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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条文释义

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是一代又一代体育人顽强拼搏、不懈奋斗的结果。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是对体育榜样的褒扬和肯定,同时也激励和鼓舞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提高民族凝聚力,为实现体育强国战略目标而努力。

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此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继颁布实施,我国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逐步搭建形成。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在体育工作中有显著成绩、为发展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工作者及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主要包括授予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晋级,发放奖金、奖品等。从表彰和奖励项目的设置和授奖单位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部门、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如嘉奖、记功、授予优秀公务员、全国劳动模范、十大杰出青年、三八红旗集体、新长征突击手称号等。例如,2019年9月17日,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授予42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中,曾任国家羽毛球队总教练的王文教被授予“人民楷模”国家荣誉称号。

二是,体育行政部门对在体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目前,国家体育总局经批准开展的表彰项目有五项:

(一)“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由体育总局与人社部联合开展的全国体育系统综合性表彰,表彰对象为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全国体育系统先进表彰自1998年开始,每4年评选表彰一次,受表彰个人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是体育总局开展的最高规格的表彰项目。

(二)“体育科学技术奖”:体育科学技术奖由中国体育科学学会评选表彰,表彰对象为在体育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体育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公民、集体;体育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自2004年开始,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

(三)“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国家体育总局评选表彰,表彰对象为在群众体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4年评选表彰一次。

(四)“体育运动奖章”:体育运动奖章由国家体育总局评选表彰,表彰对象为世界纪录创造者、世界冠军和为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体育运动奖章是体育行政部门自20世纪50年代就实际开展的表彰项目,作用突出、影响巨大。

(五)“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由国家体育总局评选表彰,侧重表彰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体育宣传、体育法治等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自2014年开始,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表彰和奖励活动,彰显表彰和奖励的严肃性、权威性,表彰和奖励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包括《关于授予“体育工作贡献章”的规定》《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竞技体育“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等。

为了最大限度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体育事业的积极性,社会力量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LQ2dfwd/VVSHxESuehaGTmW30z1k1961rf+xWRL1yOHVagdB06IVEe0/1yDQxl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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