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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体育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对体育工作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既明确了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又明确了其他有关部门在管理相关体育工作方面的职责,构建起体育行政部门主导、其他有关部门分工配合的体育工作管理体制。

一、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和《国家体育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体育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家体育总局作为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二)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督促实施;(三)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六)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管理;(七)指导、管理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八)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九)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此外,国家体育总局还承担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体育工作职责

体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诸多领域、诸多环节,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体育工作。《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国办发〔2019〕40号)也明确要求,体育、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科技、民政、外交、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目标任务分解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体育强国建设目标如期完成。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各自部门、行业的体育工作。其中,有些部门职责,是在本法中作了明确规定的,例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些部门职责,是本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例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少数民族体育工作等。无论本法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体育工作职责是否作了具体规定,其他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管理好体育相关工作。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是做好体育工作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国家建立了体育领域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如2016年12月,国务院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由中宣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等2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2020年12月,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体育总局牵头,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青少年体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三、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将体育局与其他部门合并,具体单位名称也有所不同,如教育和体育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文化旅游体育局、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等。这些主管本行政区域体育工作的单位都是本法规定的体育行政部门,都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此次体育法修改,删去了原法中“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的表述。原法制定于1995年,当时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有些地方的体育行政部门转变为事业单位或者体育社会团体,因此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政府部门职能的调整优化,“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体育工作的情况已较为少见,且不利于推进地方体育工作的开展。因此,本条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不同地方、不同级别体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可能有所区别,但其基本的体育行政管理职责应当包括:贯彻执行体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推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推动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培育、引导和扶持体育产业,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主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加强反兴奋剂工作和体育行业安全管理等。

四、地方其他有关部门的体育工作职责

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一样,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体育工作,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例如,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再如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等。 D/dJHQRxKpPPTH/zDA4DjBMvpUYULfhRCed9Aa3Ryc25/pxTPDMOr0wbOU1FI6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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