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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养体育科技人才,推广应用体育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体育科学技术水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体育科技的规定。

◆条文释义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深入发展,科技已经渗透到体育领域的方方面面,成为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通过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养体育科技人才,推广应用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提高体育科学技术水平,充分发挥科技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推动应用体育科学技术发展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能够催生新发展功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一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信息技术,推动全民健身智慧化发展,提升智慧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全民健身中的科技含量,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二是运用体育科技协同创新平台,统筹体育科技资源,推动体育学与工学、医学和生命科学等学科交叉集成,打造兴奋剂风险防控机制,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训练体系,助力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提升,增强为国争光能力。三是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体育产业深度融合,打造现代智能体育产业体系,转化体育科技创新成果,激活体育产业发展主体活力,创造经济发展新动能。

体育科学包括体育自然科学和体育社会科学两个方面。为了繁荣发展体育社会科学,国家体育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体育社会科学的意见》,开展体育决策咨询研究,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在体育发展中的作用。在促进体育自然科学发展方面,国家推进体育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健全体育科技组织机构,全国体育系统专职科研机构已达60个,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均建立了体育科学研究所。国家坚持自主创新,科技助力体育发展,加大体育科研投入和体育科技创新力度,加快体育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促进体育产业创新发展,通过体育科技解决竞技备战关键问题。国家推进体育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和国际体育科技合作,营造有利于体育科技研究、创新的良好氛围,提升体育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我国体育核心竞争力。

二、培养体育科技人才

体育科技人才是体育科技进步的关键。加强体育科技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富有创新精神的体育科技人才队伍,涉及理念转变、制度创新、体系构建、政策配套等各个方面。要深化体育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体育人才评价机制,加快形成有利于体育人才成长的培养、使用、激励和竞争机制。要以体育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统筹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构建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体育人才队伍,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和潜力。要实施体育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依托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体育人才。要开发体育急需紧缺人才,加强体育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引导和支持高等体育院校培养更多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行业急需的体育人才。要支持建设一批体育高端智库,建立健全智库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智库在服务体育改革发展中的智囊作用。

三、推广应用体育科技成果

体育科学技术成果,是指通过体育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国家鼓励体育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体育科学技术成果,探索多元化的体育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使得体育运动得到极大的改变和发展,具体表现在:一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运动技术的进步,如生物技术、多媒体技术在训练实践中的应用为创新和改进运动技术、刷新竞技运动成绩奠定基础;二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快了体育设施和设备的更新,如可穿戴智能体育装备的出现丰富了健身爱好者的运动体验;三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丰富了体育运动的内容,如虚拟现实技术(VR)催生了新兴健身形式的发展;四是科学技术拓展了体育的边界,如“体育+”“数字化体育”等概念的出现。 R3pcyo6/ajvOqVB2wGAVj8FfdloyoTz8dKs4lm+D5D3Q79iH1JkaNHhnF43UEP86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条文释义

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是一代又一代体育人顽强拼搏、不懈奋斗的结果。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是对体育榜样的褒扬和肯定,同时也激励和鼓舞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提高民族凝聚力,为实现体育强国战略目标而努力。

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此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继颁布实施,我国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逐步搭建形成。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在体育工作中有显著成绩、为发展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工作者及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主要包括授予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晋级,发放奖金、奖品等。从表彰和奖励项目的设置和授奖单位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部门、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如嘉奖、记功、授予优秀公务员、全国劳动模范、十大杰出青年、三八红旗集体、新长征突击手称号等。例如,2019年9月17日,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授予42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中,曾任国家羽毛球队总教练的王文教被授予“人民楷模”国家荣誉称号。

二是,体育行政部门对在体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目前,国家体育总局经批准开展的表彰项目有五项:

(一)“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由体育总局与人社部联合开展的全国体育系统综合性表彰,表彰对象为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全国体育系统先进表彰自1998年开始,每4年评选表彰一次,受表彰个人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是体育总局开展的最高规格的表彰项目。

(二)“体育科学技术奖”:体育科学技术奖由中国体育科学学会评选表彰,表彰对象为在体育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体育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公民、集体;体育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自2004年开始,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

(三)“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国家体育总局评选表彰,表彰对象为在群众体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4年评选表彰一次。

(四)“体育运动奖章”:体育运动奖章由国家体育总局评选表彰,表彰对象为世界纪录创造者、世界冠军和为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体育运动奖章是体育行政部门自20世纪50年代就实际开展的表彰项目,作用突出、影响巨大。

(五)“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由国家体育总局评选表彰,侧重表彰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体育宣传、体育法治等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自2014年开始,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表彰和奖励活动,彰显表彰和奖励的严肃性、权威性,表彰和奖励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包括《关于授予“体育工作贡献章”的规定》《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竞技体育“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等。

为了最大限度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体育事业的积极性,社会力量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tkk6yEA13lA6Wk8lKHxzSvBsZpHrFll+MZPmZDI1OXyq6YcqbfADLsjB0HvTrmqj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

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外体育交往的规定。

◆条文释义

对外体育交往是我国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服务国家外交大局、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对外体育交往工作,本法在总则中对对外体育交往的重要内容、基本原则、主要要求等作出规定。

一、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

对外体育交往是指我国对外开展有关体育事务的交流与合作,如选派运动员出境训练、比赛,组织教练员、科技人员和其他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出境学习,接待境外体育组织、民间团体和个人来华参加训练、竞赛、进修和学术交流,聘请外国体育专家学者来华工作,与国际体育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参加国际重大赛事活动,开展对外体育援助等。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外体育交往。20世纪70年代初,著名的“乒乓外交”书写了“小球转动大球”的历史佳话。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体育在对外交往中独特的价值和作用,通过重大外交场合和重大体育活动开展元首体育外交,展示大国形象,宣传大国主张,推动人文交流,支持体育发展,体育元素成为国家外交工作的新常态和新亮点。体育不仅拉近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也展示了中国负责任有担当的大国形象。新时代对外体育交往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积极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和体育强国建设,成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球体育治理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截至目前,我国已与180余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体育友好关系,与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及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等国际体育组织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话语权显著提升。

随着体育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增强,进一步扩大我国对外体育交往不仅成为加快体育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促进社会发展,展示负责任有担当大国形象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一是要深化与亚洲各国尤其是周边国家的体育交流合作,务实推进与欧美发达国家的体育互利合作,巩固和发展与非洲和拉美国家的体育友好关系。二是要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体育交流合作,扎实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合作框架下的体育交流活动。三是要提升中国体育国际影响力。加强与国际体育组织的交流合作,扩大我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实施中华武术“走出去”战略,推动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的国际化发展。四是要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体育交流合作。积极稳妥地开展体育交流合作,完善体育交流机制,推动体育事业共同进步。五是要完善体育对外交往大协同机制。强化体育对外工作一盘棋思想,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体育对外工作机制,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协同发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对外体育交往新格局。

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享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可能性,而不受任何歧视,并体现在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基础上的相互理解的奥林匹克精神。”2013年11月19日,习近平主席在会见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时指出,团结、友谊、和平的奥林匹克精神在中国深入人心。习近平总书记对奥林匹克精神的诠释强调了团结、友谊和和平。团结体现了奥林匹克大家庭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友谊是指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奥运会使者在奥运会赛场内外相知相交、友好相处,和平意味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公平竞争。

2022年4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发挥奥林匹克促进人类和平发展的重要作用,为人类文明进步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弘扬奥林匹克精神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运动员在奥运会比赛中顽强拼搏,战胜自我,超越自我,展示良好的赛风赛纪和文明礼仪,展示良好形象;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等各种困难挑战,如期安全顺利举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向世界奉献了一届简约、安全、精彩的奥运盛会;在青少年中开展奥林匹克精神教育,提升青少年的奥运参与和运动参与积极性,等等。

三、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

体育具有世界通用语言的独特作用。国际体育运动是国家间开展体育交流、促进民心相通的重要形式。现代国际体育运动的内容十分丰富,国际竞技体育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国际体育运动包括:申办、举办、参加国际大型赛事活动,巩固拓展与各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家(地区)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体育治理,推动中国传统体育项目“走出去”,等等。国家支持有关组织和人员参与国际体育运动,参与国家体育事务,为推动世界体育运动发展、增进各国运动员和人民的友谊、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国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独立自主强调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是我国对外交往活动的根本准则。在对外体育交往中坚持独立自主原则,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从我国实际出发,自主地处理本国体育事务和开展对外体育交流,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平等互利就是国家和地区不分大小,体育发展水平不分强弱,无论社会制度及意识形态有何差异,都应在对外体育交往中平等相待、开放合作、互利共赢。我国实行全方位的对外体育交流,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广泛开展体育交流活动,促进世界各国各地区体育的共同发展。

互相尊重就是在对外体育交往中,无论是国家、体育组织还是个人,都要尊重对方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体育发展道路,尊重对方的国格、人格,尊重对方的社会制度、体育传统、文化以及风俗习惯等。互利、多赢的前提是良好的合作,良好合作的前提是互相尊重。只有互相尊重、求同存异,才能进一步沟通合作,增进友谊,争取更大的政治、外交和体育成就。

五、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

当前国际体育格局面临深度调整和变革,体育政治化问题日趋凸显,对我国体育对外交往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在体育对外交往中,面对不和谐声音、不安定因子的挑战,还要坚定地维护国家尊严。

六、遵守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书面法律文件,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按照国际法来规定其相互权利及义务的书面协议。我国在体育领域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既有双边条约也有多边条约。其中,多边条约,如《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我国1987年10月21日签署,1988年4月3日对中国生效)、《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我国2006年10月9日签署,2007年2月1日对中国生效)等;双边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与古巴共和国全国体育与娱乐委员会体育合作协议》等。我国在开展对外体育交往时,应认真遵守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其框架下开展对外体育交流与合作工作,享有相关权利,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或约定。 tkk6yEA13lA6Wk8lKHxzSvBsZpHrFll+MZPmZDI1OXyq6YcqbfADLsjB0HvTrm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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