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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心理咨询师之异曲和同工

对比律师和心理咨询师两个行业,我们会发现很多异同。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两个行业的特性有机地嫁接,会产生很多美妙的化学反应。

一、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的相同之处

第一,律师和心理咨询师都需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成长周期漫长,都要经过多年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摸索,才能逐步成熟。

第二,律师和心理咨询师都具有专业性强、自由度高、挑战性大的特点。律师经常接触社会的阴暗面,心理咨询师经常接触人性的“阴影”,两者每天跟不同的人打交道,每个案例的情况千差万别,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变,灵活地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法。律师和心理咨询师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和很多不确定的风险,要秉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敬业精神。

第三,法律服务和心理咨询都涉及当事人和来访者的大量信息,律师和心理咨询师都要严格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这是两者的基本职业操守。当然,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则,为维护当事人、第三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律师(心理咨询师)必须披露当事人(来访者)的一些信息。在本章“律师和心理咨询师之职业道德对比”中详细说明了两者的保密义务和保密例外。

第四,律师和心理咨询师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和来访者的知情权。知情权和隐私权一样,属于当事人和来访者的基本权利。在本章“律师和心理咨询师之职业道德对比”中详细说明了当事人和来访者的知情权的内容。

第五,对当事人负责、尊重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原则,心理咨询师同样如此。律师和心理咨询师都是助人解决问题,增进人的幸福感的,都为工作对象付出了很多智慧和关爱,需要满满的能量和正气。

律师和心理咨询师都需要与人深度交流,必须洞察人性,顺应天时,有所为有所不为。

律师和心理咨询师是文明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在当下的社会地位和认可度也越来越高。

第六,法律问题往往和当事人的情绪问题、认知模式、行为模式掺杂在一起,互为因果,甚至恶性循环。律师如果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技巧,将更好地理解当事人,促成各方从对抗到对话,打开心结,化解矛盾,同时突破现实问题和心理问题,找到解决途径。

第七,律师和心理咨询师开展工作,都是基于当事人和来访者的配合。所谓“求助”者,有求才有助,天助自助者,如果一个人主观抗拒,再高明的心理咨询师也无能为力。同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所有的利益和风险也都归于当事人(律师必须以处理自己事务的同等注意程度去勤勉尽职)。来访者和咨询师、当事人和律师相互尊重、信任和支持,才能产生1+1>2的效果。

第八,律师和心理咨询师要保持感情上的克制。心理咨询师工作时不能带着个人感情,“不在咨询关系中寻求自身在爱憎、依恋、欲求等方面的满足”;要和来访者保持适当距离,“个人间过密接触,不仅容易使来访者形成依赖,也容易使咨询师丧失中立的立场,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判断事物的能力”,“正当咨询关系的主干应当是‘理’,而不是‘情’,咨询师主要是要‘达理’,‘情’必须在‘理’的限制之下,即能设身处地去理解当事人的情绪和情感就可以了”。 心理咨询师如此,律师就更应该如此了。

二、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的不同之处

第一,两者的工作层面不同,律师处理外部的关系和行为,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当事人的现实利益。心理咨询师潜入心灵深处,关注的是人的知、情、意(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目的是舒缓来访者的内心冲突,促进来访者的自我探索和成长,让来访者更好地和自己及世界相处。

“咨询师不应为来访者做决定和判断,只是帮助其更清晰地思考”,“着眼于解决心理问题本身,协助来访者决策和提醒实施决策的注意事项”,“不介入、不帮助当事人解决任何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律师要将法律上可能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实事求是地告诉当事人,要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法律上的界定和评价。心理咨询师则不能随意地评价乃至批判当事人的行为、观念和感受,必须尽量地包容接纳,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引导。

第三,法律追求“客观事实”(通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律师必须紧扣“证据思维”和“程序思维”,逻辑清晰,推理严密,环环相扣。而心理咨询师探寻和破译心理世界的奥秘,兼具感性和理性,注重直觉和情绪,思维方式是发散性的。

第四,心理咨询师和来访者不能有双重关系,即心理咨询师和来访者没有其他的人际关系 ,咨询关系越纯粹,效果越好。咨询应该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和次数,在咨询室内进行,这是对来访者和心理咨询师的保护。

而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则比较开放,有很多当事人本来就是律师的亲戚朋友,或者通过熟人介绍而来。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必然会延伸到日常生活中,因为当事人会通过各种方式(会面、电话、微信、邮件等)随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所以,作为律师,如何树立“边界感”,维护自己的威信,不让工作大肆入侵自己的生活,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本书会有专门的章节来探讨边界不清的根源以及如何设立合理的边界。

第五,来访者和咨询师的关系相对纯粹。通常,来访者和咨询师是“一对一”的关系,在咨询室里“捉对厮杀”。

如果来访者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会跟咨询师沟通(除例外情况,咨询师也应对谈话内容保密)。如果来访者是某些机构如学校、单位、基层组织、监狱等转介来的,咨询师会跟机构管理人员有一定的沟通。

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相对较为复杂,除当事人和律师彼此的关系外,律师还要应对各方当事人、公检法和主管部门等。主体多,衍生出两两的多边关系多,变数也多。有时在各种利益和力量的裹挟之下,律师犹如高空走钢丝,步步惊心。律师应牢记,当事人才是“当事之人”,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决定,同时注意规避自己的风险。 fgtwKlFOlUafgxgQ69Lumvc3DG4K/3ZkjyBpYE2OLjkFUFpHUy9lUPTyL5r8n4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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