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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

◆条文释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既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重要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发展体育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方面可以在规划中明确体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目标设计和主要任务,工作重点、举措、路径和手段等,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保障,能够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体育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使体育工作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共同发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2035年建成体育强国的远景目标,同时提出了建设体育强国的具体任务要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有关体育的内容,也是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专门体育规划的依据。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专门的体育规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内容进行细化落实。2019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体育规划管理办法》(体规字〔2019〕6号),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总体体育规划、专项体育规划以及地方体育规划在内的体育规划体系。2021年10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国办发〔2019〕40号)要求,结合我国体育发展实际,制定并印发《“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体发〔2021〕2号),对“十四五”期间体育发展作了明确要求和部署。 mk89Oc/4MDrSaekCF3wwYboDxQNAWTUK07/1IpIFAIicBRtjich/CK4rBYijehu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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