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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工作。

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全民健身计划以及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为推进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全民健身工作进行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关制度予以保障。本条从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等方面作了规定,形成了全民健身工作的基本制度。

一、推行全民健身计划

全民健身计划作为统领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要顶层设计,对一段时间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措施和保障等要求,是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指南,是动员和组织全体国民广泛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高身体素质的重要部署。1995年6月,国务院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全国人民为实施对象,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并确立了从1995年到2010年全民健身计划的奋斗目标以及对策措施、实施步骤等。2010年后,国家先后颁布《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国发〔2011〕5号)、《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通过滚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逐步增多,人民群众通过健身促进健康的热情日益高涨,全民健身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指出,截至2020年年底,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数超过1.86名,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7.2%。另据全国体育场地统计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体育场地共有397.14万个,体育场地面积34.11亿平方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41平方米。

《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明确提出了到2025年的发展目标,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更加便利,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各运动项目参与人数持续提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8.5%,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社区15分钟健身圈实现全覆盖,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2.16名,带动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5万亿元。同时还对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作了规定。

二、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是一套以检验公民体育锻炼效果、评价身体素质和运动机能为目的,以测验达标为手段的评价体系。为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体育意识,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2013年12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印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以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适用于6至69周岁的健康公民,按年龄分为儿童、少年、青年、壮年和老年五个组别,每个组别分男、女两类人群。标准的内容包括年龄分组、测验项目、评级标准、评分标准和测验细则五部分。测验项目涵盖人体的力量、速度、耐力、灵敏、柔韧五类素质。评级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由有关部门负责,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乡村和有关组织中全面开展,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特定人群的体育锻炼标准和施行办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工作。教育部负责制定、实施学校学生体育锻炼标准和施行办法。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可以制定单项体育锻炼标准,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全国总工会和全国性人群体育协会负责本系统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工作。国家鼓励和提倡公民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定期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争取达到标准并不断提高;对参加测验达到优秀、良好和及格等级者发给相应等级的奖章、证书。

三、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不仅是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全民健身科学化、发挥体育对增强人民体质作用的有效手段。为系统掌握公民体质状况,国家以抽样调查的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体质监测指标,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对监测对象进行统一测试和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情况,与人民群众的体质直接相关。对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进行调查,对发现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全民健身工作方法,为人民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更好的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并逐步建立完善了国民体质监测制度,以每5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定期公布结果。国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建立由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省(区、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地(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监测点共同构成的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实行分级管理。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其调查内容主要反映城乡居民一定时间内参加体育锻炼的次数、每次锻炼的时间和强度、体育锻炼场所的距离、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障碍等情况。自2000年进行首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以来,我国已进行了5次覆盖全国的国民体质监测。自1997年组织首次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以来,共开展了5次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已经成为评估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效果、评价健康中国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数据来源,为国家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工作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需要国家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其中包括为群众健身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科学健身指导包括指导人们运动量和强度的规划、运动项目的选择、运动装备和运动器械的使用,以及如何避免运动伤害和运动伤害出现以后怎么样去康复等内容。当前,在群众健身过程中,缺教练、缺指导的现象普遍存在,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在内容依据、人员队伍和阵地平台等环节上还存在缺失。本条规定国家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工作,主要是明确国家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的责任。例如,针对科学健身指导的依据缺少问题,组织编写体育健身科普读物,开发推广群众易于掌握、利民便民、简单易行的健身指导手段与方法;加强运动处方的循证研究,建立具有中国人群特点的运动处方库。针对人员队伍不足的问题,加强基层健身指导队伍建设,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规模,增加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利用县乡医院、社区诊所、家庭医生等基层卫生部门力量,全面培训可开运动处方的全科医生、家庭医生,为群众提供精准化的健身指导;组织广大体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建立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推动国家队、省队运动员和教练员进校园、进社区开展健身指导服务。针对平台不足问题,在街道(乡镇)、村(社区)建立集体质检测、运动前评估、运动干预指导、运动伤病防治、体育科普和科学健身指导等功能于一体,形象统一、建设规范、指导科学、数据融通、智慧便民的社区运动健康中心,发挥体育在基层社区健康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基层搭建进行科学健身指导的阵地。

五、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

全民健身工作与规划、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养老、助残、综治等多个领域的工作紧密衔接、高度融合,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不单纯是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同时政府加强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协同推进,形成合力。

《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要求,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推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各级政府通过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纳入政府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等方式,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有关部门要围绕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主动履责的意识,充分调动和有效整合部门资源。2016年,国务院批复成立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体育总局等29个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体育总局,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系统研究提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政策措施,强化各级政府主导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全民健身计划相关任务措施的落实,推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格局,加强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工作情况。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深层次的“协同”合作破解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共同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强化不同主体间的合作互动,建立全民健身合作治理机制,使政府、市场、社会及公民通过沟通、互动和协商,建立相互信任、相互依赖与相互合作关系,共同分享资源,增加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解决全民健身发展的问题;重点建立不同主体之间的协商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合作动力机制、利益和纠纷调解机制、合作监督机制,实现政府的有效治理活动、体育社会组织的有效自治活动、公民的有效参与活动之间的良性互动。

六、定期组织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评估

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能够检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效果,还能够督促有关方面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推动全民健身工作顺利实施,使全民健身工作走向科学化、精细化、持续化的健康发展道路。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就是要求结合全民健身计划以及本地区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的内容,对本地区全民健身工作的水平、质量、主要成就和不足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核和评定。评价对象包括人、事、物,其中,人是指与全民健身相关的各类人群、各类组织;事是指全民健身活动、项目、赛事、管理、宣传、培训等;物是指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资金投入、政策制定等。评价指标具体包括与目标、任务、措施相对应的各项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的背景下,评估应当注意综合性,建立全民健身环境、全民健身行为、全民健身效益在内的综合评估体系,通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数据采集,实现全民健身促进全民健康效益的定量评估。

本条未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可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工作情况作出安排。实践中,通常以一届政府任期为界,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这样做,既便于政府检查工作,也便于政府问责制的落实。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及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BT89Vy5hAgKew1ib3pmVKLJfAfWwZdQu5ukz+Ee+AiK+oi/5y3i08QYKuYGcXp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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