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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规定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

第二条 【男女平等与妇女依法特殊保护】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条文释义

本条对“歧视妇女”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充实了《宪法》 原则性规定的内涵,对于法律没有明定的事项,本条规定可成为裁判的依据。

●相关规定

《宪法》第48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

第三条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和工作机制】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第1、3款为新增条款。本条第1款为新增规定,通过立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将党的主张转化为法律规定,并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是2022年修订的一大亮点。

第四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妇女发展纲要和规划】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条文释义

本条将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从而保证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妇女纲要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

●相关规定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第六条 【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第1款新增了“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妇联的职责。

●相关规定

《工会法》第23、39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妇女维护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条文释义

本条为新增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妇女自身提出了要求,即要树立“四自”精神,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第八条 【立法应当听取妇联意见,考虑妇女特殊权益】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条文释义

本条为新增规定,总结提升地方政府维护妇女权益的成熟做法,将中国特色的男女平等评估机制上升为法律规定,扩大了男女平等评估机制的适用层面,扩展至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 【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条文释义

本条为新增规定,确立了性别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相关机构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发布有关信息,有利于强化国家和相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同时从源头上消除妇女歧视,促进男女性别平等。

第十条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

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文释义

为了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光荣,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可耻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仅要严肃处理那些侵害者,而且要鼓励那些坚持原则、坚决制止歧视、残害妇女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MIt12+U0BfoRgALBh7Kw4B4pO+BsEQ4wvguFc3NcJKU7sIdCnww6xMLWx+k7a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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