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繁荣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大激发了人们对医疗美容的需求。然而在实践中医疗美容行业存在大量无证行医和超范围行医的乱象,因医疗美容所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近年来的投诉热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将医疗美容科根据执业范围不同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四个二级科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医疗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不同级别的美容医疗机构只能实施相对应级别的医疗美容治疗项目。医疗美容牙科、医疗美容皮肤科和医疗美容中医科暂不分级,但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医疗美容项目与生活美容项目区分开来。违反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不仅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而且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美容作为一种美容方式不同于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对人体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如果医疗美容经营者不能对医疗美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那么医疗美容不仅无法达到美容的目的,反而会损害求美者的生命健康。可见,医疗美容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实现美容或治疗目的的同时,也存在损害求美者生命健康的风险。国家对医疗美容项目进行分级管理,有利于规范医疗美容行医行为,控制医疗风险和减少医疗美容损害的发生,有利于降低求美者因医疗美容所导致的死亡率和伤残率。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医疗卫生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分类管理,对技术难度大、医疗风险高,服务能力、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医疗卫生技术实行严格管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
根据原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规定,目前只对医疗美容外科项目进行了分级,而对医疗美容牙科、医疗美容皮肤科和医疗美容中医科暂不分级。医疗美容外科项目综合运用了药品、器械、外科手术、麻醉和护理等各种技术,在四类医疗美容项目中属于风险最高的一类。
分级依据包括手术难度、手术复杂程度、手术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手术风险大小等四个方面因素。
医疗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个不同级别: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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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美容外科项目的风险不同,不同级别的医疗美容外科项目对医疗机构的资质要求不同,美容医疗机构只能在其权限范围内开展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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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美容分级管理规定,不仅可能损害求美者的生命健康,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1条规定,违反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2)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3)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第45条规定,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现为《医师法》)、《护士条例》以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2)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违反医疗行政管理法律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隐瞒不具备相应医疗美容项目的资质,构成合同上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8年6月18日,湖南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为顾客高某实施美容外科二级项目“腰腹部环形吸脂术”,麻醉方式为全麻,收取手术费用人民币共21800元,其中麻醉费1500元。该机构类别为医疗美容门诊部,执业范围中未核准登记麻醉科,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擅自开展全身麻醉手术,不具备开展美容外科二级项目的资质和条件,擅自越级实施医疗美容外科二级项目,同时调查还发现该机构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使用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相关资质的曾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长沙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后认定,湖南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令湖南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和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曾某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相关资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另案处理。
案例二 超出手术许可范围提供医疗美容构成欺诈给予民事赔偿案
2014年7月16日,王某因“双侧内眦赘皮,下面部宽大,骨感明显5余年”到某整形外科门诊部就诊,王某与某整形外科门诊部签订《整形手术志愿书》,某整形外科门诊部为王某实施内眦赘皮矫正术及下颌体下颌角截骨术,2014年7月24日王某出院。王某出院后自觉效果不佳,与某整形外科门诊部交涉无果后向广州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该局调查后向王某出具《关于王某女士反映某整形外科门诊部涉嫌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情况的调查答复》,其内容显示:“该门诊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类别为专科门诊部。诊疗科目为:外科;整形外科专业;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某整形外科门诊部为王某所实施的下颌体下颌角截骨术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美容外科四级手术。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某整形外科门诊部只能开展一、二级手术项目,某整形外科门诊部存在超级别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违法行为,该局责令某整形外科门诊部立即停止开展下颌骨下颌角肥大矫正术,不得开展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王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整形外科门诊部赔偿医疗费41375元及医疗费的三倍赔偿共165500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13024元,交通费2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区卫计局出具的《调查答复》可见,某整形外科门诊部仅可开展原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一、二级手术项目,而下颌体下颌角截骨术属于美容外科四级手术,显然某整形外科门诊部为王某提供下颌体下颌角截骨术的医疗美容服务属超出登记范围。某整形外科门诊部不具备为王某行下颌体下颌角截骨术的资质,仍隐瞒,向王某收取费用并行该手术,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欺诈,故王某要求某整形外科门诊部退还医疗费并三倍赔偿损失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应以下颌体下颌角截骨术相关费用为限。判决某整形外科门诊部一次性向王某退还下颌体下颌角截骨术的医疗美容服务费用38000元,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14000元给王某。
一审判决后,某整形外科门诊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王某在某整形外科门诊部接受的内眦赘皮矫正术及下颌体下颌角截骨术,是由医疗机构实施的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医疗执业行为,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受相关医疗专业的管理法规和诊疗常规规范,并不属于一般的生活消费,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某整形外科门诊部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应遵守关于医疗美容的法律规定。根据区卫计局出具的《调查答复》,某整形外科门诊部仅可开展原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一、二级手术项目。本案中某整形外科门诊部为王某实施的下颌体下颌角截骨术属于美容外科四级手术,已超出某整形外科门诊部依法可实施的手术范围,明显违法。某整形外科门诊部未能举证证实已向王某就其超出手术许可范围提供医疗美容作了说明,从缔约角度构成了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医疗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质证、能否开展相关手术医疗活动,是当事人选择是否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某整形外科门诊部隐瞒自身医疗资质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不当剥夺了王某自由选择适当美容医疗机构的机会,根据上述规定,某整形外科门诊部应对其不诚信缔约实施医疗美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某整形外科门诊部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38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41950元。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四款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第十六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一、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
(一)分级原则。
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
1.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
(2)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
2.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
(2)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
3.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
美容医院。
4.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的机构。
(1)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2)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