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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并对特定群体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的规定。

◆条文释义

平等参与体育活动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幸福生活。本条不仅规定了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而且明确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切实维护了这些群体的平等参与权。

一、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体育事业。这次体育法修订,突出权利保障,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作为修法重点,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并在后面章节中予以具体规定,强化公民参与体育活动权利实现的各项保障措施。

参与体育活动,可以提升人们的愉悦感和幸福感,提高身体素质和抵御疾病侵袭的能力,增进人与人之间和谐愉悦的关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平等参与体育活动不是一句口号,需要国家做出实质性的制度安排进行保障,确保人民群众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落到实处。在体育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需要国家有力保障,建议在法律中予以明确。经研究,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的“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修改为“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既明确公民享有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强调国家具有依法保障公民体育活动平等参与权的责任和义务。

二、对特定群体权利的特别保障

在规定平等参与权的基础上,本条对特定群体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由于身体、生理等方面的差异,在参加体育活动方面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例如有些老年人和残疾人由于身体上的障碍,需要乘坐轮椅,如果健身场馆没有无障碍设施,就会对其参与体育活动构成障碍,影响老年人和残疾人平等参与体育活动权利的实现。未成年人处在生长发育最为快速的时期,给予特别保障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提高体育兴趣,养成影响一生的良好体育习惯。为使这些特定群体真正享有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有必要从法律上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实行必要的倾斜。此次修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范围相衔接,将1995年《体育法》规定的特别保障范围由“青年、少年、儿童”扩大到“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同时将“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修改为“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体现了对特定群体参与体育活动权利的重视,也与平等参与权相契合。 QTjFbltvG3j0OXWpGT4OsJoswLcOXq4AuB16EJSSL9G7KnjdyrAdZZWNiQYUi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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