的是主诊医师负责制,主诊医师有着特殊的资格要求。并且,美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还需要尊重求美者的知情同意权。同时,护士等人员也有特别的要求,与其他从业人员一起,应该尊重求美者隐私权。

一、医师的管理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的医疗美容服务实行的是主诊医师负责制。而主诊医师需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并且,需要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还需要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由此可见,美容医疗机构主诊医师首先需要是执业医师。要想成为执业医师需要经历资格考试与医师注册的过程。

(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我国实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2.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依据《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等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学历要求: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2)经验要求: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3)师承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师承和确有专长主要涉及的是中医师的准入问题,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过多年实践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2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另外,上述提到的“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并不包括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前述相关专业虽然属于医学专业,但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不能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只能参加其本身专业的资格考试。例如,护理类属于医学专业,但是不能作为医师资格报考的学历依据,可以作为护士资格报考依据。

3.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医师资格是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医师执业的资格,是公民从事医师执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身份。医师资格证书是证明其本人具有医师资格的法律文件,必须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合法取得后,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对参加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卫健委统一印刷的《医师资格证书》。

(二)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执业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根据规定,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注册内容。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3.注册程序。注册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1)申请。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或者依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2)审核。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注册。经审核合格,主管部门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4.不予注册的情形。根据《医师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2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3)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2年;(4)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2年;(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6)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8)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的。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注销注册。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连续2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10)本人主动申请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的。通过建立注销注册退出机制,可以及时清理医师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引导医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环境。

6.备案。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1)调离、退休、退职;(2)被辞退、开除;(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7.变更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但是,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重新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施行之后,主诊医师需要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方可作为主诊医师在美容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美容。但是,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取消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对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美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及时备案。在此,还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2015年10月1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中,取消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这一规定,应该是只取消了2009年《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5条的行政部门权限,并不代表取消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这一资格认定。但是一些地方上做得比较激进,比如取消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认定”事项,是否合理是有待商榷的。不过,《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本身也给予省级政府一些权限,可以作出不同的规定,所以按照省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也并无不妥。

非主诊医师人员,不具备上述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但是,设有麻醉科的美容医疗机构如有麻醉师,则该麻醉师应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护理人员的管理

护理人员,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护士同样需要经过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两个程序。

(一)护士资格考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二)护士执业注册

1.申请注册条件。《护士条例》规定,具备如下条件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2.健康标准。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如下健康标准:(1)无精神病史;(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3.申请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结合考试资格,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4.护士执业注册机构。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5.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

6.护士执业注册延续。(1)护士执业注册延续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2)申请材料。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①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②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3)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①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②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7.重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护士注册规定条件提交材料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8.护士执业注销。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

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检验人员、药剂人员等,这些人员均需取得一定的资格认证方可以从事相关工作。

1.考试资格。根据《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的要求,应该具备如下条件:(1)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①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参加中级资格考试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④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⑤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3)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践中,高级资格的考评一般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制定具体办法,例如《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

根据前述规定,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5)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证书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主管部门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3)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咨询师”“美容顾问”等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能参与医生的诊疗行为。“咨询师”“医师助理”代替医师坐诊门诊,进行咨询、价格博弈、美容设计、处方、治疗、开手术单等行为,以及机构使用未经培训的护士等人员操作激光等仪器,注射肉毒素、玻尿酸等行为,都是非法行医的表现。

除了上述管理要求之外,执业医师还应该尊重就医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前向本人或者亲属书面告知治疗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注意事项等,并取得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签字同意。同时,所有从业人员应该尊重就医者隐私权,未经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不得披露病情以及病历资料。美容医疗机构还需要按照《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最低人员配备。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7年7月25日,原告阮某因“哺乳后双乳松垂5年”至被告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整形科就诊,于当天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经乳晕硅凝胶假体置入双乳术”,术后住院并于2017年7月29日出院。出院情况为:双乳肿胀轻形状可,乳房包扎固定良好,乳晕切口愈合良好等。出院医嘱为:遵医嘱护理,继续口服消肿药物3天及隔天换药;保持切口清洁干燥,术后第7天拆线,上绷带固定半月等。原告支付手续费2880元、手术费28800元、医技费1770元、康复产品400元、药品300元等共计31680元。

根据被告提交的病历资料,其中2017年7月25日的病历资料显示:(1)手术协议书,原告签字确认“我同意医师冯某为我做美国麦格毛面圆形隆乳术,并同意及理解以下术前及术后须知……”,术者签名为冯某;(2)乳房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术者签名均为冯某;(3)手术风险评估表(试行)、手术安全核查表(试行),手术医生签名均为冯某;(4)术前沟通确认单,主治医生签名为冯某;(5)手术记录,术者载明为冯某,内容尾部有庄某、冯某的签名,记录下方载明第一助手陈某、第二助手王某、巡回护士方某、麻醉医师管某;(6)麻醉记录,手术者一栏签名为冯某、陈某、王某、庄某。此外,乳房植入体术前计划,外科医师载明为冯某,未记录日期。住院期间医嘱单,医师签名一栏均载明为冯某。

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入院后的接诊医师是冯某,手术的实施者是庄某及冯某,还有助手陈某,术后庄某进行过查房;术前只向原告告知过术者是冯某,没有告知其他参与的医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交的病历资料及收费票据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已与被告医院形成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冯某是否具备主诊医师条件的争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来看,能够确定被告为原告实施的“经乳晕硅凝胶假体置入双乳术”系美容外科项目手术,故该手术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上述规定的全部条件。虽然被告辩称冯某系主诊医师,但从被告提交冯某的相关资质证书来看,其于2014年10月17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截至2017年7月25日为原告实施手术时执业时间尚不满三年,明显不符合“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规定的要求,由此说明冯某并不具备担任主诊医师的条件。对于冯某能否为原告实施手术的争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八条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对此,虽然被告又辩称冯某系在上级医师庄某的参与及指导下实施手术,但从被告术前多次告知的内容来看,其并未向原告告知或者说明过术者除冯某外还有其他上级医师的参与。而从相关病历资料记载的内容来看,虽然手术记录中有庄某的签字署名、麻醉记录中“术者”一栏处填写有庄某的名字,但上述病历中填写的内容与手术记录的打印病历中载明的“术者:冯某”存在不相吻合的地方;另从其余病历资料来看,基本上均显示术者仅为冯某一人,且住院医嘱单中也仅有冯某个人下达的相关医嘱,而未出现其他上级医师的医嘱内容。由此,本院认为,仅凭上述病历资料中出现的“庄某”签名,并不足以证实庄某就是原告在被告处就诊期间的主诊医师,也难以证实其实际参与或者指导了原告的具体手术项目。综上,因手术的实施者冯某并不具备主诊医师的条件,而被告的举证亦不能证实冯某的整个诊疗行为系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故被告安排并不具备独立实施美容外科手术项目条件的冯某为原告实施手术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手续费2880元、手术费28800元、医技费1770元、康复产品400元及药品300元,因被告未按照规定为原告安排符合手术要求的医师,故原告要求其退还手术相关医疗服务费用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阮某31680元。

案例二

2017年5月10日,许某某在甲医院行自体脂肪丰胸术,并缴纳相应款项,其中一部分收款人为肖某。对于与肖某的关系以及涉案手术的相关情况,甲医院陈述:肖某与其司没有任何关系,肖某不是其司员工,其司之所以给许某某进行手术,是因为收取了38750元的手术费,但手术费并非许某某直接支付;为许某某进行手术的是教授陈某和助理医生谭某,其中主刀的是陈某。

许某某明确本案主张适用的法律关系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要求甲医院、乙公司、肖某承担责任的理由是:甲医院存在违约以及欺诈行为,甲医院收取了其136000元手术费,且拒不承认;涉案手术的医生并非事先约定的陈某,手术后造成大腿疤痕等;甲医院存在超出医院资质范围进行手术的情况,上述情况均构成欺诈;由于乙公司与甲医院存在合作关系,且乙公司存在实际收款的行为,因此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肖某也有实际收款行为,因此要求肖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许某某的申请,一审法院向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取了该局就涉案手术对甲医院调查所形成的相关材料。其中,2018年1月23日该局对甲医院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该负责人陈述许某某是2017年4月20日前往其院,向其院合作商肖某咨询,然后当场支付肖某30000元手术定费,第二天患者又向肖某转账103000元,并表示这个事情医院没有参与;同年5月10日,肖某直接支付38750元给医院,医院做了手术,是谭某主刀,陈某在旁指导,术后有一些疤痕,患者不满意,双方协商处理手术疤痕,医院出了35000元的处理疤痕费用;2017年12月患者来院申请做第二次手术,陈某评估后认为不建议再次手术,患者要求退还第二次手术费,目前正在协商中(针对该笔录中提到的二次手术,甲医院表示第二次手术免费,且正常的情况都有二次修复,不会另行收费)。一审法院调取的手术记录显示医师签名为“陈某”和“谭某”。

一审诉讼中,经许某某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省医学会为甲医院对许某某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2018年11月12日,广东省医学会复函一审法院,由于目前积压大量待办医疗损害鉴定案例,故暂不受理本案。许某某表示不同意继续等待鉴定,并明确不再对本案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另,鉴于许某某对涉案手术的医生资质以及甲医院是否超出执业范围进行手术的问题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向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函,就甲医院进行涉案自体脂肪隆胸术是否违反相关诊疗规范以及谭某或陈某进行上述手术是否违反相关诊疗规范进行询问。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复函时未明确甲医院、陈某、谭某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同时指出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二条规定,“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生,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医生谭某具有2016年12月2日签发的执业医生资格证书和2017年9月11日签发的执业医师执业证;医生陈某具有2007年2月28日签发的整形外科主任医师资格证书,同时具有2007年6月1日颁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和2007年8月30日颁发的执业医师执业证。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某在甲医院行自体脂肪丰胸术,双方之间就许某某的治疗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甲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有效、及时的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而患者作为接受治疗的一方负有积极配合医院治疗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许某某就本次治疗的费用支付金额以及甲医院、乙公司、肖某是否需要退还手术费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关于是否需要退还手术费的问题。就本案甲医院对许某某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许某某主张的大腿疤痕等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专业问题,由于许某某明确本案不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甲医院对许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关于许某某提到的手术医生是否为教授陈某的问题。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陈某没有参与指导或进行涉案手术。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和已经查明的事实,甲医院曾在行政部门的调查中确认可以为许某某进行后期的修复,而甲医院也在庭审中表示正常情况下也有二次修复,一定程度表示涉案手术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在没有进行二次修复的情形下,许某某要求退还部分手术费具有合理性。关于退还手术费的具体金额,甲医院在庭审中明确关于涉案的手术其收取的费用为38750元。本案中,甲医院实际已为许某某实施该手术,且本案无充分证据证实甲医院在该手术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故其收取38750元具有合理性,许某某要求全额退还其已经交纳的手术费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甲医院不能合理解释为何向许某某收取超出38750元之外的97250元,且在许某某要求退还部分手术费具有合理性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甲医院应向许某某退还手术费97250元。至于许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明确本案按照医疗服务合同主张相关权利,且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存在人身的损害后果,其在本案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其要求乙公司和肖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其明确本案按照医疗服务合同主张相关权利,该合同的相对方为甲医院,许某某在本案中直接要求肖某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甲医院与肖某、乙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许某某与甲医院之间医疗服务合同的认定,一审法院对上述三方内部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予调处。肖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甲医院有限公司支付许某某97250元;

二、驳回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各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款项的退还问题。结合各方具体诉讼主张,分析如下:

关于涉案各方法律关系的分析。其一,肖某作为乙公司的代表与甲医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且本案中其所收许某某部分款项亦是利用该公司的POS机,乙公司主张肖某仅是借用POS机且事后也将该款项返还给了肖某,缺乏依据,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肖某之间存在多笔往来款项,无法认定存在款项返还,亦无法认定“借用”。故本案可认定肖某的涉案行为系代表乙公司进行,属职务行为,其对外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乙公司负担。其二,乙公司和甲医院之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就合作内容、收益分成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三,乙公司基于其与甲医院的业务合作,对许某某涉案的丰胸项目进行了营销,并最终促成许某某与甲医院之间达成医疗服务合同。其四,结合肖某与许某某之间的微信往来记录,涉案丰胸项目虽经乙公司的营销,但最终履行该医疗美容项目的系甲医院,故许某某与甲医院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关于甲医院的责任承担问题。其一,一审法院调取的甲医院的手术室业绩表明确显示涉案手术费用为136000元,如该医院主张其除收取的手术费38750元外,对其余收费并不知情,明显与此矛盾,该医院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且即使其余费用为肖某和乙公司直接收取,基于乙公司与甲医院之间的合作关系,如何收费、如何分成系双方的内部关系,并不能由此否定许某某履行涉案医疗服务合同所缴纳的费用数额。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费用为甲医院收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该费用是否由乙公司转至甲医院处,双方是否存在费用分成的争议,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其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当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中原注册信息不变。”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第8号令)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委不再委托其他组织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或考试工作,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按规定改为备案管理;二、设置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应对本医疗机构内相关执业人员的资质进行评估,符合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人员,医疗机构应核定其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并将其信息通过‘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备案,并向核发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在相关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相关信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的相关申请后,应先在‘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核验相关人员的备案情况,确已备案的,应通过全国统一使用的《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打印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本案中,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一审法院的复函中,明确写明未能查询到涉案手术医生陈某、谭某办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备案信息。故,在无其他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参与涉案手术的情况下,无论是陈某还是谭某进行涉案丰胸项目,均存在资质问题。

其三,结合肖某向许某某营销涉案丰胸项目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认定涉案医疗服务合同中关于主刀医生的约定应为陈某。但陈某是否在涉案手术中主刀,甲医院的陈述前后矛盾,根据一审调取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材料,该医院负责人梁某表述“是由谭某主刀,陈某在旁指导”。在执法人员询问:“许某某的手术记录中没有陈某的签名,请解释一下。”梁某答:“这个我不清楚,是陈某自己说的有指导,但不知道他为什么没有签名。”但陈某所写的情况说明中却显示“该台手术由我与手术助手谭某实施,助理医生谭某及护士王某只负责消毒与其他搭台的助理工作”。而手术记录中显示有陈某的签字。而在本案中,甲医院又主张系陈某自己做的手术。甲医院有关手术者的陈述存在明显的前后矛盾,邓某与陈某必然存在一人作虚假陈述,该医院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现有案情下,本院不作出涉案手术是由陈某所作的认定。

其四,结合肖某与许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许某某提供的照片等,许某某腿部正面及大腿后部确实存在疤痕。虽本案各方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丰胸项目具体的合同约定,但涉案项目为医疗美容,上述疤痕从常理上亦可推定并未达到“美容”效果,反而明显对“美容”有损,应视为甲医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存在瑕疵。

其五,甲医院也在一审庭审中表示涉案丰胸项目正常情况下应有二次修复,但本案许某某并未进行第二次修复,虽双方对未能进行第二次修复的原因存在争议,但涉案手术并未进行完毕可据此认定。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护士条例》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BoX8C3RE1zOAGiRMk4jCws3z/3ty23QV6RfFCKqCLmXxozZ7BvNj2vaiaHFum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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