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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支持、帮助建设体育设施等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扶持特殊类型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由于自然、地理、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不同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尚需进一步落实。为了依法推动和保障更加均衡、更为充分的体育发展,满足人民通过体育追求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实现“体育发展为了人民,体育发展依靠人民,体育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共享发展”理念,形成“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在本法第六条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规定的基础上,本条强调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扶持。

根据《“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特殊类型地区包括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生态退化地区、资源型地区、老工业城市等。该规划提出到2035年,特殊类型地区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由于特殊类型地区往往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于一体,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民族宗教、国防安全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加大了其振兴发展的复杂程度和难度。修订后的体育法针对我国特殊类型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四类特殊类型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予以扶持。本条规定既是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也是国家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国办发〔2019〕40号)提出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丰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群众的体育生活,做好体育援疆、援藏工作。《“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体发〔2021〕2号)也要求以体育需求为导向,加大对西部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重点加强西部地区体育基础设施和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体育事业,建立对口帮扶机制,丰富当地群众的体育生活;巩固拓展体育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体育下乡,补齐农村健身设施短板,增强农民健身意识,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落实党中央治藏治疆方略,推动组团式对口支援西藏、新疆体育工作。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自然环境恶劣、自然灾害多发、地理位置偏远、地广人稀、资源贫乏,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为此,本条明确提出“国家采取财政支持、帮助建设体育设施等措施”,能够让“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的规定落到实处。 /Dd5J8WJUGv7oV2B39RsK4q5Rkzl+fkUq9d9hOw01tfSbs3Upl7+rAcSUXVwlT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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