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张乙、张丙三人是亲兄弟。三人的父母去世前留下遗嘱,三人共同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别占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在父母去世之后,兄弟三人对该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登记为三人共有。5月,张甲提出,想要把这房屋推倒重建。张甲和张乙平时都在村里居住,张乙认为将房屋推倒重建,重新装修,兄弟几人住在一起也可以相互照顾,便同意了张甲的想法。然而,张丙已经在城里买了房,他平时在城里居住,并不想重建房屋。那么张甲和张乙能够不经过张丙的同意,就将三人共有的房屋推倒重建吗?
我国《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按份共有之房屋,为了保护按份共有人之合法权益,如果对该房屋进行重大修缮、变更其性质或者用途,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259条之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也就是说,这里的占房屋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包含三分之二。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甲、张乙、张丙各占房屋的三分之一,张甲和张乙的份额加在一起已经有三分之二,如无特别约定,两人可以不经张丙同意,将房屋推倒重建。但是不容回避的是,对于重建房屋的费用,张家兄弟之间应该做好协商,以避免因此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第1259条